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二审判决 (一)

药家鑫二审判决

最佳答案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对上诉人药家鑫的上诉进行了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上诉称其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药家鑫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他在撞倒被害人张妙后杀人灭口的行为极其卑劣,尽管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其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确认药家鑫罪行极其严重,裁定核准死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自首不足以减刑。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合理,程序合法。药家鑫的行为不仅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尽管自首情节存在,但并不能改变其罪行的严重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了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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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犯了什么罪,什么事件? (二)

最佳答案药家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西部大学城学府大道上的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肇事者药家鑫驾车撞到被害人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记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行至郭杜南村村口再次撞伤行人,被周围目击者们发现堵截并报警。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中国公安部的高度关注。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6月7日上午8时,药家鑫在西安被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药家鑫案件开审 (三)

最佳答案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备受瞩目的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受害者的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受害者张妙的丈夫王辉及近三十位亲属、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以及400多名在校大学生出席了旁听。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出指控,他供述称,案发时因害怕而一时冲动杀人,凶器为案发当天超市购得的单刃切肉刀。他承认自己下车查看时,因父母的叮嘱随身携带包,发现张妙受伤后,考虑到可能的索赔,他迅速拿起刀行凶,具体刺了多少刀已记不清。 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接受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提出的30000元额外赔偿。被告律师路钢辩解,此案是交通肇事转化为激情杀人,药家鑫在一时冲动下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然而,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民事赔偿问题尚未解决,原告在庭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张妙丈夫对某些材料持否定态度,认为与案件无关。

药家鑫的同学和校友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奖励证明及请愿书,希望能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些材料并未被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环节,原告张妙的丈夫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认为某些材料不具说服力。 激情杀人的定义是,行为人在受害者严重刺激下失去理智,当场实施犯罪,但药家鑫案中,是否符合激情杀人的条件,还需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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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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