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深度解析

在探讨中国社会与家庭关系的法律框架时,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部法律不仅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准则,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以下将对该法律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第一章 总则: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篇即明确了其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地位。法律强调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原则,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同时,法律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确保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在平等、和睦的环境中生活。####

第二章 结婚:婚姻关系的建立

关于结婚,法律明确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规定了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方可结婚,并鼓励晚婚晚育。法律还列出了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些规定旨在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风险,以及保护婚姻双方的身体健康。此外,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确立夫妻关系。这一程序性规定确保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为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 家庭关系: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

在家庭关系方面,法律强调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关于财产关系,法律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并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归属。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些规定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相互扶持、共同成长的家庭伦理观念。####

第四章 离婚:婚姻关系的解除

关于离婚,法律既尊重双方的自愿选择,也保障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一方要求离婚的,可通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律还规定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探望权等问题,确保离婚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综上所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以其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它不仅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彰显了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精神。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这部法律将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家庭幸福贡献力量。

中国婚姻法二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一)

近年来,许多人对于中国婚姻法第24条的适用情况产生了关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冲突。因此,自2018年1月18日起,该条解释不再被适用。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解析婚姻法第24条的内容。

一、中国婚姻法第24条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新婚姻法第24条新增条文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

1.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法的补充规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1月18日起,废止了与之一致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同时,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司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作出的补充规定,并非直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增加两款内容。

2018年最新婚姻法规定,大家了解一下! (二)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总则 最新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家庭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附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2018新婚姻法执行时间 (三)

2018还没有新的《婚姻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扩展资料

婚姻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章节:

一、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规定了几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家庭关系 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四、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抚养和教育、探望权、财产分割等事项。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32条规定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离婚诉讼的提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

准予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和好,应准予离婚。特定情形下的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宣告失踪情况下的离婚: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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