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法律定义与关键区别的深度剖析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法律定义与关键区别的深度剖析

职务侵占罪概述

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名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了特定的身份——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工作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此外,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通过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这种非法占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侵占罪概述

相较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在《刑法》第270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最初是基于委托、保管等合法关系取得了财物,但随后却拒不归还,甚至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包括

一、主体与主观方面的差异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故意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则表现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二、客观行为方式的区别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重要区别之一。而侵占罪则不涉及利用职务之便,它是行为人基于合法持有关系取得了财物后,通过各种手段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三、侵犯对象的差异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这些财物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或个人的。而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则仅限于三种特定的他人财物: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这里的“他人”仅指个人,不包括单位。四、立案与处理的差异在立案方式上,职务侵占罪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侵占罪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外,需被害人主动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侵犯对象以及立案与处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了两者在法律定义上的不同,也反映了两者在刑事责任追究上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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