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和侵占罪区别

职务侵占和侵占罪区别

### 职务侵占与侵占罪的区别

在法律领域中,职务侵占与侵占罪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都涉及到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但在主体、对象、行为表现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本文将对这两个罪名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较。

一、犯罪主体的不同

<标签>职务侵占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这些人员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了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等,只要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实施类似行为,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依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标签>侵占罪主体:相比之下,侵占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只要他们侵占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或交出,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二、犯罪对象的差异

<标签>职务侵占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这些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这些财物必须在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或者虽然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单位所有的债权。此外,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也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标签>侵占罪对象:而侵占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且这些财物一般为动产。这里的“代为保管”指的是基于各种原因(如借用、租赁、委托等)而暂时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埋藏物则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的财物。

三、客观行为表现的异同

<标签>职务侵占行为表现: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职务便利”通常与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有紧密联系,如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占为己有,可能是通过虚假报销、挪用资金、私卖单位财物等方式实现的。

<标签>侵占行为表现:侵占罪的行为表现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这种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或交出,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四、定罪量刑标准的区别

<标签>职务侵占定罪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为数额较大,即六万元。在量刑方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职务侵占罪还存在追诉时效,根据侵占数额和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标签>侵占罪定罪量刑: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低,侵占数额较大一般指五千元至二万元。且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只有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会受理并进行审判。在量刑方面,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与侵占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客观行为表现以及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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