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点

导语:法律法规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国家稳定发展的坚固防线。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本文旨在深入浅出地介绍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读者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公民权利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奠定了法治的基础。其中,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其核心内容。这些原则确保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纳税。
二、民法典的创新与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成熟和完善。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视为民法典的突出亮点,强化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典还明确了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以及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为公民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行政法与行政处罚
行政法是规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在实施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需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程序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刑法与犯罪预防
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通过制定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种类,刑法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同时,刑法还注重犯罪预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通过教育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
五、法治文化与法律信仰
法治文化是指在社会中逐渐形成的对法律的信仰、遵守和尊重。一个健康的法治文化能够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信仰则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它要求公民将法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准则,自觉遵守并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教育和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六、法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在公安局里上班都需要学什么法律 (一)
贡献者回答全国公安系统的‘三考’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居民身份证法》。除此之外,还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和规定都是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每年的执法考试,都会围绕这些内容进行考核。
《行政诉讼法》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处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则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认定、追究和程序,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治安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居民身份证法》则规范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则是具体规范了案件办理的流程和步骤,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这些规定要求民警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以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仅要求民警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求他们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熟悉这些法律和规定的内容,还要能够灵活运用,解决实际问题。这不仅要求民警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他们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通过这些考试,能够检验民警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公安民警在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广泛而深入,不仅包括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还包括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和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和规定是公安民警日常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他们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高中法律的知识点归纳 (二)
贡献者回答全面中小学课件教案的店 关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知识点复习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b. 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a. 实现民事权利: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
b. 违法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伏老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 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a.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4. 人身权:
a.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b. 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c. 肖像权:公民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d.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 隐私权: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
5. 财产权:
a. 所有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b. 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c.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财产权。
6. 知识产权:
a. 著作权: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b. 专利权:在专利制度中,发明人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c. 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7. 合同的含义:
b.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 合同的形式:
a.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标的额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口头形式适用于标的额比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9. 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b. 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
10. 订立合同的过程:
b. 第一阶段:要约(提出条件),第二阶段:承诺(接受条件)
11. 合同的内容:
a.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体协议,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是通过合同的条款体现出来的。
12.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b. 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3. 履行合同的核心:
a. 履行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
14. 合同履行的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既不滥用自己的权利,也不规避自己的义务。
15. 违约及其类型:
a. 违约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就构成违约。
16.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1.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a.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b.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2. 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b. 侵犯家庭成员、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3.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b.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4. 结婚的具体条件:
b.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
a. 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确认三个步骤。
b. 意义: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6. 夫妻关系的核心:
a.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7. 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表现:
b. 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8. 夫妻间财产关系:
a.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建《法律法规》科目数字记忆考点 (三)
贡献者回答【导读】2020年各省二建的报名时间正在陆续公布中,同学们在关注报名信息的同时也应该抓紧时间复习备考。二建《法律法规》这一考试科目中有许多关于数字的重要考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建《法律法规》科目数字记忆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期限。
1.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产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著作权:自然人的著作权期限是终生加死后50年;合同作品的期限是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
第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注册管理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评标委员会。
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数量须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六、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2.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第八、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得解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十、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仲裁: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
2.诉讼: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二建《法律法规》科目数字记忆考点,在学习过程中,归纳总结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不仅可以让大家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还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记忆知识点,各位同学也可以此为例,整理其他的知识点,这样学习起来效果一定会更好!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必背考点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教资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教资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方针、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范围、年限、条件等,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师的资格、任用、考核、培训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涉及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保护责任。
2. 教师权利和义务: 考生应熟悉教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学生权等,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等义务。
3. 学生权益保护: 了解学生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如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等,并学会依据相关法规分析评价学生权益保护的教育教学活动。
4. 教育事故处理: 掌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了解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处理程序和赔偿机制等。
5.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熟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文件,了解我国教育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主要措施。
在准备考试时,考生应注重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学会将其与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提高依法从教的能力和水平。
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 (五)
贡献者回答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本文我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 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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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法律法规知识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协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