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首违不罚清单 (一)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将“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10项违法行为列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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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首违不罚的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产生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税务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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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北京市就交通运输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处罚清单征求意见 (二)
答易车讯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起草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首违免罚”清单,新增54项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
在《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同时,又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基础裁量阶次,按情况执行不同的处罚标准。
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违规收费,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200元至500元罚款”“500元至1000元罚款”“1000元至1500元罚款”“1500元至2000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表》则是进一步细化的内容,针对每项违法行为,都分拆了具体的违法情节,与不同处罚标准对应。同时,在处罚标准方面,有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法规规定”与“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大多数情况下要比“法规规定”的处罚额度低一些。比如说,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吸烟,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最高可以处2000元罚款,而“裁量基准”对这一行为的最高限处罚则降至500元。此外,针对网约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时剃光头、身体异味严重、蓄胡须等“服饰不整洁”行为,处罚标准上限也从2000元调低到了500元。
在《裁量基准表》的“编制说明”中表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或可以低于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或者在规定的裁量阶次内按照低限实施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恶劣,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高于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或按照本基准规定的法规规定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在《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说明中我们看到,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比如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营运报表及其他营运资料或者拒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票证进行查阅;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或者未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等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将不予以处罚。
此外,对于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日常运营中可以出现的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也被列入了“首违免罚”清单。比如服饰不整洁、服务不规范、未做到文明礼貌,未保持车辆整洁或者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行为,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要求,应处警告并可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于上述问题,符合相关条件也可免于行政处罚,仅对驾驶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免罚适用条件主要包含6项内容,具体如下: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保证按规定建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取得乘客和用户谅解。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6.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
同样列入“首违免罚”,仅予以“说服教育”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行为,但是否能免于行政处罚,依然需要满足多项条件,主要涉及改正态度、是否取得谅解等内容。
但违法行为并非全部放宽处罚标准,《裁量基准表》将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绕路”“拒载”等行为列入“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予以不同标准的处罚。例如,出租汽车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时,得知乘客去向后未营运载客的,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出租汽车显示停运标志时招揽乘客,得知去向后未营运载客的,处以1500元至1800元罚款。
老年人和残障人以电话叫车的方式预约车辆。接受“电召任务”后又不履行,同样是违法行为,根据《裁量基准表》,如果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800元至2000元罚款。
12123首违免罚如何操作 (三)
答广东自2021年7月起,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分类处理政策,包括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警告和严重违法严查。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若未造成事故后果且被告知后及时改正,则可免于处罚。具体而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指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此,广东省制定了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警告且无记分的部分交通违法。
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满足三个条件:违法情况在清单范围内;机动车和驾驶人在半年内无其他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或就近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线上、线下方式处理。
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酒驾醉驾、严重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广东省公安交警部门将进行严格查处。具体措施包括:紧盯农村、厂区、景区、集市等人员密集地区;关注大型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重点关注早晚高峰时段;重点打击严重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查获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顶格处罚。
广东省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这些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如何规定 (四)
答法律分析: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第一条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协律网关于首次违法不予处罚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