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这座法律服务行业的核心枢纽中,汇聚了众多顶尖的律师事务所。它们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行业积淀,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谈及北京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一家,或许会引发诸多讨论,因为每家律所都有其独特的专长和优势。然而,从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业务领域覆盖度等多个维度综合来看,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以其超高的胜诉率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赞誉,成为了许多人心目中的首选。

北京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一家 (一)

北京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一家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行的工具,法律是我们正常生活的有力保障。如果人民群众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慌,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集保存好各种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好寻求律师的帮助,委托一位有经验的专业律师。

如何选择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且律师费用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网上搜索各大律所官网信息,电话联系律师事务所,最好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见面交流、咨询案件,以帮助自己决策性价比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在这里,为广大当事人推荐一家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排行榜”中排名第一名,是一家优秀的北京地区律师事务所,下面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名: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所专业化、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强大的法律资源、独到的办案技巧、优质的服务水平、较高的胜诉率是本所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法宝。

朝气蓬勃的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吸纳了众多精英律师、资深律师,他们高扬法律利剑,倡导人间正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分别成立了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婚姻家事、税收筹划、知识产权、医疗责任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民商事和仲裁十大法律服务团队,其中征地征迁、死刑复核、婚姻家事、税收筹划、医疗责任纠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取得了骄人的业绩,连获胜诉判决,赢得当事人高度评价。

选择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帮你维权,是你正确的选择。一把金钥匙,开启万把锁,系攻克各种疑难案件的武器,化解一切矛盾的神器。当事人的信任,是贯赢律师持续发展的动力;为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专业化定制服务,是贯赢律师持之以恒的追求;贯赢律师,值得您信任和选择;一次选择,终身为伴,因为贯赢律师提供的不仅是独一无二的“一站式”精准法律服务,还提供了除专业化服务之外的温度,节假日、双休日,随时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需要,我随时。

“一以贯之,实现多赢”是本所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先的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是本所坚定不移的宏伟目标。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诉讼和非诉讼两大领域,北京贯赢律师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高校毕业之硕士、博士组成,并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和经济学专家组成专家智库。律所服务以团队化服务为主,其他部门及学者、专家参与为辅,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专业高端定制服务。另外。本所通过与高校等知名机构联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论坛、讲座等活动,增加行业互动,不断提高律所品牌之专业度和影响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大地律师事务所内部理解与学习资料 (二)

王建功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司法解释原文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学习与理解】

一、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司法解释中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多出现在房地产项目中,也是产生争议最多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从《民法典》条款规定分析,预订书、认购书、订购书等一旦签订即具备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协议内容,从立法的目的出发保护的是市场良性发展,推进平等主体之间诚实信用,从中华千文化言必信、行必果,而民商活动中签订预订、认购等合同是建立在考察、磋商基础上而签订的,只要基本条款具备法律就应当保障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民法典》立法本意是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但《民法典》条款内容并不能包括各种经济活动现象,有必要对条款进行具体化,为此从司法解释层面作出更易操作、更易理解的规定,当然,社会是发展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将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规定在内,有待于对出现的新事物与现象作出探索。

二、司法解释认定预约合同成立所具备的要件理解司法解释应当了解条款的基本目的,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或者交付定金就是担保将来订立合同,如果预约合同中内容仅表达了交易意向,对将来需要签订新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未在预约合同中达成一致的,一般不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案例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之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当事人对标的、数量以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如果约定将来一定期间仍须另行订立合同,就应认定该约定是预约而非本约。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

