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要点如下:

1. 行政诉讼的目的: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与民事诉讼的给付、确认、变更等目的有所不同。

2. 行政诉讼的主体地位: 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与民事诉讼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形成对比。

3. 行政诉讼诉权的特殊性: 在一定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诉权是不可以放弃的。这主要体现在,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也需要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撤诉。这与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自由行使诉权,随时撤诉有所不同。

4. 撤诉的审查与限制: 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除了进行程序审查外,还会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原告申请撤诉是否自愿,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或变更后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撤诉的限制旨在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损害,同时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被告违法行为的损害。

5. 撤诉后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诉讼将继续进行。 如果原告在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后仍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另外,如果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对民事性质的诉讼费预交问题作为例外。

综上所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行政诉讼的多个方面都设定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法46条的司法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以下是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整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若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代为提起诉讼。若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于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告 (四)

贡献者回答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告,以下为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与生效:该解释公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00年3月8日公布,并自2000年3月10日起正式生效。

目的与意义:该解释旨在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提供更为明确和详细的指导,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司法公正。它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化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促进了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治环境。

审议与通过:该解释文件经过了多次审议和讨论,最终在1999年11月2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中得到了正式通过。

法律约束力:该解释对于自2000年3月10日起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约束力各级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56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56条的司法解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相信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协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