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空难突发,家属悲痛欲绝
- 二、跨国索赔,道路坎坷
- 三、寻求援助,共渡难关
- 四、终见曙光,正义终将到来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空难家属跨国索赔的艰难历程

简介:近年来,随着国际航班的日益增多,空难事件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尽悲痛。当空难发生在国外时,家属们不仅要面对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还要跨越重重障碍,进行跨国索赔,以寻求应有的正义与补偿。
一、空难突发,家属悲痛欲绝
<标签>空难发生标签>20XX年一个晴朗的早晨,一架满载乘客的国际航班在即将降落时突发故障,坠毁于异国他乡。这起突如其来的空难,让数百个家庭瞬间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家属们接到消息后,心急如焚,有的不远万里奔赴事发现场,有的则在家中抱头痛哭,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现实。
<标签>家属反应标签>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家属们的情绪空前低落。他们不仅要处理亲人的后事,还要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询问。许多家属表示,他们最难以接受的是,原本活生生的亲人,就这样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离他们而去,留下的只有无尽的思念和遗憾。
二、跨国索赔,道路坎坷
<标签>法律差异标签>跨国索赔的首要难题在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对于空难赔偿的标准、程序及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使得家属们在寻求赔偿时,不仅要了解本国法律,还要深入研究事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无疑增加了索赔的难度。
<标签>证据收集标签>证据收集也是跨国索赔中的一大挑战。空难现场往往破坏严重,相关证据难以保存。家属们需要依靠专业团队,通过现场勘查、目击者证言等方式,尽可能收集有利证据。然而,由于事发地遥远且语言不通,这一过程往往耗时费力,充满艰辛。
<标签>谈判协商标签>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家属们需要与航空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进行漫长的谈判协商。这些机构往往拥有强大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应对经验,使得谈判过程异常艰难。家属们不仅要坚持自己的权益,还要学会如何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灵活应对。
三、寻求援助,共渡难关
<标签>国际组织标签>在跨国索赔的过程中,家属们往往需要寻求国际组织的援助。这些组织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资金支持,还能协助家属们与国际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有了这些组织的帮助,家属们在维权道路上能够更加坚定有力。
<标签>社会支持标签>除了国际组织外,社会各界也给予了空难家属们极大的支持。从志愿者的无私奉献到媒体的持续关注,从政府的积极回应到公众的广泛同情,这些都为家属们带来了温暖和力量。正是有了这些支持,家属们才能够在艰难中前行,不断为亲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四、终见曙光,正义终将到来
<标签>赔偿达成标签>经过数年的努力,部分家属们终于与航空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虽然赔偿金额无法完全弥补失去亲人的痛苦,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为家属们带来了心灵上的慰藉和经济上的支持。
<标签>精神慰藉标签>除了物质赔偿外,更重要的是,家属们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支持。这种精神上的慰藉,让家属们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找到了前行的动力。他们相信,只要坚持正义,终有一天会迎来胜利的曙光。
总之,跨国索赔的道路虽然坎坷,但只要有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正义终将到来。让我们共同为那些勇敢维权的空难家属们点赞,祝愿他们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重拾生活的信心,重新迎接美好的明天。
- 1、黑匣子数据初步读取分析需10至15天,空难家属可向美国法院起诉吗?
