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司法解释-商标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商标法司法解释-商标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商标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及解析

商标法司法解释作为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法司法解释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本文将对新旧商标法司法解释进行对比,并详细解析其中的关键变化。

一、旧版商标法司法解释概述

在旧版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以及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被视为商标侵权。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规定,为法院的审判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均被视为侵犯商标权。这些规定有力地保护了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价值。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行为,也被视为侵犯商标权。这些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二、新版商标法司法解释变化解析

与旧版相比,新版商标法司法解释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对服务商标的规定。新版司法解释首次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注册商标与仿冒商标在服务商标领域中的对比标准。这一变化不仅扩大了商标的适用范围,还与《商标法》的内容进行了更好的衔接。

在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新版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以往历次司法解释中均提到“违法所得数额”一词,但没有明确其概念。新版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即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等。这一规定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计算违法所得数额,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新版司法解释还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并增加了量刑情节。例如,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新版司法解释在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降低了入罪标准,同时增加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这些变化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商标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司法解释还增加了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例如,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被视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这一规定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三、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商标法司法解释的新旧对比显示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版司法解释不仅在服务商标保护、违法所得数额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还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并增加了量刑情节。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商标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和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同时,新版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为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方面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时应更加注重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应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和有效保护。

总之,商标法司法解释的新旧对比展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商标法司法解释将在保护商标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应该怎样使用? 2.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应该怎样使用? (一)

最佳答案民法中新法优于旧法;刑法中是从旧兼从轻。

1、民法中,新旧司法解释之间是同一位阶关系,应当使用新法。

2、《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按此规定,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条例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

3、法律适用实体问题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表现在新法施行后对旧法下发生的行为仍然适用旧法。在程序问题上,由于新法后进行的程序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已经是新法,故其适用新法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就是通行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即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上对于新法施行后所为的行为,应该按照新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旧法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等执行的程序继续有效。关于实体问题,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则上也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的全文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的全文是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的处理。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商标权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中重要的内容,此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侵害商标权、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社会稳定。

商标法五十七条司法解释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我国法律严禁侵犯商标权,当事人的商标权被侵犯的,可以直接向商标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一般的侵权行为都可以按照行政处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如果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后果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商标的持有者,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商标保护。一旦有人侵权这类人员的商标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侵权进行诉讼办理。我国的侵权当事人对这类案件的受害者进行赔偿,保护我国经济市场的合法秩序进行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试述2001年《商标法》修改中涉及商标注册条件的内容及意义。 (四)

最佳答案【答案】: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注册申请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韵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同一商标专用权可以由几个主体共有。故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两点内容:1)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2)商标可以由几个申请人共同申请。

这两项修改的意义在于:

1) 第一项的修改实际上扩大了注册商标申请主体的范围,一方面适应了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原来允许外国自然人申请商标,因而外国自然人就享有了超国民待遇,这次的修改就使得这种不正常现象得以改变。

2) 第二项的修改,一方面为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致,因为《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允许商标共有的;另一方面这种修改实际上也使得商标权的功能从原来注重区别功能逐步向注重质量指示功能转化。

(2) 商标构成的条件。

这部分内容修改较多,其中重要的有:

1) 明确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作为商标的标志可能涉及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问题,法律对这些权利同样给予保护,因此要求作为商标的标志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如果涉及本人的其他权利,或者取得了他人的许可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 强调商标只要是可视性标志即可,故允许立体商标注册。

商标可以是平面的,也可以是立体的,但必须是可视性标志,故声音、气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 细化商标使用及注册中的禁止性规定。

修订前的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的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而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则分别规定了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两种情形。因此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分两种类型;一类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一类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如果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这些方面的修改一是为了充分考虑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通过立法解决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通过修改,细化了适用中的具体标准,从而避免了原来经常发生的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商标法司法解释的信息,欢迎点击协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