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章 附 则
-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五章 货物处置和费用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章 附 则 (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章附则详细规定了在海关操作中的特定情况及其处理方法。根据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据此办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阐述了在实施此办法过程中,“担保”一词的含义,它指的是担保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
第三十九条指出,海关在评估货物价值时,将基于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如果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则由海关依法进行估定。 第四十条解释了在某些特定条款下,海关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详细说明了期限计算的具体规则,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文件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时间。其中,通过邮局或银行提交的文件,期限到期日为24时止;而当面向海关提交时,则为海关正常工作时间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强调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提交文件复印件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确认。
第四十三条最后,该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这是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二)
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申请主体与方式:
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请保护措施或备案。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需通过境内机构或代理人进行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需遵循本办法的程序和规定,向海关提出正式申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有责任了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态。在海关要求时,需准确申报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
商业秘密的保护:
若提交的文件或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收发货人需向海关提供书面说明。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需保守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总结:本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申请主体与方式、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程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责任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为海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五章 货物处置和费用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第五章《货物处置和费用》内容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明确,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置:若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则转交给公益机构或有偿转让给权利人;若不能转用且侵权特征可消除,则消除后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上交国库;若不符合前两项处置条件,则销毁。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需征求权利人意见,销毁时需提供必要协助。公益机构与权利人接收没收货物时,海关需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指出,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放行被扣留货物,权利人需支付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时,权利人需按实际存储时间支付费用,除非在3个月内完成货物处置,否则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费用。海关拍卖侵权货物的拍卖费用应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说明,如权利人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费用,海关可从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后,在完成费用结算后向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解除担保责任。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货物或放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就权利人提供的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海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保全通知,应退还担保金或解除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海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权利人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将根据法院判决处理担保金;未提交的,海关应退还担保金。对权利人提供的担保,收发货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海关未收到法院对担保采取保全措施的协助通知,应在处理担保金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权利人或解除担保责任;收到通知,海关应协助执行。
扩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这是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通过上文关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信息,协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协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