- 2、买机票没勾选航空意外险万一飞机出事能获得赔偿吗
- 3、机票没有买保险,会不会有事
- 4、东航如何单独购买航空险
- 5、追问马航事件如何索赔
空难家属跨国索赔的相关问答
黑匣子数据初步读取分析需10至15天,空难家属可向美国法院起诉吗? (一)
贡献者回答这个目前还不清楚,因为黑匣子的数据还没被完全读取,还不知道导致这起空难的原因,如果是因为飞机本身存在设计问题而导致的失事的话,那空难家属就可以向美国法院起诉波音公司赔偿,如果不是的话,那就不可以了。当然,不管如何,东航都会针对此次失事飞机的遇难者家属赔偿的,按照以往的赔偿来看,应该是每个人40万。
如果不是因为飞机本身的设计原因,美国法院是不接受空难家属的起诉的,因为这个客机是属于东航的,是归属中国管理的。只有飞机的制造商波音才是归属美国管的。所以只要飞机失事原因是因为飞机本身设计存在问题,空难家属才可以向美国法院起诉,就像之前的波音737Max一样,除此之外,就被想向美国法院起诉了。目前这次东航客机失事的原因还在调查中,空难事故调查的时间是很长的,一般都在一年到两年,所以先别急,等到官方公布导致空难的原因再说。
其实如果真的是飞机设计问题导致的空难,也不需要空难家属向美国法院起诉,东航官方会处理的。而且再说了,你一个空难家属去向美国法院起诉波音公司也是很难的,跨国官司的成本你承担不起。即使是一群空难家属共同向美国法院起诉波音公司也是一样。这种事只能说是让官方出面处理,因为个人的力量太小了。而且真的是因为飞机设计问题导致的空难的话,也不需要你起诉,波音自己会赔偿的,因为都签了合约的。
总的来说,如果最后调查出飞机失事是因为飞机本身设计有问题导致的,那么就可以向美国法院起诉波音公司,如果不是那就不行!
买机票没勾选航空意外险万一飞机出事能获得赔偿吗 (二)
贡献者回答为分散风险和满足相关合同要求,航空公司需购买一定的飞机保险,飞机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题主说的机票保险概念就是其中的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了,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损害赔偿的问题,通常要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对乘客进行赔偿。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1999年5月起草了《蒙特利尔公约》,并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伤亡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实行严格责任制,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行为,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为10万及10万以下特别提款权;第二梯度(10万特别提款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第二梯度责任。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只要购买机票,国内航线“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但该赔偿限额标准在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后,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很多具体赔付案件中,对于没有单独购买航意险的乘客,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根据机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之所以出现国际航班乘客出险赔付高于国内航线,外籍乘客高于中国乘客等问题根源就在于二者分别执行《华沙公约》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条款不同。例如: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和8270万元人民币;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2009年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这里再补充一点国内历次空难的赔付标准(不包含客户自行购置航意险理赔额度):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没有按照40万限额标准走)。所以,机票本身是包含了一定的保险,是航空责任险,但即使是40万元保额,也不够百万房贷的一半啊!建议坐飞机的朋友自己购置航空意外险,一瓶饮料钱而已(很多保险公司航意险可在网上购买,保险期间一周,保额百万,保费仅需5元)。如果对具体的条款感兴趣可以看看<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条款(2009版)山东保险行业协会>部分内容参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海内外赔付一览-----------------------------------------------------------------------------------------------------------20140404分割线MH370事件,举国哀伤,逝者已去,希望其家人能从失去亲人的打击中尽快走出来。两年前只是就题论题回答了部分内容,下面再补充一些材料。国内最近的一次空难是2010年8月24日晚22时发生的伊春空难,距今已接近4年时间。当时确立的96万赔偿标准(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赔偿),至今仍有家属并不认同(根据2012年报道)。伊春空难的索赔诉讼,最终可能仍落入中国式索赔的结局。即采取协调解决,由原航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授意航空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谈判,既有商业性质,又通过行政手段,采取拖延战术予以调解。再往前追,2004年的包头空难,承运人东航提出的赔偿方案为每名遇难者赔偿21.1万元,业遭到很多家属反对。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曾经将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包括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及精神损害。最终结果是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根据“方便管辖原则”,裁决中止审理该案,建议最适合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案件由此转回中国。而在国内历经7年时间,提交多家法院,至2012年,该案仍未有结果。据称,此案在美国审理期间曾进行过调解,经各方商讨后,原、被告一度达成调解协议——每位遇难者获赔约300万元。但该案回国审理后生变。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称,东航最终反悔,不肯按此价格支付。而东航相应负责人则表示,东航从未同意此协商价格,并始终坚持案件移送回国审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有一种说法是:并非航空公司不同意,而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这个标准抬高,打开了口子,将来其他的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将随之水涨船高。其实,前文提到的《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之时,就存在争议。