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见的问题

婚姻法常见的问题

### 婚姻法常见问题解析

婚姻作为人生中的一大重要事项,涉及到诸多法律关系。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婚姻效力、夫妻财产、抚养赡养义务、家庭暴力、离婚相关等方面,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法。

一、婚姻效力相关

婚姻效力是婚姻法中的基础问题,涉及婚姻的成立、可撤销和无效等方面。

(一)可撤销婚姻

标签:胁迫结婚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通常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例如,乙女因受甲男胁迫而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乙女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婚姻。

(二)无效婚姻

标签:无效婚姻 重婚 法律制裁

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对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重婚行为不仅构成无效婚姻,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夫妻财产相关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夫妻财产的认定、分割和约定等方面。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 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标签: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

(三)夫妻财产约定

标签:夫妻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 协议效力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前房产在婚后仍为个人财产,该约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三、抚养赡养义务相关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标签:抚养义务 教育义务 保护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标签:赡养义务 劳动能力 生活困难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一些常识? (一)

贡献者回答我国民法典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民法典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具体的判决离婚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不是一句话,这些冷法律常识 (二)

贡献者回答离婚不是一句话,这些冷法律常识

1、女方个人继承所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平分的,但是也有例外,如女方在结婚期间的的指定继承的遗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女方的父母在去世后的遗嘱中说明自己名下的所有遗产由女儿个人继承,那么男方是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的。

2、女方婚前全款买房

如果女方在婚前就有了一些产业,比如在婚前就已经全款买房,那么这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想分也分不走;如果女方婚前是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子也属于女方,只不过女方需要将男方的还贷部分和房子的增值部分一并赔偿给男方。

3、女方的嫁妆

父母一般都会给女方置办一些嫁妆,这些嫁妆属于父母赠送给女儿的财产,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处置,在离婚时女方可以全部带走,但是如果女方的嫁妆在婚姻存续期间消耗了一部分,不管是女方个人消耗,还是夫妻二人共同消耗,男方都不用予以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有什么意义呢?它的内容是什么呢? (三)

贡献者回答婚姻法解释三就是根据婚姻法当中有表达不够详细的地方进行的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让婚姻法的内容更加具体,并且让每个想要了解婚姻法的人都能够简单易懂的理解婚姻法。我国是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所以知道一些法律常识,只有好处没有弊端。

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压力都非常的大,很多人在面对工作和家庭的时候,可能无法两全,那么自己的婚姻也容易受到影响,最后就会走向离婚的结局。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就会牵扯到很多的纠纷,比如孩子的抚养问题或者是婚后财产的分配问题,所以接下来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婚姻法解释三,做一个简单的科普。

首先来看一下婚姻法解释三都有哪些内容。解释三相较于婚姻法解释二在内容上会较少一些,解释三一共有19条内容,这19条内容包含了非常多的方面,比如在亲子关系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方面也做了一些规定,甚至包括在不动产和婚前财产方面也有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果想要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话,那么解释三中就提到了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明,例如可以做DNA鉴定来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如果另一方不愿意做亲子证明来证明亲子关系的话,那么法院就可以确认请求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这一方的主张成立。

其次是来看一下解释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解释三相较于解释二更晚一些,是从2011年的8月13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在实施之后很多问题都有了依照也得到了解决,可见效果是非常好的。对很多婚姻纠纷也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内容就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简单的介绍,那么其实解释三也只是包含了婚姻纠纷当中的一个方面,在实际运用当中还是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要对于婚姻法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因为希望内容可以给处在纠纷当中的人们一些微小的帮助。

 

中国婚姻法未满18岁结婚处理结果是怎样的 (四)

贡献者回答我国目前已经废除了《婚姻法》,而且,未满18周岁是肯定不能办理结婚证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像是这种未满18岁结婚的情况,一般都是只举办了结婚典礼,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一、中国婚姻法未满18岁结婚处理结果是怎样的

《婚姻法》已经废止,未满18岁是不能结婚的,就算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办结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四、结婚后怎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满18周岁才是成年人,就算满了18周岁都不能办结婚证,更不用说是未满18岁,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事实上,即使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刚步入社会的情况下身心都还不足够成熟,所以过早的给当事人举办结婚典礼,是一种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行为。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五)

贡献者回答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10个必知的民法典常识

1、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决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决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协律网关于婚姻法常见的问题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