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个字属于什么担保? (一)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个字属于什么担保?

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出一定的保证。这个保证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所谓人的担保,就是指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人格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物的担保则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进行优先受偿。就人的保证而言,可以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就保证关系的成立来看,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也可以通过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证明保证关系的存在。不仅如此,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也可以成立保证合同。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则原则上认定为是一般保证。因此,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果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而未提出物的担保的,则依法应该成立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最坏后果 (二)

担保人最坏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有房产抵押,有担保人,公司还不了贷款,法人代表该有什么责任? (三)

一、有房产抵押,有担保人,公司还不了贷款,法人代表该有什么责任?

有房产抵押,有担保人,公司还不了款,法人代表该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贷款,法人的责任

因为你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以投资数额为限,所以不会涉及你的私人财产

三、用公司名义贷款,法人要担责任吗

以公司名义贷款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没有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或有违法行为的,可能要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借款法人是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代表借款是个人借款,并不是公司借款,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追讨公司债务怎么1、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春秋,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哀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归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3)证实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具体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公司借款,那么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的,但是并不是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话,是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还款责任等,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的话,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毕竟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概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_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四、用公司名义贷款,法人要担责任吗

以公司名义贷款的,法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贷款的责法行为的,可能要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借款是个人借款,并不是公司借款,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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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春秋,籍贯,住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3)证实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具体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动的负责人,为法人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公司借担还款的义务的,但是并不是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话,是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还款责任等,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的话,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毕竟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概念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担保法第十八条的内容有哪些? (四)

担保法第十八条的内容有当事人一般在保证的合同中可以进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自己的责任所承担连带的行,同时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不还的话,那么就可以由保证人来进行归还。

一、担保法第十八条的内容有哪些?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保证人为某一债务提供保证时,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饭店为了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50万用于装修房屋,约定该笔贷款将于199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由乙公司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饭店装修期间出现了一些纠纷,致使工程未按期完成,直接影响了甲饭店收回投资,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甲饭店已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由于乙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债权清偿期届满后,银行即可直接要求乙公司偿还50万的贷款,乙公司对于银行的要求不得拒绝,应当履行保证责任。总之,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方式保证,实际上放弃了保证人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其责任较重,但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保证人抗辩权的规定。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保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用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德国、法国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抗辩权的内容作了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保证人不因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

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抗辩权应当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有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其内容在担保法第十七条已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

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享有各种抗辩权。比如,债权人过了诉讼时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中规定债权人应当同时履行某项义务,债权人未履行却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等,在各种情况下,债务人都可以提出抗辩,对抗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对于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也同时拥有。而且,这种抗辩权虽然源于债务人,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应当具有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丧失,保证人在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后,仍然可以行使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总之,保证人是以自己的身份独立地行使主债务人的各种抗辩权,其权利的行使不受债务人的影响。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法一般是针对于担保人所制定的法律条款,而对于担保法就会针对于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制定不同的条款,特别是对于但保人所承在的连带责任,在进行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担保人同意才可以进行实施,这样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协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