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商标抢注现象却屡禁不止,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品牌风险。商标抢注,即恶意主体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漏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未注册的商标,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企业需采取一系列对抗措施,如加强商标监测、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寻求法律援助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以下将对商标抢注的对抗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商标抢注对抗措施 (一)

商标抢注对抗措施

最佳答案商标抢注的对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针对商标初审公告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操作方式: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所需材料: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如与争议商标相关的购销合同、通信记录,以及商标转让费的不合理要价证据等。

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操作方式: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所需材料:提供在先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如委托合同、广告合同、发票等,以及证明商标在公众中已有影响力的材料。同时,提交申请时需遵循相关规定,如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一次性提供所有相关证据。

注意事项:在提交申请时,为了增强证据效力,应优先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文件,如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历史档案、知名媒体的报道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商标权利人在面对抢注时,应尽快采取法律行动,详尽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

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注册商标,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

一、商标法32条抢注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程序的规定。

第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

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它法律规定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就是有关商标法中对商标抢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或者个人在对进行商标注册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如果造成了商标权纠纷或者侵犯商标权的情况,那么是需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

商标抢注售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

最佳答案商标抢注并高价售卖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刑事犯罪,但抢注商标后高价出售确实违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恶意抢注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售卖,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为了有效遏制这种恶意抢注行为,法律认定以售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滋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恶意抢注行为的非法成本。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四)

最佳答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旨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恶意抢注行为,保护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该条款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第三十二条: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系争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判定包括从未申请注册、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后申请注册及曾在先注册但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况。

“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标识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经销商及相关人员。确定相关公众时应考虑商品或服务性质、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已经使用”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最基本前提,使用时间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地域原则上以中国为准。域外使用的证据若能证明其影响力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可认可其关联性。

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是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一定影响”的判定不再仅限于注册商标,而是对未注册商标给予合理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需达到“一定影响”的程度,才能对抗恶意抢注,获得保护。

“一定影响”作为相对概念,不宜要求过高或绝对化,应根据个案情况采用相对化的认定标准。在相关行业或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知晓即可。判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使用时间、地理范围、宣传方式和程度、及其他使该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

“一定影响”的产生和保持是动态的,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使用人是否通过诚实劳动赋予了商标知名度,是否通过持续使用宣传使知名度延续,他人注册是否易引起市场混淆,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是否可能产生,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因此,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不仅应关注最早使用时间,还需考虑影响力是否通过适当手段得以延续,确保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至少在审理时有效延续。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协律网关于商标抢注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