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一)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机关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也适用本细则。
相关定义:
“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等。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言论等。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决定被认为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境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辑、追捕。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检查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对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可以责令进行技术处理或封存、扣押。
公民和组织义务与权利: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和防范工作。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所在组织报告,所在组织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具体条款和细节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教育指导义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教育员工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需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确保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行为。
报告义务:
公民在发现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向所在组织报告,组织则应立即转报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权益保护权利:
公民和组织在支持国家安全工作中,有权要求相关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重大贡献认定:
对于为国家安全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行为,如提供关键线索、协助破案、突出表现等,将被认定为“重大贡献”。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禁止: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如不应知悉者持有或未经批准的人员私自保存,是违法的。
专用间谍器材管理:使用专用间谍器材,如窃听设备、密码本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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