【简要案情】2006年9月20日,某实业公司与某通讯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对买卖诉争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等事宜作出约定,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在本协议原则下磋商确定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在双方就诉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失效。通讯公司向实业公司的股东某纤维公司共转款1000万元,纤维公司为此出具定金收据两张,金额均为500万元。次年1月4日,实业公司向通讯公司交付了诉争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由通讯公司使用。2009年9月28日,通讯公司发出《商函》给实业公司,该函的内容为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且房地产销售价格整体下调,请求实业公司将诉争房屋的价格下调至6000万元左右。当天,实业公司发函给通讯公司,要求其在30日内派员协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讯公司于次日回函表示同意商谈购房事宜,商谈时间为同年10月9日。2009年10月10日,实业公司发函致通讯公司,要求通讯公司对其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作出回复。当月12日,通讯公司回函对其已收到上述合同文本作出确认。2009年11月12日,实业公司发函给通讯公司,函件内容为双方因对买卖合同的诸多重大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双方并未成立买卖关系,通讯公司应支付场地使用费。通讯公司于当月17日回函,称双方已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义务,其系合法占有诉争房屋,故无需支付场地占用费。2010年3月3日,实业公司发函给通讯公司,解除其与通讯公司签订于2006年9月20日的《购房协议书》,且要求通讯公司腾出诉争房屋并支付场地使用费、退还定金。通讯公司以其与实业公司就诉争房屋的买卖问题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且其已支付1000万元定金,实业公司亦已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双方之间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且以已实际履行为由,认为其与实业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已成立并合法有效,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向其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

【判决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且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不过,仅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虽然其性质应为预约,但结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购房协议书》之后的履行事实,实业公司与通讯公司之间已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凭一份孤立的协议就简单地加以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甚至具体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作为买受人的通讯公司已经实际交付了定金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自动转为购房款,作为出卖人的实业公司也接受了通讯公司的交付。在签订《购房协议书》的三个多月后,实业公司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了通讯公司,通讯公司接受了该交付。而根据《购房协议书》的预约性质,实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该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租赁等其他有偿使用房屋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实业公司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系基于与通讯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为的交付。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大地律师事务所内部理解与学习资料 (三)

王建功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司法解释原文第八条】

第八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学习与理解】

一、正确理解预约合同。学习该条司法解释应当正确理解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引用百度百科】我们国家对预约合同十分重视,可以追溯到时1951年,政务院出台关于与外国订立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的统一办法之决定(1951年9月14日政务院第一百零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包括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预约合同对各方产生约束力,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依据司法解释,预约合同生效后,各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履行预约合同内容,如果不履行预约义务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司法解释的第二款规定损失的方式、方法、范围等,有约定的遵守约定,未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结合预约合同是否完备、合同的成就条件等因素酌定赔偿,酌定一般参照市场法则。

