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原文内容详细阐述了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一系列问题。该解释对于诸多婚姻中的财产分配、亲子关系确认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特别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佳答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关于婚前不动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夫妻共同房屋擅自出售的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关于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处理: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遗产继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关于夫妻间借款协议的处理: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离婚后未处理财产的处理: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施行日期及效力:本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结婚时代:你如何保护自己?

—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每一场进步运动,都是一场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正式实施。关于房子的问题引发民众强烈反弹。有人就此总结为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并高调的宣称中国进入了新结婚时代:一个“只见房子不见婚姻“的新结婚时代,一个更加现实和势利的新结婚时代,甚至是一个彻底的男权化而彻头彻尾的放逐女人权利的新结婚时代……

事实上是否果真就是如此呢?

我本来并不想就此说什么,因为这虽然是自己一直关注的却并不是自己的强项,而且自己也不是一个招惹外界的人,这次关于“解释三”已经成为社会热点,我相对更喜欢沉淀以后的东西,“跟风”从来不是自己的派头和风格。但是自实施以后,很多人就此咨询里面的问题种种,当然女性相对多一些,包括我的一些同学,都是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准新娘”们,听说来了个“新结婚时代”,便都有些忐忑,我刚开始接到同学的电话,听着她诉说的担心和顾虑,不禁哑然失笑,怎么会有这样的担心呢?原来又是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媒体的胡乱报道,什么“女权PK男权啊”,“丈母娘哭诉无用武之地啊”,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原谅我,对一向很自得的媒体我还是很有成见的,或者说保留着着清醒和正确的态度。中国媒体历来没有独立、自主的态度和立场,却仍不自知,还依然恬着脸自居“人民喉舌”、整天说什么“舆论监督”。每一次都不知道从那个犄角旮旯里找两个老大爷过来就吹嘘说这是民意。又或者不知道从那找来两个人就在那充当专家来进行评论。媒体的胡乱报道搅扰了公众的视线,于是很多人都是带着强烈的感情因素来看待“解释三”中的这个问题,却不曾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评说,于是我整理了社会上对“解释三”的这一争议焦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说和解读,以资让大家对“解释三”中的问题有一个深层、全面和正确的了解。

一、“解释三”中关于“买房”问题的规定述录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引起争议最大的条款,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却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一些“准丈母娘”们也忧心忡忡起来,《婚姻魔鬼词典》里对“丈母娘”专门有个定义,丈母娘就是一个道行比老婆还高的却不站在你这边的女人。现在在这般局势下,当然要显示她们的道行了,“解释三”一出,很多女孩子还很矜持的不敢说怎么怎么样,一些“准丈母娘”立即表示,以后的战略重点从原来要求男方买房已转变为在买房的基础上把女方的名字送入房产证,否则自己的女儿不是白出嫁一次,还搭上了嫁妆。

二、浅蓝色律师关于该问题的法律解读

其实不管是“准新娘“还是“恋爱女”包括“准丈母娘”们的担心我都能理解,但问题没有那么复杂,据说很多“准新娘”因为“新结婚时代”这一搅局,而把本已确定的婚姻变成了一场拉锯战,结果婚姻成了未来一件不可预测的事情,而很多“恋爱女”则增加了新的考验项目,就是以后的房子产权登记的问题。不仅如此,原来已经结婚但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家庭也因为房子登记闹起了矛盾,其实这真有点过了,问题远没有那么复杂,也不似很多人想象的那么严重。

首先这一条并不是专门针对女性,而是一项普适性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当然很多女性都认为这好像是专门针对她们,这种感觉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现在形成的既定观念就是男方买房,在这种观念下这条规定似乎就一下对准了女方。

即使是男方买房,是不是就一定导致女方在离开时“净身出户”呢?

