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 (一)

答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承包期限延长
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核心在于“长久不变”,即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承包期限至70年。这一举措旨在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增强他们对未来农业生产的信心,从而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
二、明确耕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其承包权和经营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农民不仅享有耕地的承包权,还可以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获取相应的收益分红。这有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产业的持续发展。
三、鼓励适度规模经营
政府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如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同时,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
四、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公正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各地需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公平公正。特别是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让每位农户都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综上所述,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是国家为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措施。通过延长承包期限、明确耕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鼓励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公正等措施,该政策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1996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
答法律主观:
一、农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原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将不愿或无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让这部分土地重新焕发了价值。
第二,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自己经营的农民来说,更长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论是对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对设施大棚建设的投入都会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对已经或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来说,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经营权贷款, 土地承包期 延长也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银行信用额度也大幅提升。
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村民代表同意。对于农民关心的“分地”“调地”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如果需要对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怎么分配补偿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现在土地拆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如需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应该是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三、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吗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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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有效吗 (三)
答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超过的部分无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比如农村耕地二轮承包年限通常为30年,若二轮承包从1998年开始,到2028年12月31日结束,那么土地流转的最长年限就应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超越该承包年限的流转期限无效。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高一般不可超过20年,超出20年的部分也无效,不过在一些特别主体或特殊情况下,流转年限可以超过20年。
如果出现土地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若双方都同意,可协商续签合同以延长流转期限;要是原合同存在错误,应修改合同,明确将流转期限限定在承包期内;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应解除合同,并处理好善后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2028年农村土地承包最新政策 (四)
答在2028年农村土地承包最新政策下,以下几类人将无法再承包土地:
1. 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
若你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到了2028年之后,你就不再是村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你的土地,并不再承包给你。
2. 土地废弃,承包时间在2年的:
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若在承包期内将土地放弃或者长期搁置,时间超过2年,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的。那么土地承租期限到了之后,国家将不会承包给你。
3.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我国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会在村民同意的基础上,将土地征收的钱平均分配给被征收的农民。此时也就意味着土地被国家征收,变成了国有土地,而被征收的农民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新生人口:
根据最新条例政策和条例规定,在未来我国还会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也就是意味着,若没有特殊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还会根据上一轮的方式进行承包,比如:家里有刚出生宝宝的,还是无法获得土地,家里人口有缩减的,还是会维持原样,不会减少土地。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 (五)
答1、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国有农场及承包方三者利益关系。
2、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要坚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方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3、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5、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农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国有农场农业生产的土地。
6、土地承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场的自身发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各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农工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形式。
7、在对国有农场现有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
8、升学、参军、劳教人员与在册农工及其家属享有同等承包权。具体分配标准由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本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9、常年有固定薪金收入的在职、在岗的各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职员工、在社保部门或国有农场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1997年12月31日后户籍由农村迁入本场并在原村已分配耕地的人员和自愿申请不参加责任田承包的人员,均不享有责任田的承包权。
10、条国有农场农工退休(享受退休薪金待遇的退休人员)、提干、死亡,农工家属户籍迁出,参军转干或分配工作和升学后已就业者,应收回责任田纳入机动田管理。
11、条对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应采取公开竞价承包的形式长期发包。
12、条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
13、条机动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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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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