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一)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村(居)民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防治规划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可以根据地质灾害补充调查成果适时修订。规划修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附具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防治区划图、工作部署图及相关附表。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应当将城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调水、交通干线、输电输油输气、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其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为防护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
贡献者回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职责、预防、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内容。条例目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并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条例内容:详细阐述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预防为主,要求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治,并明确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要求和流程。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实现群测群防,共同构建安全的社会环境。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三)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不满一千万元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不满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不满一亿元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不满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不满五千万元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一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第十一条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十二条规划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四)
贡献者回答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定正文,旨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定义地质灾害,指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给予支持。重大级地质灾害指因灾死亡10人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事件;特大级地质灾害则指因灾死亡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需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防治和抢险救灾。
第五条,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较大级地质灾害处置。一般级地质灾害指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事件;较大级地质灾害指因灾死亡3人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在发现此类灾害时,应及时处置并逐级上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七条,省直相关部门职责划分如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测预报、防治规划、应急调查及治理工程;省民政厅负责救灾协调、灾情查核、灾民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及民房搬迁建设;省卫生厅负责伤员救治、疫情处置;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宣传报道,统一宣传口径;省建设厅、交通厅、教育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电力局、通信管理局等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省计委、财政厅负责安排救灾、治理专项经费。
第八条,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用于重点工程补助、应急调查及预测预报等。发生重大、特大级地质灾害时,省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支持补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第九条,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需抓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未及时处理地质灾害报告,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具体行政法规,不是条例的集合。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法律客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协律网希望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修正),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