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仲裁去哪里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土地承包仲裁知识介绍
身份,作为人类社会中个体存在的基本属性,不仅仅是自我认知的基石,更是社会关系的纽带。它通过多维度的角色定位、价值认同和社会互动构建而成,深刻影响着我们的行为与社会协作。在正常的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多重身份,如家庭成员、职业人士、社区参与者等。这些身份不仅定义了我们在不同场景中的角色,也赋予了我们相应的责任与权利。而当我们谈到土地承包仲裁时,这涉及到农民或土地承包者在面对土地权益纠纷时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接下来,我将以一个正常人类的身份,为大家详细介绍土地承包仲裁的相关知识。
土地承包仲裁的基本概念
土地承包仲裁,是指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旨在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土地承包仲裁的受理范围
土地承包仲裁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土地承包仲裁的流程
土地承包仲裁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立案、组庭、审理前的准备、仲裁证据收集、财产保全和先行裁定、开庭审理、裁决等步骤。当事人需要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也会适时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土地承包仲裁的实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土地承包仲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某村集体在未经承包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引发纠纷。承包户通过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如,某村干部擅自以村集体名义对外发包土地,引发合同无效纠纷。通过仲裁程序,确认了合同的无效性,并保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仲裁的意义与价值
土地承包仲裁作为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提供了一种快速、公正、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同时,通过仲裁程序,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全文总结
作为正常的人类,我们拥有多重身份,每一种身份都赋予了我们相应的责任与权利。在面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利用土地承包仲裁这一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了解土地承包仲裁的基本概念、受理范围、流程、实例分析以及意义与价值,我们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现代社会。
- 1、什么是仲裁协议及其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 2、仲裁委员会仲裁与人民法院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承包仲裁去哪里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仲裁协议及其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一)
最佳答案您好,
一、什么是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相关知识:仲裁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仲裁与人民法院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区别: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 5、收费不同,仲裁费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土地承包仲裁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协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