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作为国内经济案件侦查的专门部门,承担着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职责。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经侦大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之一便是拘留。其拘留人的条件严格且具体:需满足诸如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指认其犯罪;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或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等情形。这些条件确保了经侦大队在采取拘留措施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经侦大队拘留人条件 (一)

经侦大队拘留人条件

优质回答经侦大队拘留人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拘留对象的要求:

现行犯:经侦大队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如果发现有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现行犯,可以立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现行犯是指那些正在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如正在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即该人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并且其犯罪行为可能已经对社会造成危害或存在潜在的危害,经侦大队也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这里的“重大嫌疑”需要基于充分的证据进行判定。

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

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可能对他人安全、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威胁时,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确保案件侦查顺利进行:为了保障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等,经侦大队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注意:作为犯罪人的亲属,在接到犯罪人被拘留的通知后,应尽早为犯罪人委托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律师。律师可以了解案情,及时调查取证,为将来的刑事辩护做好充分准备,从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钱可以退回吗 (二)

优质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钱还能退回。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挥霍、使用掉是能退还的。该罪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的量刑标准:自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非法集资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非法集资拘留最长时间是三十七天。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关押在看守所,不是拘留所,逮捕前刑事拘留关押的最长时间是37天,其中7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该在拘留后的三天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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