三、预约合同争议案例参考

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巩义市人民政府(乙方)与义煤集团(甲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经报省政府同意,为置换保留铁生沟煤矿,双方约定由巩义市政府下属的嘉成能源公司收购大有能源公司下属铁生沟煤矿有效资产和铁路专用线资产;嘉成能源公司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如果未能收购成功,且甲方亦未与其他第三方达成该项资产的交易,则上述定金不再退还。后嘉成能源公司分期交纳了4000万元,大有能源公司向嘉成能源公司出具收据,注明“铁生沟矿转让定金肆仟万元整”。经大有能源公司委托,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出具转让资产的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分别涉及铁生沟煤业的股权、铁路专用线和债权,并在上述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制订了《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经省国资委备案。2019年11月12日大有能源公司通过中原产权公司,将案涉转让标的公开挂牌出让,所发布的《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明确意向受让方要接受并认可《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的内容,并对铁生沟煤业偿还转让方的剩余债务和担保作出相应的承诺。挂牌出让期内均,无意向受让方进场摘牌。2019年11月25日,嘉成能源公司总经理向大有能源公司董事会秘书发送《担保方案》,提出了用铁生沟煤业的采矿权、机器设备、构筑物及其他总价值共4.492亿元的财产向义煤集团及大有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但此意见与之前大有能源公司在《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及承诺函要求的债务担保主体及方式不一致。2020年3月27日,巩义市接收铁生沟煤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义煤集团发出《关于巩义铁生沟煤业移交接收工作安排的函》,提到未能摘牌的原因是:资金受银行政策影响,资金没有准备到位,并承诺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报名摘牌所需的保证金1.2亿元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上,并建议义煤集团在2020年3月30日开始对铁生沟煤业产权及资产再次进行挂牌。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24日大有能源公司通过中原产权公司,将案涉转让标的二次公开挂牌出让,挂牌出让期内均无意向受让方进场摘牌,案涉资产未能交易成功。后铁生沟煤矿被关闭。嘉成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大有能源公司返还定金4000万元及利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6日作出(2021)豫0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嘉成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嘉成能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判决认为:《转让协议》是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为订约定金,只要本约未能订立不是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则该定金就不再退回。嘉成能源公司在是否对铁生沟煤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问题上,出现意见反复,最终影响了其进场交易的意愿,导致未能正式签约,收购未能成功,因此案涉收购未能成功签约是嘉成能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鸣创能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实践中以预订书、订购书、意向书、备忘录、初步协议、框架协议、战略协议、原则性协议等形式存在的预约合同非常普遍,尤其是在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买卖、大型设备采购、租赁、民间借贷等复杂交易领域。《合同法》并未规定预约合同,但为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就预约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还就商品房买卖中立约定金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预约合同制度,肯定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回应了实践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相较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实践对于预约合同的认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以及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均存在一定争议。为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用3个条款规定了预约合同,并对立约定金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在本案中,终审判决认为,判断案涉协议是否为预约合同,要根据协议的名称、约定的内容尤其是约束力条款,后续的履行情况、是否交付定金等情况,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综合审查分析,以探究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在案涉转让协议中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则该定金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这对于预约合同的认定具有较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本案也可以看出,立约定金在性质上其实就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因此,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就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一般认为,在预约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就应认定该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在本案中,预约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在明确知晓本约合同担保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又在提供担保的主体及担保方式问题上出现意见反复,以致未能进场交易并与出让人订立正式的资产转让协议,从而构成违约。据此,终审判决认为,因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故约定的定金不再退还。这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以及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疑难问题的处理,同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注:出案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律师所十大排名 (四)

律师所十大排名: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君合JUNHE、德恒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大成律师事务所、国浩、海问律师事务所、方达、盈科律师事务所。

1、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亚太地区知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设于北京,在全球设有30个办公室,业务领域涵盖银行与融资、合规业务、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与诉讼、家族财富、保险、知识产权、劳动、私募股权与基金、债务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税务等。

2、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国内知名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设于北京,办公室分布在上海、深圳、广州、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多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3、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于1989年创立于北京,国内顶尖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海内外拥有十三个办公室,致力于在商业与诉讼领域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合规、竞争法、劳动法、破产重组、税法等。

4、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争议解决、刑事、公司证券、金融、并购、跨境投融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竞争法、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劳动与社会保障等。

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杭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设有分所,共有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十八大专业委员会。

6、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拥有40余家办公室。

7、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国内较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设有资本市场、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建工地产、刑事法律、跨境投资等二十余个研究中心暨业务委员会,开创了中国律师业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之先河,在全球设有34个执业机构。

8、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国内顶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为人称道的经验与专长,在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受到欢迎。

9、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国内顶尖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分布于北京、广州、香港、上海和深圳5个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在重大交易与纠纷、跨境法律服务、商业法律服务等领域具有领先优势,擅长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10、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位于北京,致力于搭建“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采取“直接投资、直接管理”的模式,在中国区拥有超100家分所,全球法律服务体系覆盖近90个国家,在全国层面设立30个专业委员会。

内容参考: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榜(2023权威发布) (五)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榜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百宸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作为理性、中立的社会工具,旨在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普通人而言,法律的含义可能不甚明晰,但其本质在于维护正义,确保每个人,无论其行为如何,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的角色则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们的职责在于尽职尽责地代表客户,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只要律师的行为不违反法律,他们就是站在正义的一边。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汇集了众多优秀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十大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其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以及行业影响力综合评估而得。这些机构不仅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也积极贡献于社会,致力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在法律面前,没有绝对的善恶之分,只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规范着社会的行为。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对于保障个人权益、解决法律问题至关重要。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协律网关于大地律师事务所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