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一)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二)

最佳答案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非法集资: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行为人通常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希望通过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某种经营或投资活动,并期望能够按照承诺给予出资人回报。

集资诈骗:行为人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他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按照承诺给予出资人回报,而是意图骗取集资款。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简而言之,非法集资可能涉及违规筹集资金但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集资诈骗则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欺诈性集资。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三)

最佳答案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诈骗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网友咨询: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韩祥国律师解答: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为: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

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

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韩祥国律师解析:

非法集资需满足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公司人员大肆宣传公司效益好、资金雄厚,打着公司生产经营好的幌子,以其企业周转资金为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骗公众将大量款项借于自己,隐瞒无力到期还借款的事实,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用后笔借款支付前笔借款高额利息的手段,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公众借款,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的构成,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韩祥国律师执业期间,指导并办理了各种法律实务等复杂疑难案件,常年服务 于金融、互联网、石油等领域。精通公司法、 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民商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实务。

非吸和诈骗两种定性对受害者有何不同 (四)

最佳答案非吸和诈骗两种定性对受害者的不同:

1、从造成的后果来看,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但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性更大,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

3、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4、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单位本身就是皮包,或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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