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案例

挪用公款犯罪案例

### 挪用公款犯罪案例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超过规定时间未归还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以下是几起典型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

一、丁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案

丁某原任某学校报账员,利用管理学校公款的职务便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于2013年和2014年两次擅自将学校公款挪用购买理财产品。第一次挪用22万元,第二次挪用20万元,共产生利息收入1398.29元,这些利息收入被丁某用于个人花费。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公款管理的规定,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最终,丁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将公款挪作他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二、李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案

李某同样担任某学校报账员一职,教育局为了支付学校退休教师的住房补贴、商品服务性支出等款项,通过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向李某个人账户打入了780211.87元公款。按规定,这些款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完毕。然而,李某却挪用其中的39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虽然事后将理财产品赎回,但收益164.55元被用于个人花费。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公职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权力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柳某多次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案

柳某原任某学校报账员,在教育局支付学校幼儿园代课教师工资、商品服务性支出等款项时,两次违规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第一次挪用28万元,第二次挪用10万元,共产生利息收入3579.55元和437.26元。柳某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公款,并将理财产品收益上交。然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这起案件表明,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得触碰法律红线。

四、谢某挪用公款巨额资金案

谢某是汉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会计兼出纳,负责管理四个账户。在任职期间,谢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共计423万元。这些资金被谢某用于个人用途,且大部分未能追回。谢某的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最终,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继续追缴赃款1965138.01元。这起案件是挪用公款犯罪中的典型案例,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将公款视为私产。

五、占某挪用公款买卖股票案

占某在担任行政学院后勤集团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侵吞了公共财物21.2145万元,还挪用公款66万元用于买卖股票。占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起案件揭示了部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严重性,也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

总之,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

田林县一女出纳1年多时间挪出公款2000余万元,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一)

田林县的某女出纳竟然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挪出2,000万余元的公款,想要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除了公司要权责清晰,明确岗位之外,必须要定好严格的财务制度,并且公司的入账报表一定要公开透明。

被告人谭某自2018年开始,在朋友推荐下购买某款福利彩票,本以为趁此发一笔小财,没想到四处筹钱投资之后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看着借款的小山越来越高,为了让自己资金周转正常,从2019年6月份开始,谭某便利用自己是公司的出纳,先后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作个人开支、偿还贷款,并且还多次伪造账单掩盖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截止到2020年9月。该女子一共挪用高达2063.27万元的公款。

而事件曝光之后,谭某也知晓自己没有退路,这才主动去自首希望能够减轻刑罚。 除了退还的费用之外,其中大部分金额全都用作谭某私人花销以及购买“彩票”。不得不说,如此巨大的数额属实令人触目惊心,该行为完全触犯了刑法,理应追究刑事责任。也有网友吐槽如此明显的犯罪事实,并且金额不是几千、几万元,已经到了上千万元,公司其他职员还察觉不到,看得出来在财务监管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会计的职责就是管钱,不管是大到上市公司还是小到创业公司,不少经营者对公司的账目都是浑浑噩噩,一知半解。如果会计暗藏心思刻意蒙骗,很容易偷天换日。毕竟公司因为会计被搞垮的案例层出不穷,他们掌握了公司的命门,即使年盈利再成功也要学会定好规矩,做好财务内控。最后在这里小编也想顺便提醒广大的网友们,千万不要为了赚钱去大肆购买所谓的盈利彩票,背后很有可能只是骗局!

关于挪用公款200万元的量刑问题 (二)

对于涉嫌挪用公款达到了200万元人民币这一严重程度的案例来说,无疑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并且,从情节恶化考虑,涉案者将可能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均应视为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恶劣之表现:

(一)所涉及的挪用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其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且未满200万元人民币者;

(三)在运营商未能及时归还偷逃的资金之时,此笔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且未满200万元人民币者;

以及(四)在其他严重情况下已引发极其恶劣影响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上海挪用公款罪刑事辩护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协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