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定性
- 诈骗罪的广泛性
- 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定性
金融凭证诈骗罪,顾名思义,主要针对的是金融凭证,如银行存单、汇票、支票等。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或变造这些金融凭证,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诈骗方式不仅要求犯罪分子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还常常伴随着高度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在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犯罪分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 诈骗罪:无特定对象的广泛诈骗(约280字)诈骗罪的广泛性
相比之下,诈骗罪则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这种诈骗方式更为灵活多变,犯罪手段也更为多样化。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虽然诈骗罪同样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但它并不涉及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在法律条款与刑罚方面,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虽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刑罚可能有所不同,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 两者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约250字)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法律后果上均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然而,由于金融凭证诈骗罪涉及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其社会影响更为深远。这类犯罪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更可能引发公众对金融安全的担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打击金融凭证诈骗罪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和防骗意识也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关键。
#### 总结(约90字)综上所述,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对象、手段、客体以及法律条款与刑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深入了解这两类罪名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防范金融诈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 1、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有什么
- 2、问一下金融凭证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 3、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的相关问答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有什么 (一)
最佳答案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二者核心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票据诈骗罪针对的犯罪对象为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则针对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这类诈骗行为在法律上被严格界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相对而言,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更加复杂,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以及捏造其他票据事实,通过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一类犯罪活动同样对金融市场造成威胁,因此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综上所述,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凭证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两者的定罪标准、处罚力度等法律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众财产安全。
问一下金融凭证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二)
最佳答案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金融票据诈骗”是指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本款具体列举了五项金融票据诈骗的行为。
本款第一项规定了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本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进行诈骗。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此项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或者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二)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这里所说的“使用”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是否实际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仅是伪造、变造了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而没有使用,则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不构成此项犯罪。
本款第二项规定了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诈骗行为。
根据本项规定,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犯罪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是作废的,是否能构成本项犯罪的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或者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已作废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二)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这里的“作废”一词是广义的,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对无效的票据,票据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2.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3.汇票未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4.本票未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5.支票未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作废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如国家规定更换票据版本,而旧的不得再行使用的票据版本就是作废的票据。
本款第三项规定了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
根据本项规定构成冒用他人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票据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欺诈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行为人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于冒用他人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人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进行诈骗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有些行为人冒用他人的票据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如有持票人所持票据是其前手诈骗或者窃取的;有的行为人是受他人委托并使用委托人提供的票据,进行购物、支付、结算等活动,而该票据本身是冒用的。委托人为了逃避追查,隐瞒了该票据持有人的真实情况。请他人代为使用。在这种行为人不知票据是冒用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当然也就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因此,就不应承担本项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项规定,构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进行诈骗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由于企业内部缺乏管理的原因。有些则是由于资金转让、结算等方法的原因。如有的银行、金融机构的办理结算、汇款等业务中“压单”、“压票”情况比较严重,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帐的款项被拖延,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误认为钱已到帐而开出空头支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犯罪的故意的,不可能构成本条所说的票据诈骗罪。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诈骗者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合同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而金融诈骗罪则发生在金融交易中,诈骗者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或他人的财物,或是较大数额的财物,扰乱金融秩序。
两者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合同交易的秩序和公私财产权,而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则是私有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主观方面,金融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罪。行为人对所使用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明知。若不知所使用的是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则不构成金融诈骗罪。对于犯罪目的,金融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无此目的即使故意也构不成此罪。但如果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仍执意使用,则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
综合来看,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在客观行为、客体、主观要件和犯罪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区分。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金融凭证诈骗判几年。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