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一)

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最佳答案缓刑的概念是指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刑,但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暂停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处罚措施,而且实行缓刑是有要求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实施缓刑的。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是什么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罚》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可能会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罪犯如果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可以同时被判缓刑的话,对其来讲是很有利的,当然司法实务中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判缓刑的,此时还要看是否满足了缓刑的条件。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也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被告人争取缓刑。

小编认为实施缓刑的条件还是蛮严格的,并不是所有的犯人都可以实施缓刑,符合条件的的对象必须罪行轻一些,对社会危害性小的才行。缓刑是有一定的观察期的,特别是不要以为实施缓刑就不用接受法律的处罚了,只是让你的处罚来的慢一些。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7)——分则 (二)

最佳答案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重点法条」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条」《刑法》第72~77、450~45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战时缓刑制度。这一条是《刑法》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 总则性规定。战时缓刑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其一方面要遵循《刑法》总则第72条~77条关于缓刑制度的基本原理(原则),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2根据本条的规定,战时缓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的条件包括:一是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战时的含义第451条的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包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军人。军人的范围《刑法》第450条有明确规定;三是适用战时缓刑的根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不要混淆」

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二是适用时间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三是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战时 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四是适用方法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 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意思分解」

1本条是关于“军人”范围的界定,也是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总则性规 定。军人或军职人员,根据本条,具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第二类是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为在编职工)。

2关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军人范围不仅包括人民解放军系列,而且也包括武装警察系列;具有学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也属于这里的军人范围;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视为“军人”,也可以构成军职犯罪。

「重点法条」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 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了“战时”的含义及范围,也属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总则性 规定。在本章中,“战时”可能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必备内容,如战时自伤罪,也可能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如对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2对于战时的含义,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质和特征。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部队 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开庭前怀孕了可以判缓刑吗? (三)

最佳答案开庭前如果怀孕的话,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但是必须是要符合缓刑的要求,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能够判处缓刑。 一、开庭前怀孕了可以判缓刑吗?

犯罪嫌疑人怀孕后,会不会判刑,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要判刑的,怀孕的嫌疑人一般会被判缓刑或者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我们要知道,对于缓刑是需要在满足条件下才能判缓刑,怀孕的妇女要判缓刑那就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则就不能被判缓刑。

二、缓刑是什么?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关于缓刑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我国《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是对我国《刑法》中一般缓刑制度的重要补充,它与一般缓刑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整体。根据该条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法律后果均有所不同。

缓刑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先定罪,暂时不判处的一种刑罚。开庭前怀孕了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条件,即孕妇是被判处了三年以下的尤其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申请缓刑或者监外执行。

什么是战时缓刑? (四)

最佳答案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449条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故在和平时期或非战时条件下,不能适用此种特殊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法典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至于构成累犯的犯罪军人能否适用战时缓刑,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典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立法内容,应当同样适用于战时缓刑。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即使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被判断为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因为,战时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军人继续留在部队,并在战时状态下执行军事任务,若宣告缓刑具有现实的危险,则会在战时状态下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其后果不堪设想。至于宣告缓刑是否有现实危险,则应根据犯罪军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军人的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作出综合评判。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 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 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 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 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

综上,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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