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认为,应当无条件实行无限额的赔偿规则,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表示反对,理由是上述规则将会影响并打击本国民航业的发展。最终,《公约》确定了有条件的无限额赔偿原则。虽然中国的空难赔偿标准是在逐步提高的,但与国际标准还相去甚远,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马航事件没有发生在中国,这些同胞的家属或不至于遭受中国式索赔。但从历史上看,空难的跨国诉讼也并不容易。而当发生这种灾难的时候,理赔最迅速和快捷的一定是乘客购买过航空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3月25日马航声明出来之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理赔工作,并将保险金送至客户家属。除了两年前的上文中提到的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之外,还有一个诉讼难的问题需要补充,所以,建议不变。虽然本人是行业内利益相关者,但上面仅仅是客观陈述事实,绝无广告意图。注:关于包头、伊春空难理赔情况根据网络报道整理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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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没有买保险,会不会有事 (三)
贡献者回答为分散风险和满足相关合同要求,航空公司需购买一定的飞机保险,飞机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题主说的机票保险概念就是其中的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了,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损害赔偿的问题,通常要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对乘客进行赔偿。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1999年5月起草了《蒙特利尔公约》,并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伤亡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实行严格责任制,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行为,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为10万及10万以下特别提款权;第二梯度(10万特别提款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第二梯度责任。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只要购买机票,国内航线“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但该赔偿限额标准在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后,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很多具体赔付案件中,对于没有单独购买航意险的乘客,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根据机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之所以出现国际航班乘客出险赔付高于国内航线,外籍乘客高于中国乘客等问题根源就在于二者分别执行《华沙公约》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条款不同。例如: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和8270万元人民币;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2009年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这里再补充一点国内历次空难的赔付标准(不包含客户自行购置航意险理赔额度):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没有按照40万限额标准走)。所以,机票本身是包含了一定的保险,是航空责任险,但即使是40万元保额,也不够百万房贷的一半啊!建议坐飞机的朋友自己购置航空意外险,一瓶饮料钱而已(很多保险公司航意险可在网上购买,保险期间一周,保额百万,保费仅需5元)。如果对具体的条款感兴趣可以看看<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条款(2009版)山东保险行业协会>部分内容参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海内外赔付一览-----------------------------------------------------------------------------------------------------------20140404分割线MH370事件,举国哀伤,逝者已去,希望其家人能从失去亲人的打击中尽快走出来。两年前只是就题论题回答了部分内容,下面再补充一些材料。国内最近的一次空难是2010年8月24日晚22时发生的伊春空难,距今已接近4年时间。当时确立的96万赔偿标准(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赔偿),至今仍有家属并不认同(根据2012年报道)。伊春空难的索赔诉讼,最终可能仍落入中国式索赔的结局。即采取协调解决,由原航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授意航空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谈判,既有商业性质,又通过行政手段,采取拖延战术予以调解。再往前追,2004年的包头空难,承运人东航提出的赔偿方案为每名遇难者赔偿21.1万元,业遭到很多家属反对。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曾经将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包括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及精神损害。最终结果是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根据“方便管辖原则”,裁决中止审理该案,建议最适合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案件由此转回中国。而在国内历经7年时间,提交多家法院,至2012年,该案仍未有结果。据称,此案在美国审理期间曾进行过调解,经各方商讨后,原、被告一度达成调解协议——每位遇难者获赔约300万元。但该案回国审理后生变。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称,东航最终反悔,不肯按此价格支付。而东航相应负责人则表示,东航从未同意此协商价格,并始终坚持案件移送回国审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有一种说法是:并非航空公司不同意,而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这个标准抬高,打开了口子,将来其他的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将随之水涨船高。其实,前文提到的《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之时,就存在争议。