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可否实行数罪并罚 (二)
优质回答法院应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实行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而且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并未得到各国刑法学及刑事法律的普遍认可。
第二,对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数罪并罚才能罚当其罪。如果将“受贿后滥用职权的行为”以一罪论,势必只评价张某“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受贿后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则是渎职罪评价的范畴,未得到应有的评判。
第三,对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定数罪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指的是对于同一犯罪事实不能进行刑法中的两次评价。受贿后又滥用职权是独立构罪的两个行为,而且此两罪的性质与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并没有所谓的重叠与重合。如果行为人进一步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职务行为,则说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另外的不同于受贿罪的法益,理当数罪并罚。
第四,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定数罪更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着将受贿后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来处理的做法。这是对受贿罪的情节和滥用职权行为、后果关系的误读。
李纪周审判结果 (三)
优质回答在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纪周的审判结果公布。根据判决,李纪周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李纪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同时,他滥用职权,干预走私案件查处,构成滥用职权罪。考虑到李纪周在刑法修改前的行为,法院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处罚。法院还提到,李纪周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尽管有提供线索、动员亲属退赃和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最终判决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所有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其他财产均上交国库。 公众对于李纪周被判处“死缓”感到惊讶,北京司法界人士和媒体曾预测李纪周难逃死罪。然而,法学博士陈宏光教授表示,判决“死缓”有其法律依据。法院依据现有刑法规定,认为李纪周滥用职权,干预走私案件查处,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滥用职权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之相比,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因此,尽管李纪周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但由于新旧刑法在定罪量刑上的不同,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将滥用职权罪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处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重大案件起到一定作用,且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这表明,在法院看来,李纪周具备了从轻处罚的条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旨在限制和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李纪周的行为符合法律中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间,如果李纪周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证实后,最高人民法院可核准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李纪周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惩,并且在量刑时考虑到李纪周的某些从轻情节。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又体现了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这一判决对于维护国家法律、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判决体现了对李纪周违法行为的法律裁量。这一判决不仅反映了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犯罪行为的严惩,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在量刑时考虑其悔罪态度和其他从轻情节的法律原则。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扩展资料
李纪周,1942年出生,曾任公安部原副部长、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后因犯罪事实被揭露,2001年受到了审判。中纪委给予了李纪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月22日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受贿罪与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