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在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中,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时有发生。它指的是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地取得利益,而使得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不当得利不仅关乎个人道德,更是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本文将深入探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效力,并通过实例加以说明,以期增进公众对此类法律问题的理解。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首要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了利益。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增加的财产,如现金、物品所有权的取得,也包括消极增加的利益,即本应减少的财产因某种原因未减少,如未支付的债务或未承担的费用。例如,某人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因疏忽未扫描其购买的商品,导致该人未支付相应费用而带走商品,这便构成了一方获得不当利益。

2. 另一方受损

构成不当得利的第二个要件是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也可以是应得利益的丧失。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如土地所有人因他人无合法依据耕种其土地而丧失的收益。在上述超市购物的例子中,超市因未收到应得的商品款项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3. 获益与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获益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牵连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要求获益与受损在数额上完全相等,只要受损是由获益造成的即可。继续以超市购物为例,顾客未支付商品费用的获益行为直接导致了超市未收到货款的损失。

4. 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最后,不当得利的构成还需要满足获益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利益时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取得利益时虽有法律依据但嗣后丧失。在超市购物的案例中,顾客因收银员的疏忽而未支付费用,其获益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旦不当得利成立,法律将介入调整这种不当的财产变动,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取得的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返还范围依其主观恶意与否有所不同。

若得利人为善意,即不知且不应知取得的利益无法律依据,且利益已不存在的,可免除返还义务。若得利人为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无法律依据,则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全部利益,并有权在利益少于损失时要求赔偿差额。

三、不当得利实例分析

不当得利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物品而不归还、误转账款不予退回等,均属于不当得利。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触犯法律,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分析这些实例,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理解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四、不当得利的法律意义与社会影响

不当得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人们在享受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得无故侵占他人财产。不当得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同时,不当得利制度也对经济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总结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获益没有法律根据。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将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通过实例分析和法律意义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赠与无效会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一)

最佳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网友咨询:

赠与无效会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守志律师解答:

赠与无效是不会构成不当得利的,因为赠与与不当得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合同无效取得财产的,取得人要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要进行赔偿。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守志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这里的取得,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为债务的消极减少。

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的增加。必须具备他方的最终损失。

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得利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得利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得到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守志律师简介

十年刑事检察工作,十八年专职律师实工作。擅刑事、疑难复杂民商案件,重实战解决实际问题。法条法理掌握精准。辽宁金正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何规定 (二)

最佳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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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一)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

(二)他方受到损失。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也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补充: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三)

最佳答案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三、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限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不当得利民法典规定985条 (四)

最佳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必须有一方获得了利益;其次,他方因此受到了损失;再次,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当这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二、《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同时也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与方式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得利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的范围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返还的方式可以是原物返还,也可以是作价返还。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四、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返还义务的产生。如果得利人拒绝返还取得的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要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存在例外情况。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返还方式可以是原物返还或作价返还。如果得利人拒绝返还,受损失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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