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介绍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已更名为《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为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以下是对该条例的详细介绍与分析。

一、条例的制定与修订历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初于2002年10月18日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该条例经历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1年10月29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历次修订均旨在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和管理、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从多个方面对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生育调节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如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或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等),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生育政策的适度调整,旨在优化人口结构,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农村和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可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条例的组织与管理

在组织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条例还建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明确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流动人口、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覆盖全体公民。

四、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

在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以提高公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五、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为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条例从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和管理、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对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通过实施该条例,黑龙江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随着国家和黑龙江省人口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相信《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将继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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