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当面发生性行为的举动,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主权和性自主权,还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定罪量性方面,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强奸罪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遭受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强迫他人当面发生性行为的举动应该如何定罪量性 (一)

强迫他人当面发生性行为的举动应该如何定罪量性

最佳答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于某日深夜在公园中寻找作案目标。遇到正在谈恋爱的钱某(女)和谭某(男)。张某、李某、王某持刀对谭某进行威胁,并从钱某、谭某二人身上抢走现金及手机等物。后张某见二人并未反抗,就要求二人将衣服脱光并发生性关系,谭某、钱某不从。张某对谭某说:“你要是不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就把她干了。”李某、王某二人也上前对钱某进行扯拽。谭某、钱某无奈之下,只得脱下衣服在三人面前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前,谭某与钱某已经多次发生性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以语言和直接的身体暴力对谭某和钱某进行威胁,使谭某不敢反抗,并违心的与钱某在三人的注视之下当众发生性关系。有人认为,谭某此时虽然确实受到了威胁,但是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其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钱某的意志,因此谭某与张某、李某,王某四人同时构成强奸罪,但谭某是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张某三人以暴力对钱某进行威胁,且扬言如不从就要强奸钱某,此时谭某受到多方面的威胁,已经失去了自主行为的能力,张某等三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支配谭某,在违背钱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李某、王某的行为系间接正犯,符合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谭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以直接的身体暴力对钱某进行威胁,且张某扬言钱某如果不和谭某当众发生性关系就将其强奸,钱某身体和意志都受到强制,不敢反抗,只能当众与男友谭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胁迫,要求钱某违心的与谭某当众发生性关系,显然是对钱某人格的侮辱,侵犯了钱某的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胁迫谭某、钱某当众发生性关系,虽然钱某对与男友谭某发生性关系内心并不排斥,但是当众发生性关系损害了二人的人格尊严,且情节严重,张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侮辱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三行为人行为主观方面的分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强奸罪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在具体的犯罪动机、目的方面三者也存在差异。强奸罪的行为人出于满足自己性欲望的动机,希望自己或帮助共犯达到与妇女发生不法性关系的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也不排除报复等其他动机)、精神空虚,为发泄刺激自己的性欲实行犯罪行为,其意图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和下流的精神刺激的目的;侮辱罪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泄愤、嫉贤妒能的动机,以贬低他人人格、损坏他人名誉为目的。本案中张某等三人与钱某、谭某二人素不相识,更不可能有什么恩怨,因此不存在报复泄愤的可能性,其客观上虽然确实造成了贬低二人人格的危害后果,但是却不是三人主观事先意图达到的目的。且张某等人虽然是为了满足自己畸形的性欲望,但是目的却不是自己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谭某在主观方面与张某等三人并无强奸的犯意联络,不构成张某等人的共犯,张某等三人出于流氓动机,通过观看他人性交的行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其追求的是一种下流的精神刺激。因此其主观方面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特征,不符合强奸罪和侮辱罪的特征。

三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方面分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都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其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但是将其细分,三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仍有区别。本案中,张某、李某、王某强迫钱某、谭某二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背了钱某的自由意愿。但是钱某与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现代社会中,男女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钱某在案发前也多次与谭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与谭某发生性关系,可见其对与谭某发生性行为并不排斥,因此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并未侵犯李娜独有的性拒绝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社会习惯,性行为是公民完全自愿的隐私行为,即使其自愿向他人展示,也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钱某、谭某二人并无将自己性行为展示给他人的主观意愿,而张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胁迫,强迫二人当面发生性关系,将他人隐私暴露在自己面前,违背了谭某、李某的自由意志,不但侵犯了李某作为妇女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谭某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客体特征。

三行为人行为客观方面的分析,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自己或者帮助其共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妇女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当侮辱罪的对象是妇女时,二者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着显著的区别:(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中,侵害的对象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侮辱罪的侵害对象一般是特定的;(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既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暗地实施,但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并且引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般都有强烈的性色彩,侮辱罪虽然也可能有性色彩的成分,但程度较低。在某些针对妇女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综上,张某、李某、王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虽然其行为侵犯了钱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侮辱罪,但是因其是同一行为,侮辱罪已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吸收,不在单独进行评价。

囚禁地下室的158天:17岁少女被夫妻绑匪绑架囚禁5个月 (二)

最佳答案2011年4月5日,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街的罗福贵夫妇接到女儿小雯的电话,称自己要去同学家玩一天。然而,小雯并未按约返回家中。多日未归,罗福贵夫妇四处寻找,却毫无音讯。4月7日,他们向城北派出所报案。由于小雯未提供同学的具体信息,警方难以获得有效线索。

4月26日,一名陌生男子联系罗福贵,声称绑架了小雯并要求支付7万元赎金。在警方介入后,男子再次与罗福贵联系,并在电话中表示已将小雯关押在仁寿城边的天仁公园某处,并寄来了一个U盘,里面有一段小雯的视频。然而,绑匪之后并未再次与罗福贵联系,案件陷入僵局。

5月9日,绑匪再次联系罗福贵,要求其前往仁寿城边的天仁公园某处获取一个U盘,里面包含小雯的录像。录像中,小雯哭泣呼救。警方通过反复观看录像,发现了一段与小雯无关的镜头,经过技术处理,发现这是一段在某房屋门口对外扫动的录像,极有可能是小雯关押的地方。

9月4日,绑匪再次联系罗福贵,表示将再次寄送录像,并警告称如果不再支付赎金,这将是最后一次看到小雯。9月5日,警方根据绑匪的指引,找到了第二段录像,录像中仅有小雯哭泣的画面。通过录像中的背景信息,警方推断出小雯可能被关押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湖广村4组的一处民房。

经过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民房是两年前由赵品刚和黎敏夫妻修建,赵品刚在成都一家公交公司担任拖车司机,而黎敏则在家照顾小女儿。经过周密的部署,警方在9月9日对赵品刚实施抓捕,并在南津镇湖广村4组的民房中解救了被囚禁了158天的小雯。

经过警方的调查,赵品刚夫妇承认,由于家庭经济拮据,他们产生了绑架他人以换取赎金的想法。两人将小雯骗上车并带回家,几天后将其关押在自家的地下室。小雯被囚禁期间,赵品刚将她的左脚铐上脚链,并与一个80斤重的汽车配件死死锁在一起,限制在方圆一米的范围内。为防止小雯出现意外,每隔一段时间,黎敏会向其扔些食物。小雯被囚禁了整整158天。

2012年1月15日,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对赵品刚和黎敏进行审判,赵品刚犯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黎敏犯绑架罪,因系从犯,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这起案件揭示了家庭经济拮据可能导致的极端行为,以及法律对于犯罪者的严厉惩罚。小雯的被囚经历令人痛心,她的安全得到解救是警方不懈努力的结果。此事件提醒我们关注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以预防类似的悲剧发生。

合伙性猥亵儿童咋判? (三)

最佳答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猬亵儿童罪需要什么证据,判处多少年 (四)

最佳答案猥亵儿童罪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就是犯罪嫌疑人猥亵儿童的证据,而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等,但是,所有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的,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一般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猬亵儿童罪需要什么证据,判处多少年

猬亵儿童罪需要有猥亵儿童的证据,而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猥亵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是说猥亵儿童罪必须要提供物证或书证,不管是哪种证据,能证明猥亵儿童行为的存在就行了,比如有视频,视频就可以直接证明猥亵行为的话,即便没有其他的证人证言也是可以定罪的。但很多孩子的性教育非常缺失,被猥亵了后也不会主动告诉家长。

明白了强制猥亵罪从犯判刑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协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