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落户有偿转让宅基地

进城落户有偿转让宅基地:探索农村发展与城市化融合的新路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进城落户,追求更好的教育、医疗及就业机会。这一趋势不仅促进了城市的经济繁荣,也对农村的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进城落户与有偿转让宅基地成为热议的话题,旨在通过合理流转土地资源,实现城乡发展的双赢。
进城落户:农村人口流动的新常态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对于许多农村家庭而言,是改善生活条件、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进城落户不仅意味着个人身份的转变,更是家庭成员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一次深刻变革。这一过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时也促进了城乡间信息、技术、文化的交流。
宅基地现状:闲置与需求的矛盾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着宅基地闲置的问题。由于人口外流,部分村庄出现“空心化”现象,大量宅基地长期处于未利用状态,这不仅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有效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合理盘活这部分土地资源,成为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有偿转让:探索宅基地流转的新机制
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同时满足部分进城落户农民变现资产的需求,有偿转让宅基地的政策应运而生。这一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市场调节,实现了宅基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偿转让的实施,一方面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了资金回笼的渠道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也为农村内部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资,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这一政策还有助于缓解城市用地紧张,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政策保障:确保转让过程的公平与透明
为确保宅基地有偿转让的顺利进行,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转让条件、程序及监管机制,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出现欺诈、非法转让等行为。政策保障是实现宅基地有偿转让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展望未来:宅基地流转与城乡融合的新篇章
宅基地有偿转让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对现有土地制度的创新,更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一步。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的深入发展,宅基地将成为连接城乡的桥梁,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宅基地的有偿转让将成为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重要力量。
综上所述,进城落户有偿转让宅基地,是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探索农村发展与城市化融合的新路径。通过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我们有信心解决好宅基地流转中的各种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共绘乡村振兴的美好蓝图。
- 1、农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农村土地也确权:2027年到期:土地还是自己的吗?
- 2、报告确定鼓励自愿有偿转让,你的宅基地将怎样整治、退出?
- 3、如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进城落户有偿转让宅基地的相关问答
农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农村土地也确权:2027年到期:土地还是自己的吗? (一)
贡献者回答农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农村土地也确权,2027年到期,土地还是自己的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农民进城落户时,不应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条件。进城农户的土地权益应得到保护,他们可以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退还承包地给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是主要方式,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也可用于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如果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承包方,需要经过成员同意和政府批准。
由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仅有承包经营权而非所有权。承包期结束后,如需继续使用土地,须重新申请批准。即使户口迁出的家庭成员,只要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如果全家户口迁出,将不再享有该权益。
报告确定鼓励自愿有偿转让,你的宅基地将怎样整治、退出? (二)
贡献者回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部分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在实务中,宅基地制度改革已在一些县(区)试点多年,许多地方已制定本地的宅基地退出、整治或者盘活利用的试点规范。
那么,农村宅基地在未来几年内将要经历怎样的改革举措从而实现“盘活利用”呢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和整治又有怎样的开展要求呢
本文,在律师就结合海南省三亚市的相关规定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何为宅基地的“盘活利用”这里下定义了】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就是宅基地“盘活利用”与“自愿有偿退出”改革的明确法律依据。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对闲置宅基地及房屋的“盘活利用”呢法律上没有再往下细说,而是将解释的空间留给了基层一线的探索实践。海南省三亚市于2022年6月发布的《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就对此给出了定义:
本办法所称盘活利用,是指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宅基地经营权人开发利用宅基地的行为。
在律师认为,这一新定义有一突出亮点,即在法律现有的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政策明确的“资格权”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了“宅基地经营权”这一新概念,从而有效解决了法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在行使中的限制,也与已有法可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相对应。
也就是说,下乡投资创业的城里人依法难以取得只属于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却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合法经营权,从事一次签约至多20年的文旅、康养等经营活动。
这也就标志着农村宅基地只许本村村民居住生活的“用途管制”被彻底改革了,经营将成为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的新发展道路。 【哪些情形下可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村集体收回农村宅基地,是由《土地管理法》第66条明确规定的,三亚市的新规,这里不再赘述。我们重点来看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的退出和整治行为。
《三亚市管理办法》第9-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有具有所有权的其他合法住所的;
(例如该村民已响应政策鼓励进城购房,但尚未进城落户等情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宅基地。
(二、三两项系实践中最经典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适用情形,前者系对不符合宅基地管理法规、政策历史遗留情形的纠正,后者则专门针对非本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等情形)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是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申请宅基地退出的村民,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在律师认为,这里的“回购价格可协商”规定要明显优于“一刀切”的直接规定补偿价值。在实务中,考虑到闲置宅基地上房屋多数较为老旧,很多长期处于无人居住的失管状态,谈不上什么装饰装修价值,甚至建筑结构有的都只是最原始的土木结构、砖石结构,其补偿价值往往被定得较低。