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认为,应当无条件实行无限额的赔偿规则,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表示反对,理由是上述规则将会影响并打击本国民航业的发展。最终,《公约》确定了有条件的无限额赔偿原则。虽然中国的空难赔偿标准是在逐步提高的,但与国际标准还相去甚远,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马航事件没有发生在中国,这些同胞的家属或不至于遭受中国式索赔。但从历史上看,空难的跨国诉讼也并不容易。而当发生这种灾难的时候,理赔最迅速和快捷的一定是乘客购买过航空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3月25日马航声明出来之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理赔工作,并将保险金送至客户家属。除了两年前的上文中提到的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之外,还有一个诉讼难的问题需要补充,所以,建议不变。虽然本人是行业内利益相关者,但上面仅仅是客观陈述事实,绝无广告意图。注:关于包头、伊春空难理赔情况根据网络报道整理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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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如何单独购买航空险 (四)
贡献者回答为分散风险和满足相关合同要求,航空公司需购买一定的飞机保险,飞机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题主说的机票保险概念就是其中的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了,涉及国际航空运输中损害赔偿的问题,通常要依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对乘客进行赔偿。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1999年5月起草了《蒙特利尔公约》,并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伤亡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实行严格责任制,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行为,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为10万及10万以下特别提款权;第二梯度(10万特别提款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第二梯度责任。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只要购买机票,国内航线“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但该赔偿限额标准在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后,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很多具体赔付案件中,对于没有单独购买航意险的乘客,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根据机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之所以出现国际航班乘客出险赔付高于国内航线,外籍乘客高于中国乘客等问题根源就在于二者分别执行《华沙公约》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条款不同。例如: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和8270万元人民币;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2009年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这里再补充一点国内历次空难的赔付标准(不包含客户自行购置航意险理赔额度):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没有按照40万限额标准走)。所以,机票本身是包含了一定的保险,是航空责任险,但即使是40万元保额,也不够百万房贷的一半啊!建议坐飞机的朋友自己购置航空意外险,一瓶饮料钱而已(很多保险公司航意险可在网上购买,保险期间一周,保额百万,保费仅需5元)。如果对具体的条款感兴趣可以看看<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条款(2009版)山东保险行业协会>部分内容参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海内外赔付一览-----------------------------------------------------------------------------------------------------------20140404分割线MH370事件,举国哀伤,逝者已去,希望其家人能从失去亲人的打击中尽快走出来。两年前只是就题论题回答了部分内容,下面再补充一些材料。国内最近的一次空难是2010年8月24日晚22时发生的伊春空难,距今已接近4年时间。当时确立的96万赔偿标准(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赔偿),至今仍有家属并不认同(根据2012年报道)。伊春空难的索赔诉讼,最终可能仍落入中国式索赔的结局。即采取协调解决,由原航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授意航空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谈判,既有商业性质,又通过行政手段,采取拖延战术予以调解。再往前追,2004年的包头空难,承运人东航提出的赔偿方案为每名遇难者赔偿21.1万元,业遭到很多家属反对。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曾经将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包括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及精神损害。最终结果是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根据“方便管辖原则”,裁决中止审理该案,建议最适合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案件由此转回中国。而在国内历经7年时间,提交多家法院,至2012年,该案仍未有结果。据称,此案在美国审理期间曾进行过调解,经各方商讨后,原、被告一度达成调解协议——每位遇难者获赔约300万元。但该案回国审理后生变。遇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称,东航最终反悔,不肯按此价格支付。而东航相应负责人则表示,东航从未同意此协商价格,并始终坚持案件移送回国审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有一种说法是:并非航空公司不同意,而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这个标准抬高,打开了口子,将来其他的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将随之水涨船高。其实,前文提到的《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之时,就存在争议。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认为,应当无条件实行无限额的赔偿规则,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表示反对,理由是上述规则将会影响并打击本国民航业的发展。最终,《公约》确定了有条件的无限额赔偿原则。虽然中国的空难赔偿标准是在逐步提高的,但与国际标准还相去甚远,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马航事件没有发生在中国,这些同胞的家属或不至于遭受中国式索赔。但从历史上看,空难的跨国诉讼也并不容易。而当发生这种灾难的时候,理赔最迅速和快捷的一定是乘客购买过航空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公司。3月25日马航声明出来之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理赔工作,并将保险金送至客户家属。除了两年前的上文中提到的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之外,还有一个诉讼难的问题需要补充,所以,建议不变。虽然本人是行业内利益相关者,但上面仅仅是客观陈述事实,绝无广告意图。注:关于包头、伊春空难理赔情况根据网络报道整理显示全部
