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中,企业改制作为调整企业规模、保障企业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为了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债权转股权、企业出售及兼并等民事纠纷的处理原则。它们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效维护了企业改制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

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

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企业改制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法院应当受理由于改制引发的 民事纠纷 , 债权转让 纠纷,出售 合同纠纷 ,国企改制,原来企业 债务 ,应当由改制以后单位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改为股份公司,债务由改制以后企业承担,企业重组,新建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 兼并合同 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 债权人 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 综上所述, 最高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企业兼并,经过政府部门批准 兼并协议 生效,如果政府部门没有批准,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兼并协议的有效性,企业兼并以后,原来的债务应当由兼并以后单位承担,单位出售时,已经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以内申报债权。

什么是逃废银行债务 (二)

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对组建企业集团的,要督促企业依法按资产的处分比例来分担清偿老贷款的责任,实行成员企业之间的贷款担保,分别与集团及成员企业签订贷款调剂使用和担保协议;对实行兼并联合的,要督促企业对其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按照“债随有效资产走”的原则,重签借款合同、更换借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合资的,要在有效评估的基础上,坚持由新企业承担原有贷款责任,办理股本质押;对实行股份制的,要参与并坚持用售股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在资产、股权抵押的前提下,将贷款按比例量化到股东;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承租费不得低于与承租财产等额贷款的利息以及资产折旧和其他费用之和,坚持承租人按合理比例还贷本息;对出售拍卖的,要参与评估和确定合理的拍卖下限价格。已办理银行贷款抵押的,银行享有抵押物资拍卖的优先受偿权利;对倒闭破产的,要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案的制定,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理时,要尽可能采用拍卖招标式,对在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账损失,不予申报核销。

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举几个案例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

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

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职工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怎样恰当处理呢? (四)

职工和企业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部分职工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

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第

二、企业对内定向集资形成的债务,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集资款;第

三、企业拖欠职工的福利,如医药费、住房公积金;第

四、其他的债务,如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执行企业业务时受到伤害的赔偿等。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完全消失,企业所欠职工的这些“内债”的原债务主体似乎不存在了,如何处理这种“内债”,使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利益得到保护,就成了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部分“内债”不处理好,势必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况且,企业对职工所负的债务与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并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这样,债务则随着企业财产的转移被转移到变更后的企业中,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对这部分“内债”进行处理,也可能会酿成新的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在改制中就必须充分予以考虑,将其纳入企业改制总体方案中予以解决。最近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在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被挪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有的职工也欠企业的钱。特别是业务人员将差旅费余款、收回货款等少交或者不交,这些债权都要予以查清,逐笔收回,有的企业的做法是从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抵扣。对于个别人员执意不交,在教育无效,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向检察机关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责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中隐匿债务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360问答。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