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介绍

劳动合同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规范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激发员工积极性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以下将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国有企业劳动合同范本进行详细介绍。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曾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尽管该文件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但其对历史的影响和启示仍然深远。暂行规定明确了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时,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应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例如,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范本解析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范本是国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重要参考文件。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范本通常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是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以及乙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这些信息是确认合同双方身份的基础。

其次,劳动合同范本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的约定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也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甲方应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特定岗位的工作,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及贡献等,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此外,劳动合同范本还规定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全文总结

通过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国有企业劳动合同范本的介绍,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劳动合同制度在国营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劳动合同制不仅规范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暂行规定的实施,为劳动合同制的推广奠定了坚实基础;而劳动合同范本的应用,则确保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合法性。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愈发凸显。国营企业应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员工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

最佳答案在国营企业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七条强调,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需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且合同一旦签订,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八条详细列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生产指标、试用期和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可能的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合同期满可终止,但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则在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列举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而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工等。

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恶劣的工作条件、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自费入学学习等。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上级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约方需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企业解除合同需征求工会意见。 扩展资料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二)

最佳答案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第一章,明确了企业的用工制度。 第一条指出,企业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普遍采用劳动合同制。企业可根据生产需求选择用工形式,包括五年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短期工以及定期轮换工。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必须依据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法律效力。

第二条进一步强调,即使是临时工和季节工,企业也需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权益。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雇员,都享有与企业原固定工人相同的权利,如劳动权益、工作机会、学习发展、参与企业管理、政治荣誉和物质激励等。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稳定且公平的劳动关系,保障所有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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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七章 附则 (三)

最佳答案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七章的条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招聘常年性岗位的工人时,应参照本规定进行操作。这些单位招聘的工人适用本规定的各项条款,以确保公平和一致性。 第三十三条特别指出,矿山、建筑、装卸、搬运等行业从农村招用的,保持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城镇中招聘的临时工和季节工,他们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将遵循国家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上述行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被授权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节,但必须在制定后上报劳动人事部进行备案,以确保政策的合规性和统一性。 对于本规定的具体解释权,由劳动人员部负责,这有助于确保所有相关方对规定内容的清晰理解。

最后,这项重要的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这是国务院在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发布的,标志着劳动合同制在国营企业中的正式应用和管理。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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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四)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为: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等招用的工人。第二条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长期工、五年以下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他们在入党、入团、参军、招干、提干、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住房分配、子女入托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由用工单位负责填写,在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原因,加盖公章交由本人保管,本人持册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待业。第六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用工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具体确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用工单位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1.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3.生产、工作条件;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7.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被招用的工人协商确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岗位,需要长期稳定的工种,合同期可以签订十年直至退休年龄。短期合同工一般不少于三年。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续订手续,同时分别报企业主管和劳动部门备案,中央属、省属单位应同时抄报省劳动局。

定期轮换工的使用期满,即应终止合同,不得续订。

劳动合同制工人自然减员指标(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减员)由省纳入劳动计划统筹安排。未经省下达劳动指标,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补充新工人。第十一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主要指下列情况:

1.企业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而生产的富余人员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需要成批或成建制调剂劳动力的;

2.因单位迁移,劳动合同制工人随之转移的;

3.随军、随干的配偶和按规定随迁的子女;

4.离退休干部、工人异地安置,身边无子女,按政策规定随迁的子女;

5.因落实政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的。

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具体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双方用工单位同意,报有关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给予办理转移工作单位的介绍和劳动保险基金的转移及户粮关系的落户手续。原单位应同时将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和《劳动手册》转至所去的新单位。

原则上不办理本县、市内的转移工作单位的手续。

多少年开始中国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五)

最佳答案多少年开始中国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协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