扩展阅读:
追问马航事件如何索赔 (五)
贡献者回答●马航事件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乘客与马航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马航与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之间的关系,乘客、马航与各自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不同,责任的承担者不同。
●马航事件罹难者家属可以从商业保险和责任赔偿两个途径索赔。
●无论是出发地、经停地,还是目的地,以及承运人住所地等,罹难者家属都可以选择作为起诉地。
●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家属可以行使特别提款权,获得特别提款不影响责任认定和继续追加事后赔偿。
距离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下称马航)MH370航班3月8日失去联系已经30余天。目前,黑匣子搜索正在进行中。
3月24日,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该航班飞机坠毁南印度洋,无人生还。为马航事件中罹难的同胞家属提供法律支持,成为我国法律工作者群策群力的目标。4月10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马航事件赔偿责任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马航事件的责任主体、索赔程序、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等各抒己见。
追问1
责任主体:向谁主张赔偿
马航事件中罹难者的家属应向谁主张权利?马航、马来西亚政府、保险公司、美国波音公司还是目前被“假设”怀疑的劫持分子?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从目前情况看,黑匣子还没有找到,法律责任的主体就是马航。如果找到了黑匣子,确认有人劫持或有人放置炸弹,那么还有一个相对责任人。如果是飞机的质量问题,美国波音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即便是遭遇自然灾害,飞机危险作业,马航依然不能免责。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认为,在目前无法认定马航事件是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还是人为故意的情况下,马航应当作为此次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罹难者家属可向马航索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武延平也认为,马航应承担赔偿责任。飞机是事故性的消失,还是政治性的消失,因为没有查清事实,还不能下结论。如果是出于政治性的原因,那么就由国家来出面和马来西亚交涉。如果是事故性的原因,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飞机坠毁于南印度洋,乘客无生还可能,如果我们承认这个结论,就是承认飞机发生事故,可以向马航提出索赔。因为马方已经宣布机毁人亡,马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高级法官李凤新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并确定是飞行员劫机,或者航班方存在其他过错,除了正常的保险理赔外,航空公司和相关责任方还将面临人身损害的理赔。此外,因公出差的还可以得到出差的理赔。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认为,马航要为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运人,马航应该及时向家属披露信息,但马航“知情不报”,失去了最好的搜救时间。对这种加重过错行为也应追究责任。事实查清之后,可以向马航提出讹诈赔偿。
有学者认为,对知情不报,马来西亚政府也有责任,但是政府能否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涉及一些前沿的国际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马航事件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乘客与马航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马航与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之间的关系,乘客、马航与各自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不同,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徐海燕认为,就运输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而言,南方航空公司CZ748与马航存在共享合同关系(马航MH370航班与南航CZ748为共享航班),在马航事件中南方航空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原主任魏耀荣表示,我们应当把眼界放宽一点,梳理出马航事件的原因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会出现哪些问题,产生哪些责任主体,怎样索赔才能为罹难者家属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追问2
索赔程序:哪些途径更便捷
如何采用相对便捷的程序维护罹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都在考虑的问题。
“马航事件罹难者家属可以从商业保险和责任赔偿两个途径索赔。”李凤新说,索赔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除了侵权责任赔偿,在保险理赔方面,如果客机中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或者国外投保,那么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额来依法进行索赔。当然,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合同内容和法律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适用免责条款。如果马航事件最终被认定为恐怖袭击,保险公司或将依据相关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马航事件来讲,如果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法院有权对此进行管辖,家属可以选择在我国法院起诉。
