在我们日常的社交互动中,了解并识别身边可能具有危险型人格的人显得尤为重要。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往往体现在一系列客观要素上,包括但不限于行为模式、情绪管理能力、历史暴力倾向、对法律的漠视程度以及人际交往中的欺骗行为等。这些要素为我们提供了一把衡量的标尺,帮助我们辨别那些可能对自身或他人构成潜在威胁的个体。

识别身边具有危险型人格的人 (一)

识别身边具有危险型人格的人

贡献者回答我们小时候都听过一个故事《披着羊皮的狼》,长大后呢,身边依然有这样的伪装者,隐藏在我们身边,为了避免被伤害,我们要学会识别具有危险性人格的人,危险性人格有四种类型:

一、情绪不稳定人格,也叫边缘性人格障碍

成年人最基本的素养就是情绪稳定,有时候焦虑、抑郁、小脾气也是正常的,但是,有些人情绪非常不稳定,前一秒还在和你和颜悦色的说话,下一秒可能就会大发雷霆;如果父母情绪不稳定,会给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孩子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就会发火而如履薄冰,长大后会有一些过激行为。

情绪不稳定有以下特征:1、情绪起伏明显,会对负面情绪夸大;2、极度敏感;3、伤害收藏家,

二、自恋型人格障碍

健康的自恋叫自信,不健康的自恋会夸大自己,扭曲现实。会认为自己无论如何都是最好的,是对的,没有人能比得上自己,自己不善良,认为别人的善良都是假的。

三、偏执妄想型人格障碍

这类人具有被迫害妄想症,一旦被指责或批评,就会夸大这种程度,而会在心中产生报复心理和手段,会引爆自身来伤害他人。如果你身边有一言不合就吵架的人,一定要远离。

四、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这种人具有极大的伤害性,比如连环杀手、强奸犯等等。这种人会认为自己就是神,能掌控一切,主宰一切,甚至烧杀掠夺。前段时间,在某城市一男子因为对一件事情不满,开车时在红灯时不但没停,反而是加速飞驰,撞飞了走在人行道上的十几个人,当场撞死了好几个人,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害和社会性危害。

四类人,之所以具有危险性人格障碍,和原生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有一个不安全的童年经历,从小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和陪伴,或是在小的时候受过某种伤害,从而会在心里买下危险的种子。所以我们每一位做父母的,要给孩子足够的爱和陪伴,用温暖和爱浇灌孩子,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幸福的童年会治愈一生,而不幸的童年需要用一生来治愈。

人身危险性主要体现在哪些客观要素方面 (二)

贡献者回答在我国,刑法没有对人身危险性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对人社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地位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定罪根据说该说认为,“既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那么作为定罪根据的犯罪构成也必然反应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内容,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有体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因素”,“人身危险性作为社会危害性的一方面,主要通过其主观恶性反应出来的”,[7]此说把人身危险性归于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而不是社会危害性以外的因素。并认为,犯罪构成是定罪的依据,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也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统一,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因素,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中有无中止心理、犯罪后是否自首、隐匿证据、销毁罪证等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对定罪发生作用。2.量刑根据说该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年龄、心理、性格以及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决定的,并且也是以此表现出来的,是犯罪人本身的特征,这与社会危害性所体现的犯罪的特征不在一个范畴之内。因此,持此说的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不属于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犯罪的轻重与社会危害性成正比,与犯罪人的人生危险性大小无关。但是为了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在适用刑罚时要充分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指出“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都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决定因素,而且在二者因素之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的因素”。[8]3.刑事责任根据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虽然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但是责任的轻重,不是完全由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决定的。简单而言,就是说犯罪行为是产生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但是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不仅要考虑犯罪事实本身所表现的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犯罪以外的因素,即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年龄、心理、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犯罪人本身的特征纳入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程度的因素中。这样,将人身危险性从社会危害性的范畴中剥离,认为行为已然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未然的人身危险性的有机统一是认定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由此得出结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程度、犯罪分子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以及是否宽严”。[9]4.犯罪本质特征说该说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确定犯罪都具有本质的意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共同成为犯罪行为本质的特征。承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特征,无论在刑事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陈兴良教授也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属于犯罪的特征,并且与社会危害性并列,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也就是犯罪本质二元论。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人身危险性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协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