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税率

### “死亡税率”争议背后的经济真相与社会反思
####死亡税率的提出与背景
“死亡税率”这一术语,首先由知名财政学者李炜光提出,意指40%的税负水平对中国企业而言构成了生存威胁。这一概念的提出,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尤其是在2016年末,随着玻璃大王曹德旺对“中国税收全球最高”的吐槽,以及他计划将制造企业迁往美国的消息传出后,“死亡税率”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焦点。曹德旺的言论,叠加了当时中国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使得减税的呼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死亡税率”的内涵与争议
“死亡税率”并非简单指税费本身,而是涵盖了所有与政府相关乃至延伸的费用,包括税费、五险一金、土地成本以及制度性交易成本等。这一术语的提出,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警示,提醒政府需要审视自身行为对企业生存空间的影响。然而,“死亡税率”的说法也遭到了来自官方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反驳。他们认为,这一说法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中国的宏观税负并不像一些媒体渲染的那么高。据统计,按照IMF的统计口径,2012年至2015年间,我国的宏观税负接近3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税负过重的影响与反思
尽管“死亡税率”的说法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高税负确实对企业生存空间构成了严峻挑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规模较小、利润空间有限,高额的税负往往成为其难以承受之重。税负过重不仅限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还可能导致企业选择外迁,进而影响到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此外,高税负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企业裁员、减少投资等,从而对社会稳定和就业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政府应对措施与未来展望
面对“死亡税率”引发的争议和讨论,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轻企业税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降成本,包括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然而,减税降费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政府应继续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应加强对政府收费的监管,确保各项收费合法、合理、透明。企业也应积极适应税制改革,提高自身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税负问题的关注和监督,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结语
“死亡税率”的争议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它所引发的对税负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却从未停止。高税负对企业生存空间的影响不容忽视,政府应继续采取措施减轻企业税负,优化营商环境。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税负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共同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安康。死亡税率为什么误导 (一)
贡献者回答死亡税率误导的原因 一、明确答案
死亡税率这个概念本身存在误导性,因为它暗示了一种与税收有关的死亡关联,但实际上税收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谓的“死亡税率”通常指的是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遗产继承或资产转移等与税收相关的比例或规定,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因死亡而引发的税率”。 二、详细解释
1. 概念混淆: 死亡税率这一表述容易引起误解。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上将“死亡”与“税收”联系在一起,认为死亡后会有相应的税收发生,但实际上税收的收取是基于财产、收入或其他经济行为,而非基于个人的生死状态。
3. 特殊税种的误导: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遗产税或赠与税,可能存在与死亡相关的税收问题。但这样的税种并不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在多数情况下都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和规定。这些复杂的规定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死亡税率”的误解。
4. 传播效应: 由于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碎片化特征,一些不准确的信息经过多次传播后,可能形成广泛的误解。在没有权威、准确信息来源进行及时纠正的情况下,这些误解可能会继续误导公众。
因此,为了避免对死亡税率的误解,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不同情境下的税收规定,并加强对财税政策的普及教育,确保公众获得准确的信息。
遗产税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其实是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它和其他税一样有自己的起征点、税率、征收标准等。房产遗产税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遗产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纳税净额不超过80万元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净额超过80万元至200万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 应纳税净额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净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5。 应纳税净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75。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区别主要在于: 征税对象:遗产税针对的是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而赠与税针对的是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的赠与财产。 目的:赠与税主要是为了补充遗产税的不足,防止一些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遗产税纳税义务。在实行遗产税制度的国家,通常同时实行赠与税制度,以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税收管理的严密性。
遗产税税率是多少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一、遗产税税率是多少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七)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二)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
(三)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著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四)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位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五)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
(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
第十五条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什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孔不入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心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位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早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遗产税是什么意思 遗产税怎么计算 - 探其财税 (四)
贡献者回答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下是关于遗产税的详细解释和计算方式:
一、遗产税的定义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它和其他税种一样,有自己的起征点、税率和征收标准。遗产税的征收旨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二、遗产税的计算方式
遗产税的计算依据应纳税净额进行,具体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
应纳税净额不超过80万元(含)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净额超过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万元。应纳税净额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5万元。应纳税净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5万元。应纳税净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75万元。
三、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区别
赠与税是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缴纳的税款。与遗产税相比,赠与税的征税客体是赠与的财产,旨在防止一些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遗产税纳税义务。在实行遗产税制度的国家,通常同时实行赠与税制度,以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税收管理的严密性。赠与税主要是为了补充遗产税的不足,其税制模式主要以遗产税为参照。
中国“死亡税率”到底存在不存在 (五)
贡献者回答“死亡税率”首先由知名财政学者李炜光前些日子提出,他直言不讳地批评中国征税过重,40%的税负对中国企业意味着死亡,也可以叫“死亡税率”。
而近日玻璃大王曹德旺对“中国税收全球最高”的吐槽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制造企业迁往美国的忧虑与国内企业忍受“死亡税率”的无奈相叠加,在2016年的年末,减税的呼声达到顶点。
而“死亡税率”也遭到了来自官媒和相关部门的联手反驳。环球时报21日刊发评论《中国宏观税负不算高,死亡税率太夸张》,显然针锋相对,而中国税务总局21、22日接连转载多篇文章,为税负辩护,指出“‘死亡税率’说法不靠谱,更多属于情绪表达”、“‘死亡税率’之说,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死亡税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协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