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华的上海市,住房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市民们关注的焦点。对于那些五年前享受过动迁房的家庭而言,五年后的住房需求是否还能得到政策的支持呢?特别是他们是否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这成为了许多家庭关心的问题。动迁房作为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而获得的特殊住房,其持有和转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在五年后,这些家庭是否还能享受到其他形式的政府住房保障,让我们一同探讨。

上海市五年前享受过动迁房,5年后还申请经适房一或廉租房吗? (一)

上海市五年前享受过动迁房,5年后还申请经适房一或廉租房吗?

贡献者回答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2、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2、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享受过动迁还能买经济适用房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过动迁不影响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国有土地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人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侄子申请经适房我作为第二类同住人动迁会不会影响我 (三)

贡献者回答申请经适房与动迁享受补偿,二者并无关联。原来在公租房里的承租人以及同住人,在动迁时,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一、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二、参照《关于贯彻执行《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精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了农村拆迁安置房,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四)

贡献者回答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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