第三,诉讼时效。遇难者家属应该在飞机抵达目的地日期的两年之内提起责任诉讼。不过,保险法的诉讼时效是有差异的,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时效是5年。马航事件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可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如果调查结果认定为航空公司责任,则不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如果能查出是美国波音公司的责任,可以根据美国案例法走司法程序解决。
如何选择起诉地?徐海燕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65条都是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对起诉地也有明确规定,概而言之,航班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以及承运人住所地和航空公司所在地或有公司代表处的国家都可以作为起诉地。”对于中国乘客家属来说,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在中国提起诉讼,依据是马航在中国设有代理处。由于人数众多,家属可委托律师组成律师团。
张严方说,如果乘客是在某地搞经营,可以在其经常经营的住所地起诉,也即他所注册的经营场所的所在地作为他最终的居住地来提起诉讼。也许它是加拿大,也许是英国,这都是目前无法确定的,需要将所有这些可能一一厘清。
罹难者家属主张权利需要注意哪些程序?周其华建议,罹难者家属申请赔偿的程序应分三步来走。第一步,家属要到乘客购买机票的地方索要机票底单和航空保险底单,然后拿着马来西亚政府宣布机毁人亡的声明,并写明赔偿意见书,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步,家属要找到马航或马航的代表,与马航进行谈判,最好是集体谈判,也可以选代表进行谈判,或由国家有关部门协同代表谈判,争取在这一步解决赔偿问题,因为程序少、花费少、赔偿数额更多。第三步,家属对马航赔偿数额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在受害者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受害人死亡或者失踪。
追问3
适用法律:如何选择更有利
跨国索赔,除了选择在何处起诉,还需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哪些法律。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说,选择哪里作为起诉地,要看哪里的赔偿标准更高,哪里的法律更有利于维护罹难者家属的利益。
河山表示,按照国际私法的原则选择起诉地、适用法律有很多余地,可以选择航线的目的地法律、本国的住所地的法律,但是选择适用我国法律、赔偿数额是受限制的。马来西亚这些年发展得非常快,它的赔偿额通常来讲应该高于中国。
“马航事件十分特殊和复杂,在赔偿过程中至少涉及合同法、航空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以及各种国际公约,尤其是《蒙特利尔公约》,因此在法律适用上需格外注意。”武延平提醒说。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媛媛介绍说,根据我国民航总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目前国内法律所设定的空难赔偿限额仅为40万元,这已成为罹难者家属索赔的最大不利因素。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规定,取消空难索赔上限规定,完善相关制度。
张严方表示,如果飞机最终确定落在澳大利亚,也许澳大利亚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马来西亚;如果查明事故原因是波音777出现故障,美国的赔偿额当然也要高于马来西亚。理想状态下,选择便利的起诉地和适用赔偿标准高的法律,无疑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保护。但是,跨国诉讼的地域障碍、语言障碍,还有高昂的诉讼成本,也不能不考虑。
张严方说,在确定起诉地和适用法律之后,如果选择去马拉西亚或者澳大利益(如果确定为飞机最后降落地)起诉,考虑到诉讼成本较高,罹难者家属可以采取集体诉讼,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集体诉讼是否更为便捷?曾经在法国空难中作为9位中国遇难公民家属理赔代表的朱媛媛介绍说,法航空难有9名中国乘客遇难,借鉴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家属“抱团取暖”集体索赔的方式,为我国乘客争取到了发达国家的赔偿标准。马航事件中,我国遇难乘客的家属如果通过“抱团取暖”,来应对异地起诉和复杂的司法程序,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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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一刀切还是各有不同
张严方表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家属可以行使特别提款权,先索要一笔约合10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以解决临时困难。马航完全有能力支付这一赔偿,因为商业航空每架客运飞机至少有15亿美元的责任险,如果把责任险分摊的话,假如这架飞机有300人,每个人至少有500万美金的赔偿。“除了人身损害赔偿外,还有财产损害赔偿。每一位罹难者都有行李托运,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也应该有1.08万美金的赔偿。”
武延平说,当事件查清,责任也分清后,马航应该在特别提款的基础上继续赔付。家属行使特别提款权后,不影响最后的责任追究,获得特别提款不影响继续追加事后的赔偿。
据与会专家介绍,马航投保相关消息显示,MH370机身险责任限额是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是17.5亿美元。除了特别提款权外,事后的赔偿还可能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赔偿、公差赔偿、行李赔偿等,依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赔偿标准,最终的赔偿也会有所差异。
是否每位罹难者的赔偿标准都一样?朱媛媛向大家介绍了欧洲内陆国家理赔的考量因素。她说,法国、德国等国家理赔时,大概考量这样几个因素:其一,罹难者当时的收入状况,同时考虑其工作年限、未来可能的收入水平。其二,罹难者个人收入,以及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其三,罹难者的家庭成员,是不是上有老下有小。还要按照家庭所在地生活标准来衡量,比如抚养老人、妻子、小孩大概需要多少钱。
“另外,在国外比较成熟先进的做法是,如果找到黑匣子,或者信息披露比较多时,要找专门的实验室去做航空模拟,模拟飞机是如何飞行的,然后判断出事故可能出现的地方,判断出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些飞行模拟实验报告会在谈判桌上增加非常大的筹码。”朱媛媛说,确定黑匣子的下落,获取黑匣子数据,也许比我们想象得还要重要。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空难家属可向美国法院起诉吗的信息,欢迎点击协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