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知道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什么呢? (一)

哪位知道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什么呢?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

加快处置流程:新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改变了原来先认定闲置土地再予以处置的做法,合并了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环节。对于用地单位已书面承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可直接进入处置环节,显著加快了闲置土地的处置。

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方式:土地闲置费不再按月计收,而是统一规定按出让土地价款20%或划拨土地价款20%一次性征收。此外,明确规定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进一步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罚力度。

调整土地价款:对于闲置土地增值的,新办法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时依规定调整土地价款,体现和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的精神,加大了土地闲置的成本。

人性化调整:新办法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宏观政策,作了更合理、更人性化的调整。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影响而未能开发的土地,经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会审核实后,受影响期间不视为闲置时间。同时,对于因政府因素不能继续使用的闲置土地,符合有偿收回条件的,直接按财政评审确定的前期投入全额给予补偿,改变了原办法按地块前期投入70%予以补偿的做法。

完善用地手续: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如按现行规定须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按现行政策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二)

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多样,包括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期限及协议收购和无偿收回等措施。对于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将征收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为土地闲置费,并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延期,待条件消除后,可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需承诺在此期间动工。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主动放弃开发或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情况,政府可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收回土地。在执行收购前,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先处理闲置土地。补偿标准依据相关法规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资金管理严格,征缴的土地闲置费上缴财政,其中20%专项补助给国土资源部门,各区政府负责的则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

闲置土地的定义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具体判断标准包括:合同到期未动工、未规定时间但满一年未动工、动工不达标且中断后满一年,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措施旨在有效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资源。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三)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什么?哪位知道? (四)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判定

非闲置土地的处理: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如果某宗土地经过调查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则不能按照闲置土地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置。这意味着,对于非闲置状态的土地,需采取其他管理措施进行监管。

二、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

纠正与处罚:对于确实存在闲置情况的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7条的规定进行纠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体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管理部门会首先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然后根据认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可能仅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总结

北京市在处理闲置土地时,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对于闲置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纠正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请注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处理办法还需根据北京市当地的实际政策和规定进行解读和执行。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协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