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去年在中建八局的一个项目工地上辛勤工作了几个月,却遭遇了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尽管我手头有用工合同、考勤记录等一系列详细的用工资料,但多次讨要工资均无果。家里的老人和孩子还等着我挣钱养家,这拖欠的工资对我来说至关重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我希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让正义得以伸张。

中建八局拖欠我农民工资,有用工资料,我怎么起 (一)

中建八局拖欠我农民工资,有用工资料,我怎么起

优质回答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按照现在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农民工劳动者应该挺起腰杆做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这企业拖欠工资的事,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帮助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的合法权益

按照现在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的,如果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拖欠工资赔偿金”,政府有关部门(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劳动监察大队、法院)应该依法判处公司(或者老板)按照拖欠工资的数目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的赔偿金,赔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这是付给被拖欠工资100%(百分之一百)之外的,也就是总共应该付给劳动者125%(百分之一百,加上百分之二十五)款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们应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告发,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这个拖欠工资的事,同时打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这是政府提供免费律师帮助你们劳动者各种问题的电话号码,你们可以要求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帮助你们在法律方面得到援助

国家政府现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拖欠工资的克扣工资的属于违法犯罪,拖欠克扣一个人的工资超过五千元的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超过三万元或者超过十个人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要判刑关进牢狱。”、“企业应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并且给每一位劳动者(工人、农民工、员工、民工、职工,等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给劳动者缴足社保费并且足额发给工资,否则,政府执法部门会依法严格处罚违法的企业。私人老板同样必须按照国家政府的法律发给各项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用具和办理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并且按时付给工资,如果违反有关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及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政府同样会严格依法惩处违法的私人老板。

1、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劳动者(农民工、职工、员工,民工、工人、所有的打工者)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3、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第一步应该争取协商解决,可以直接找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老板、财务部门、财务经理。能协商解决最好,协商不合理就向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局里的劳动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设局、法院、监察部、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都可以,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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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工程点外卖欠2万餐费事件,为何等到媒体曝光才得已解决? (二)

优质回答中建八局工程点外卖欠2万元餐费事件,等到媒体曝光才得以解决的原因是:媒体曝光引起了群众以及网友的关注,而获得关注的事情,相关部门才会重视,受到重视后本应该顺理成章的事情才得以解决。在现实生活中,欠债还钱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这种看似天经地义的事情却往往不会很顺利。其实很多人碰到过这种事情,有人借钱的时候把你当大爷,等你一旦心软将钱借给他后,扭头他就成了大爷了,这种活生生的老赖生活中太多了。就拿中建八局这件事来说,点外卖欠人家的钱,自己也承认,可就是不还,下面就说一说为啥中建八局钱2万餐费事件,直到媒体曝光才解决:

一、获得了社会关注,中建八局工程为了自身形象必须解决

这件事能够快速解决,最大的原因就是造成了社会舆论,当时在直播中接电话的人霸气的回复使得这一事件成为了网络热点,人们不禁会想这么大的公司居然拖欠几万的外卖费用,还能把上亿的项目交给他们做吗,正是基于这样的舆论压力,才导致了此事快速解决。

二、工程行业欠薪的习惯蔓延到了生活中

众所周知送外卖一般都是小本经营,一顿外卖不过十几块钱,吃的人多的话一天也就几百块钱,结果还欠到了两万,给对方生意周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否则人家也不至于急匆匆的讨要,中建八局就这点钱居然还不想给,看来把工程上的欠款方式给灵活运用到了生活中 。

三、对付老赖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日常生活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机制,才能杜绝这种小老赖的产生。

你觉得为啥中建八局工程点外卖欠2万餐费事件,为何等到媒体曝光才得已解决?欢迎留言讨论。

惠州银座国际大厦(原名惠州国际贸易中心)现在的归属是谁? (三)

优质回答“原先我们和安骏达公司约定,先由我们垫资建楼,等大楼的主体工程封顶后,安骏达公司就支付我们垫资的80%,封顶时我们已经垫了1.1亿,对方却只付了1000万。”昨日,中建四局惠州分公司负责人涂女士告诉记者,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公司终于赢了官司。

2007年8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安骏达公司须支付拖欠工程款9752万元以及工程保修金348万元。同时,如果安骏达公司无力偿付,中建四局可以通过“银座国际大厦”主楼14~49层、副楼18~31层房产的评估、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安骏达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12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现在我们和安骏达公司根本联系不上,他们在惠州没有办事点,诉讼期间都是法院方面才能联系上对方。”涂女士说,“对方不还钱,我们只能申请执行判决,把大楼拍卖了。”

记者昨日试图联系安骏达公司未果。 一纸裁定书 拍卖要“黄”了?

2008年3月10日,事情有了转机,市中院发布公告,表示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记者在涂女士提供的这份公告上看到:“现本院拟对原查封的‘银座国际大厦’工程项目主楼14~49层、副楼18~31层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对于涂女士以及中建四局来说,这无疑是个喜讯。经过一系列准备,7月27日,中建四局通过市中院进行了“摇号”,并确认了两家拍卖行,联手主持“银座国际大厦”的拍卖事宜。

然而,几乎同时,涂女士收到了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宣布要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来,这是安骏达公司不服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

工人讨薪的艰难维 权

“4年了,还要再拖下去吗?”

2006年7月,银座国际大厦封顶,开发商却没有按合同支付承建商工程款,工人们也因此被拖欠了约3000万元工资,他们都指望着通过拍卖大楼,拿回自己的辛苦钱。

市劳动保障局

2000多工人被拖欠3000多万工资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了解到,自从2006年10月以来,相关部门多次多批接待银座国际大厦项目原工人,均反映被拖欠5千元至3万元不等的工资。据统计,银座国际大厦项目共拖欠2000多名工人约3000万元工资。

昨日,记者来到银座国际大厦工地,但没有看到原先的工人。工地保安队长谢先生告诉记者,自从2006年底工地停工后,这里就日渐冷清。“刚开始,工人们还会不时回来问一问被拖欠工资的进展。现在,很少有人再回来。”

“我们2000多名工人中,80%都是四川籍,这次地震中很多人家里都受灾。”银座国际大厦原工程一个木工班的负责人谢长云说,“4年了,还要再拖下去吗?”

律师

拖欠工程款不应成为欠薪理由

明明是承建商和开发商的合同纠纷,但承建商以此为由扣留或缓发工人工资,这合法吗?有法律人士指出,承建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被拖欠工程款不应成为欠薪的理由。

有律师认为,作为承建商应当支付工人工资,不能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理由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起诉承建商要回工资。“但是,如果承建商确实因工程款被开发商拖欠,拿不出钱来,开发商也有义务先行垫付。”通俗点说,此事中工人可向承建商、开发商任何一方要回工资。(报料人: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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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终审”为何仍可再审?

既然广东省高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为何还可以裁定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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