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 (一)

如何认定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

贡献者回答如何认定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

如何认定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内,属于无名合同,装修合同究竟为何种合同 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活动是一种建筑活动,所以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是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然后交付工作成果,业主给付报酬,因此符合承揽合同定义,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装修工程属于承揽关系范畴吗?

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如果是建设工程范畴,则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是承揽关系范畴,则法律法规无相关资质要求的规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装修工程可以分为特殊装修工程和一般装修工程,特殊的装修工程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一般装修工程仅是对室内空间布置的改进、使用的优化,一般是对成型空间的的再加工再创造,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整体安全结构产生影响。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的特殊装修工程可以归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其他的一般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属于承揽关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可以得出只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会对建设工程整体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装修工程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把装修工程归到建设工程的范畴。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和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装修工程应当只是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会对建设工程整体产生影响的特殊装修工程,而一般的装修工程则不包含在其中。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办法别以单独一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必须委托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情形,而其他的装修情形则没有要求。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只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其擅自施工才会遭到处罚,对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所以,其他的一般装修不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会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结构的情形不是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完成的。 在实践中个体装修从业者一般都没有相应资质,如果把所有的装修工程都归属到建设工程中,则必然导致实践中大量的装修合同因施工者无相应资质而被认定无效。这显然是和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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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怎么定性为合同诈骗 (二)

贡献者回答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主要依据方面如下:

1、客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这些行为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作担保、以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更多财物、收受财物后逃匿以及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等。

3、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区分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时,应重点关注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4、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如下:

1、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身份证明、虚假证明材料或虚构公司、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逃匿。

2、唱一和“演双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通过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的方式来演“双簧”,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并上当受骗。

3、先舍后取“钓大鱼”

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4、虚张声势“空手道”

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6、招摇撞骗“唱空城”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怎么定性 (三)

贡献者回答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其定性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合同自始无法履行:

若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法履行,例如合同标的物不存在或法律禁止交易,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违约行为触犯刑法:

若违约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违约人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若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债务人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若仅为暂时无法履行,待原因消除后,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需遵守《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若因债务人原因合同完全无法履行,债务人可解除无法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可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无法实现债权人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

综上所述,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定性需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况、违约原因、法律后果等因素。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1. 主合同义务,也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2. 从合同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3.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4. 主给付义务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

5.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6.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7. 如果一方因为没有适当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8.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 在我国,保证合同的数量是很多的,因为民间借贷往往是会涉及到合同的担保的,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担保都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内容的实现。我们一定要及时的注意。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协律网希望如何认定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