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一、法律背景与目的
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来,经过两次修正,旨在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立法目的
本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从而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二、农村土地的定义与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定义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三、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权利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方还可以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义务
承包方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除非满足特定法律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且流转合同需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五、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明确了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程序、期限以及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流转机制。通过实施本法,有效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未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本法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 1、滩涂地最多能承包多少年
- 2、农村土地和耕地有什么区别?
- 3、我村村民在两村分得双份承包土地合法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的相关问答
滩涂地最多能承包多少年 (一)
最佳答案《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和耕地有什么区别? (二)
最佳答案1、农村土地和耕地的内涵不同。
2、农用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我国按土地法将土地分为三类:
1、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
我村村民在两村分得双份承包土地合法吗? (三)
最佳答案不合法,只有承包本村农村土地的权利,不能承包其它村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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