也不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只有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领域有一项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现行《婚姻法》自然也遵从该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从现有的情势看,大家对这个问题既然这么重视,怎么可能不就此问题进行约定呢

是理论上的解说,从实务的角度说,这问题就更不必担心。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方买房也只是“男方”家里交首付,以后两个人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的权益也不会遭受很大的损失,我们可以算一下,比如一套房子首付20万,两个人共同还贷40万,后来房子增值到一百二十万,这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协商,协商不成房子的产权归男方,没有问题,但是男方要给女方多少补偿呢?不是退20万就完了,而是要把增值利益算上,房子一共支付60万,男方付40万,女方付20万,后房子增值到120万,这时候男方需支付女方40万才可以取得产权,所以女方的权利并没有损失。这一条也是在“解释三”中规定的,可惜大家大多忽略了,就记住那个第七条了。

所以这个问题没有那么严重,尤其没有严重到因为这个而把婚姻变成拉锯战的地步,也不应因为这个问题让刚刚组织的家庭经历一次霜降,没有必要。当然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天职。如果你作为女方,马上要结婚,不仅是男方买房而且是已经交情全款了,这时候你住进这所房子不舒服,那有什么办法呢?鉴于律师搞阴谋诡计的形象不致于更加明显,就到此为止了。不过需要提醒你的就是一定不要逼着你的“准丈夫”把你的名字也放进去,但是可以换个人,比如那个道行比你深、却一直站在你这边的那个人。但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方法,还是不宜轻易就拿出来用。

三、浅蓝色律师关于“解释三“的价值评断

我看完“解释三“,觉得平平,了了无物,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原来一直诟病司法解释“逾规”的问题,从现有的法制体制来看,司法解释只能是在基本立法的框架内进行解释,以达到司法技术的能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实现立法理念和其中的价值观念在社会实践中的运作,可是一直以来,司法解释总是“逾规”解释,可是中国“违宪审查”机制的缺位,导致司法解释替代立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而真正的立法被悬置,束之高阁。但是近来民权观念的提高,推动了立法机关地位的提高,最高院也就越来越守规矩了,此次《司法解释三》就是一个表现。

“解释三”的出台,在中国引起轩然大波,众说纷纭,媒体又跟着起哄,导致现在人人都在说“新结婚时代”。其实我对“解释三”的一个总体态度,就是此解释是罕见的一次没有逾越基本立法的司法技术操作。最高院的那位发言人的发言一直说的都是“首次明确……”,其实这些问题都是涵盖在《婚姻法》里面的,并不是出台的新规定。

其实这种方式从2001年新《婚姻法》[1]出台,一直在采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随之最高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面明确说“新《婚姻法》生效后,需要清理和重新规定的内容很多,如果等全面清理后再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司法解释,不仅需要深入研究原有的司法解释,而且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总结其实施后的审判实践经验,这样的话,短期内难以出台,而目前实践中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所以,我们计划分批作出司法解释。”因为确定了分批次的出台司法解释,因此最高院陆续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二”和“解释三”,每一次解释当时是应对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和焦点问题,但却是局限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框架下展开的。在解读“解释三”的时候,必须要坚定这一点。

另外针对“解释三”的规定,也的确是在切合实际上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现在中国市场经济的推行,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人们也越来越接受市场经济的法则,推崇契约的价值理念,而这一点也越来越渗透到了人身属性支配的婚姻家庭领域。记得原来新《婚姻法》刚刚出台时,很多人不能接受“婚前协议“的做法,一个人刚结婚就要为离婚打算,任凭法律人怎么说,普通人都不能接受,但现在很多人都理解了”婚前协议“的做法,婚姻是渗透着感情,但是财产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双方应该在清醒和理智的时候就将此问题解决好。而“解释三”也是这么一个初衷,让爱情回归本质,让离婚夫妻双方更加便捷地处理财产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但是虽然初衷是好的,但也引起了许多新问题,比如男女性别的平衡、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都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然婚姻这种事,法律的态度本来都是半准入的态度,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法律给我们创造幸福的生活和和睦的家庭。最为本质的还是让情感回归,作为婚姻的支柱。不管怎么说,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往往是并不太现实的婚姻才是幸福的婚姻。

[1] 中国《婚姻法》1950年颁布至今,共修订两次,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正幅度都很大,虽说是修正,但都有推倒重来的气势,尤其是最近这一次,因此在法学界,一般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称之为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原文内容是什么?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无效。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五)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 法院 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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