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借贷人让我在担保 其实当时我并不了解情况 但他们欺骗我让我签字 现在借贷人跑了我没钱换怎么办 (一)

贡献者回答案件简要: (本案人名已经处理为化名)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邹山从周英处借款,并为周英出具11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用期为30天,如按期归还,就少偿还10000元,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诉讼费用及法律责任……邹林及另一担保人王勇自愿为借款人邹山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为周英提供担保承诺书,内容为:“我(们)自愿为邹山向周英09年3月16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提供担保,落款为连带担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份,借款到期时债务人邹平已经不知去向。债权人周英于是找到两个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王勇于周英达成协议同意承担5万元,而邹林拒绝承担责任,于是债权人周英语2009年5月21日起诉邹林,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委托及其诉讼过程:

被告人邹林于2009年6月份到我单位委托代理一审,我作为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参加了一审的审理。

由于本案的担保合同内容比较特殊,里面既存在一般担保的内容规定,又存在连带担保的署名,因此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连带担保合同。(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担保人来承担,而连带担保则是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要权利,也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这完全凭债权人的选择。所以在此提醒朋友们在替他人担保的时候要分清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在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参加了开庭。

2009年6月29日在济南市济阳县剁石法庭进行了审理。我以被告主体不适合(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保性质为一般担保)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等。但法院援引担保法《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支持被告的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5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书,同年7月30日邹林再次来到我单位,委托我为其代理二审。(在此感谢他的信任)一审期间我已经要求邹林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债务人邹平诈骗,同时得知一审原告周英的丈夫,也已经报案。

2009年8月1日上诉立案,由于案件排期问题,一直未能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债务人邹平已经被逮捕归案,并已经以诈骗罪开庭审理了。

2010年1月19日,二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法官主持审理,二审中我改变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担保性质方面代理,而直接以合同的效力方面进行代理:第一,债务人邹平已经因诈骗罪被济南市济阳县法院判决认定为诈骗罪,因此保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上诉人邹林在本案中属于受害人,债务人邹平既欺诈了债权人又欺诈了保证人,保证人有撤销的权利。

中级法院在此情况下,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来支持我的代理意见,并给予15天的补证时间。(事实上二审开庭时债务人的诈骗案审理已经完成,但是判决书还没有下达,这15天为我们取证争取了时间)。

2010年1月26日,我写了申请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到县法院调查取证。中级法院未予准许(因为基层法院好多情况下会不配合代理人的取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1月28日我亲自去了济阳县法院案卷室调查债务人邹平诈骗案的判决书及开庭笔录。几经周折,在经过了庭长签字,跑遍了档案室、刑事审判庭办公室、审案室之后,取得了判决书及开庭笔录的证据材料。

在这一新证据的支持下,我又起草了一份代理词,请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上诉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应经被认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主张住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主动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免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

2010年6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一、撤销山东省济阳县法院(2009)济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周英对邹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至此,二审终结,上诉人胜诉。经过我和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看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应该对你能有所帮助吧

高利贷典型案例 (二)

贡献者回答温州,曾经的民营制造业中心,如今转变为“借贷之城”。众多担保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金融机构聚集,仅担保类机构就有数百家。借贷问题频发,自2011年起至少有二十多起“跑路”事件曝光,小企业主的资金链危机不断加剧。借贷的主要原因包括高企的民间借贷利率和投资渠道的缺乏。利率高达24.38%,虽略有下降,但仍处于历史高位。投资者对楼市的投资热情受政策调控影响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意愿持续攀升,甚至超过其他投资方式,企业参与借贷的比例超过40%。 高利贷者在当地被称为“老高”,他们通过三种方式运作:亲友间拆借、合法外衣下的借贷机构,以及隐秘的地下钱庄。民间借贷主要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以及风险较高的“老鼠会”模式。高利贷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一旦资金链断裂,可能引发多米诺效应,牵连其他企业。珠三角地区的人情借贷风险加大,银行在其中的角色也不容忽视,部分银行职员违规放贷现象普遍,导致高利贷资金源头复杂。

温家宝总理的调研引发关注,温州企业老板跑路、倒闭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债务危机引发的悲剧。高利贷的兴起揭示了金融体系改革的滞后和利率市场化的需求。持续负实际利率和银行资金受限导致民间融资需求旺盛,催生了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的活跃。河南宋基会作为省级慈善机构,募款能力强大,但公益支出远未达到法定要求,资金大量流入关联公司进行放贷,形成了一种“捐款付息”的模式,背后牵涉多领域投资和纠纷。 邹平县的高利贷危机导致了家庭破碎和经济倒退,如朱宝、朱猛的悲剧,以及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事件。高利贷的盛行和其带来的惨痛代价,警示人们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和亟待改革的金融体系。

扩展资料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为什么济南民间借贷这么多?是不是钱太多了? (三)

贡献者回答济南并不算民间借贷最发达的城市。全国范围内,温州和鄂尔多斯在民间借贷方面更为活跃。山东作为中国较早发展民间金融市场的省份之一,民间借贷参与者众多。但这并不意味着钱多就能解释一切,山西的钱比山东多得多,但民间借贷问题却同样存在。贪婪的人性驱使人们追求高收益,但并不是每个地方的人都富有。以邹平和安阳为例,虽然经济实力不错,但民间借贷问题依然突出。

在山东省内,民间借贷活跃的城市并不局限于济南,青岛和潍坊等地的民间借贷参与者也很多。这说明,民间借贷的兴盛与地区经济状况并不完全对应。

对于民间借贷,我有几点建议。首先,不是所有人都适合从事民间借贷,因为这涉及较高的风险。其次,单纯追求快速盈利是不理智的。最后,没有专业知识和资源支持,借贷者最终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损失。

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邹平县高利贷风暴 (四)

贡献者回答2012年夏季,邹平县遭遇了高利贷风暴,其规模超过了温州市和鄂尔多斯市的资金链断裂事件,震惊全国。作为全国百强县,邹平县拥有8家上市公司,包括中国最大玉米油企业、亚洲最大棉纺企业、山东首富等,经济实力显著。然而,如今的邹平县正深陷民间借贷的危机之中,死亡悲剧、疯狂跑路等事件频发。 此次民间借贷危机始于2010年,据民间估算,涉及资金总规模高达1000亿元,而邹平县2011年的生产总值仅为630.2亿元。业界流传着“民间借贷,全国县级城市看邹平”的说法,凸显了邹平县在借贷市场的影响力。

对于当地人而言,一夜暴富已不再是梦想。“放出100万元,年底就能拿到200万元。”这种高收益的诱惑吸引了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但同时也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目前,因民间借贷造成的邹平县死亡者人数已超过30人,而跑路者更是不计其数。此次危机的源头指向了长河养殖公司,其不当的借贷行为被认为是导致这场风暴的罪魁祸首。

这场高利贷风暴对邹平县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不仅影响了当地经济的稳定,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从这场危机中恢复,以及如何预防未来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成为了邹平县乃至整个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扩展资料

邹平县位于山东省中部偏北,北临黄河。邹平县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文化源远流长西汉置县,古称梁邹。东接淄博,距青岛港250公里(2.5小时车程),西距济南国际机场48公里,南依胶济铁路,北靠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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