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若这些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使用,都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确认使用权。对于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确权,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情况,都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旦依法登记,便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在第十三条中得到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已经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土地权益的稳定和不受侵害。
土地管理法48条 (三)
优质回答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限制。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同时,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二、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限制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首先,建设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村庄的整体布局。其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最后,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首先,村民需要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然后,审查意见会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还会进行一定的核实和审查工作,确保申请的合规性。最后,经批准后,村民方可开始建设住宅。
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设立,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行为,避免了土地的滥用和浪费。同时,该条款也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建房途径。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和审批流程,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村民应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制定的法律。
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的利用、保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复垦等。
以土地征收为例,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收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政府还需要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因征收而受到过大的影响。
此外,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还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这有助于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同时,也为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协律网关于土地管理法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