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爱尔兰专利常识? (一)

申请爱尔兰专利常识?

爱尔兰现行专利制度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专利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知识产权法》和《工业和商业产权保护法》组成,专利保护的类型有发明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短期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爱尔兰专利申请接受的语言为英文。

一、爱尔兰专利申请的类型

1.发明专利: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改进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对产品形状、图案或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做出的新设计。

3.短期专利:短期专利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相似,要求新颖性和实用性,不要求创造性。

二、爱尔兰专利申请程序

1.检索爱尔兰专利名称和图形在爱尔兰专利申请的类别中是否已经有相同或相似专利。

2.准备材料: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需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材料,专利局自收到爱尔兰专利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发出受理通知。

4.等待专利局审核爱尔兰专利申请。

5.初步审查批准后,应当缴纳专利注册费及其第一年的年费。可以在大约两个月内取得专利证书。

中学生知识产权基本常识 (二)

1.保护知识产权,我们中学生能做什么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

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

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二、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他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10年后可续展使用,商标注册有下列好处: 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4、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5、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6、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

三、著作权保护 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我国是特别从著作权中分支出"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来进行重点保护。采用软件登记这种版权保护方式有许多优点: 1、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版权保护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 3、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保护范围较广,能。

2.知识产权需要掌握那些基础知识

近几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 *** 以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需求,作者组织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使用。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比较强,为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作者在编写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的介绍,力求将抽象枯燥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用生动具本、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给读者,使广大领导干部及读者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这本书,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知识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章 专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决策及专利事务管理

第三节 专利行政执法

第四节 专利战略及其作用

第五节 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三章 商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四节 企业商标战略及策略

第四章 着作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着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关于着作权法的修改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成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与维护

第三节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案件种类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第九章 中外知识产权谈判及WTO知识产权协议

后记

抵触申请公知常识 (三)

1. 专利申请中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1】其他技术领域的技术是作为在先技术存在的,你是不能用在另一个领域,作为你技术创新点,因为它已经构成对你技术新颖性的反对;【2】所谓直接置换的判断原则问题,一般采取实质性与非实质性替换原则来判断。

就是看某项置换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功能,如果不具有实质性功能的,那仅仅是为了避免与他人专利技术相同的低级的技术处理手段,如果这种置换是具备有实质性独立的功能的,那么就不是直接置换了。你的例子说的很明白,螺钉换成螺柱,就是不具备实质性功能的,仅仅是形式的处理,另外你比如,有的把某个部件等边三角形的换成等腰的,没有实质功能差别,那么这就是直接置换了。

2. 专利申请中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解决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的限制,其实如果抵触申请和本发明需要用“惯用手段的替换”,就间接说明了两者是有不同的,但区别仅仅是非常简单的“惯用手段的替换”,如果就这样将本发明授权了,又不太合适,另外又不能用不是现有技术的抵触申请去评价创造性,所以设置了这么个“惯用手段的替换”,赋予了抵触申请介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这么一种功能,尽管名义上还是用来评价新颖性;

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因此只能评价新颖性,但很多情况下抵触申请与本发明并不完全一样,区别的只是一些明显的惯有手段的替换,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惯用手段的替换”这一条,显然有些不合理,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指南中新颖性章节里加了个“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其实这个和创造性里的区别在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都是一样的,但你在抵触申请中说“公知常识”,“常规手段”就不行,这是创造性的用语,但在创造性中说“惯用手段”,大家都能理解,其实就等同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

3. 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区别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现有技术(2009-10-1以前执行2001年的《专利法》称为“已有的技术”)必须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2、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公开时间在被审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现有技术。如“嫦娥奔月”这类科幻小说、神话中公开的方案。因为吃仙药不能让人从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说:中国的嫦娥在远古时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见世界登月第一人,不是美国人尼尔·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国的嫦娥!

4. 珠宝导购要把握什么知识

1、仪容整齐清洁营业员的仪容是珠宝卖场给顾客的第一印象。

服装皱折不堪的营业员,容易给顾客留下珠宝卖场店面不整洁的负面印象,不可不慎;为了企业整体形象,许多珠宝卖场对营业员(甚至包括促销员)的服装要求制度化,通过统一的制服来塑造企业整体形象,形成另一种统一美,同时也表现出了珠宝卖场的个性,而且还表示该珠宝卖场提供统一的服务。2、了解顾客想法顾客走进珠宝卖场的大门或是自己所在的营业柜台,营业员怎样才能了解顾客想要购买的商品是什么呢?这可以从与顾客的对话,以及顾客对商品的选择来推断顾客想要买的商品,千万不要一味推销某些特定的商品,以免造成顾客的反感。

通过对话,观察顾客的需求重点然后针对其需求进行推销,才能增加销售的机会。3、解决顾客抱怨每一位营业员难免都会遇到一些挑三拣四、态度不佳的顾客。

但是,"顾客永远都是对的",当碰到哕嗦的顾客,要学会耐心的对待。久而久之,累积了对待不同类型的顾客的经验之后,面对任何一种顾客都不会有问题。

顾客抱怨的处理也是营业员必要的训练,认真倾听顾客的抱怨,从一开始就顺从顾客的意见,是解决顾客抱怨的不二法门。4、对顾客一视同仁有些营业员根据顾客的外表、穿着来判断他的购买能力,这是不对的。

