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舍不得放弃孩子抚养权,但男方执意要怎么办 (一)

离婚女方舍不得放弃孩子抚养权,但男方执意要怎么办

优质回答离婚,女方舍不得放弃孩子抚养权,但男方执意要。女方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提供证据证明孩子和自己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证明孩子和对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就会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的时候孩子跟着我 但现在我不想要抚养权了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您所提到的问题其实是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变更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您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异议怎么办 (三)

优质回答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异议,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解决,并遵循以下相关法律原则:

两周岁以下子女:

通常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疾病,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子女才可随父方生活。

双方协议:若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可予以准许。

两周岁子女:

优先考虑条件:若双方均要求共同生活,一方若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对子女成长有利,则可优先考虑。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素:若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

八周岁未成年子女:

考虑其意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轮流抚养:

双方协议:若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且对子女利益无不利影响,法院可予以准许。

亲子关系不变:

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异议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据上述法律原则,通过法院进行裁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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