譬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下辖的覃(音“勤”)塘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的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按以下标准补偿:
1.住房按占地面积300元每平方米补偿;
2.厨房和厕所等附属用房、畜禽舍、柴火间等可按占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户协商确定;补偿资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盘活利用的收益资金等支付。
从补偿资金的来源中大家不难看出,这种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在资金规模上完全无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征收项目相提并论,其只能是“花小钱办大事”,客观上并非按照退出宅基地上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计算的补偿。
简言之,在大多数此类改革试点中,自愿有偿退出的补偿要比法定的征收补偿、开发商的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低得多。因为这里的主体只是村集体,既无县级政府也无开发商。
故此,如若村民真有闲置的宅基地上房屋想考虑退出,还是与村委会“议价”更有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可能性。毕竟房子和房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有些贫富差距较大地区的区别可能还会不小。 【宅基地整治靠“旧村改造”模式推进,“村民自治”搬迁又迎高潮】
从操作形式上看,两年前曾叱咤风云的“撤村并居”搬迁就是一种典型的村民自治搬迁,有些地方的腾退项目也是如此。而从三亚市的新规中看,对闲置宅基地的整治也将通过旧村改造名义的村民自治搬迁来实现。“村庄撤并”已为《乡村振兴促进法》所明确不予鼓励,但这似乎并不妨碍村民自治搬迁行为的持续开展。
《三亚市管理办法》第11-13条有如下规定:
1.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应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自主开展宅基地整治。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整治,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形成宅基地整治方案。
宅基地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整治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整治宅基地需搬迁的农村村民户数、人数、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需搬迁的农村村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和安置规划方案;整治后多余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可以看到,是否进行整治是由村集体发起,并通过村民自治程序表决决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规则将在宅基地整治与否的问题上再度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管理办法》还是留下了最终的县级政府批准程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整治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
在明律师认为,这种以“宅基地整治”为名开展的“村民自治搬迁”在操作中会与政府行为严格区分,区政府虽然依规要进行批准,但其批准行为却被视为一种“内部审批流程”,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真正对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只是村集体的决议、决定行为。
这就意味着,农民朋友们需要切实加强对村务的知情、参与和监督,从而避免整治行为给自己的宅基地、房屋权益造成损害。
若宅基地整治方案已经通过,村民切不可盲目起诉,因县级政府的“批准”行为很可能不可诉,而是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做个案分析,寻求对腾退房屋、土地的救济途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农村的土地由“死”逐步放“活”的过程正在加速推进中,对农民而言这无疑是好事情,是靠地增收致富的历史性机遇,大家一定要积极参与各项改革试点举措,不要被落在后头。
但同时,机遇也往往意味着挑战和不可预知的风险,尤其是在相关措施尚处于反复摸索、试点的阶段下,法律的保障、兜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农民朋友们在遇到宅基地的整治、退出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充分理解方案和协议的具体内容,从而有效利用自己的“村民自治权利”,为自己在改革试点中争取到更多合法的切身利益。
大家伙可千万不要让自家的宅基地及房屋在稀里糊涂、一知半解之下就被“整治”“退出”了,一旦下笔签了协议领了补偿,再想反悔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如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三)
贡献者回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政策的复杂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依法保障权益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自愿有偿原则
农民进城落户后,是否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己作出选择和决定。退出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确权登记颁证
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切实保障好其财产权益。
4、探索退出机制
按照市场化的方式,逐步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财产权益。
5、政策支持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十四五规划,强调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6、法治保障
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治机制,确保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推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依法保障原则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农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或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自愿原则
农民进城落户后,是否保留或转让其土地权益,应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作出选择。
3、有偿原则
农民转让或退出土地权益时,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帮助其在城市中更好地生活和发展。
4、确权登记颁证
国家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农民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5、司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将重点审查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6、政策支持
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维护政策,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进城落户农民如果认为其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行政复议:
1、明确申请期限
进城落户农民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确定复议机关
进城落户农民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准备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权属证明等。
(4)支持复议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4、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5、复议机关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法律救济
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进城落户有偿转让宅基地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协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