虽然他这次只买了100元的首饰,但并不代表他只有100元的购买力,也许下次他会买5000元的钻戒,谁都无法预测。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所有的顾客是营业员对顾客服务的基本原则,明显的差别待遇会使其他顾客感觉不愉快,下次他们不会再到你的珠宝卖场、柜台来消费,你有可能因此而损失一位好顾客。

5、勿顾此而失彼很多珠宝卖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某个节日或是促销期,可能在同一时间内有很多顾客涌进珠宝卖场或到你的柜台,让营业员应接不暇,顾此失彼,经常会发生接待了新顾客后,而把上一个顾客的需求抛在脑后或是让人稗多时,这对先来的顾客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营业员最的解决办法是:事前做好出货顺序的规划。

专柜的营业员最好的作法是:请求其他同事的支持,以免使顾客产生"我不被重视"的坏印象。6、先对服务时机服务顾客的时机因商品不同可以适时调整,像低价格、高购买率的商品,接近顾客的时机应早一点;像流行首饰应先让顾客自由地观看,才不会让顾客产生抵触的情绪,破坏其购物的雅兴。

不过,营业员要注意的一点是,可别只顾整理自己的商品或账单,而忽略顾客的响应,有点粘又不能太粘不失为销售应对技巧。接近顾客的时机因商品及顾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只有不断地学习与积累经验,才能逐渐把握决窍。

7、塑造购买动机站在顾客的立场来看,如果一家珠宝卖场门可罗雀,这样的珠宝卖场会让人望而却步。曾有一家便利商店的经营者说,店内顾客数不是太多的时候,他就要求营业员在各处整理货架,让外面的顾客看到人员的流动,这种环境给人自然而放心的感觉,顾客就会逐渐增加,当然,要让顾客清楚看到里面,这样才能让顾客轻松跨入店内。

8、和顾客做朋友让顾客感觉亲切,尤其能记住顾客的喜好,顾客会觉得你很重视他,客源便会逐渐累积。先决条件是记住你的客人,待下次客人再次光临时,便可主动打招呼,就像朋友般的亲切。

另一种方法是留下顾客的姓名、电话、地址,做好完整的顾客管理,借此加强与顾客的关系维系。9、工作态度热忱即使是你口若悬河地介绍商品,但顾客总是要货比三家后才决定是否购买。

一般来说,对于这种只看不买的顾客,大部分的销售人员会以白眼回报,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即使对方不买你的商品也要热情款待,因为顾客转了几家商店后,往往最后会回到最热情的商店去购买。10、告知商品讯息对顾客来说,不是每样商品的促销活动都能了解的一清二楚,但通过营业员的口头告知,顾客的购买意愿通常都会相当高,因为他们不想错失任何促销的机会。

对一个想做大做强的珠宝卖场来说,经营者应该创造一个广大营业员都乐于工作的环境,透过适当的授权,甚至共享利润的制度,并尊重组织中的每一份子,让员工真心掏出工作的热忱,才能真正让公司赚大钱。

专利非公知常识的举证 (四)

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需提交哪些证据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对举证义务承担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较到位的,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及时作出预判。

还比如对证据优势原则、证据证明事实的盖然性原则的运用是其他专业人员所不及的,虽然这些证据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适用没有被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运用,《审查指南》也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对证据的规定。因此在结合无效理由组织证据或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上律师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懂专利,懂专利无效程序的特殊性,懂专利无效的精髓—尤其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及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程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同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律师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证据 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对证据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二是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证据提交的要求,三是对逾。 1、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请求书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规定,“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规定显示,专利无效请求受理时对证据的要求显然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明确指出合议组通常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不仅是程序能否启动的形式要件,更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2、无效请求受理后对补充证据提交的举证期限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举证期限有重要的意义,超过举证期限举证一旦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往往会成为影响本次无效程序胜败的决定因素。 2.1、申请人的举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的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2.2、专利权人的举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后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我们发现,专利无效对证据要求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是:在规定举证期限的同时还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具体的说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的《新专利法详解》第420-421页中的解释,是指:一方面请求人应该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项证据的目的,也就是该证据是用来说明什么问题的;另一方面,请求人对其主张的每一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证据支持时,例如不具备新颖性等,均应该有起码的证据予以支持。请求人不应提交对其请求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据,也不应提出没有依据的无效主张。

换言之,请求人要将所提交的证据与无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对应,专利权人要根据证据具体说明其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而在诉讼程序中,我们只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说明具体的理由,可以留待在庭审中根据案情的要求具体阐明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显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更未严格。 3、对于逾期证据的提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

2.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区别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现有技术(2009-10-1以前执行2001年的《专利法》称为“已有的技术”)必须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2、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公开时间在被审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现有技术。如“嫦娥奔月”这类科幻小说、神话中公开的方案。因为吃仙药不能让人从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没有实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说:中国的嫦娥在远古时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见世界登月第一人,不是美国人尼尔·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国的嫦娥!

3.遇到专利官司应从哪方面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但该原则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对使用不同方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面对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从而为后续的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提供了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4.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有什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则采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方法专利本身和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困难的特殊性,立法者在考虑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共众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规定了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承担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于利己的目的,一般是首先主张依其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新”产品,以减轻其举证负担和败诉的风险。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专利常识的信息,欢迎点击协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