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1条与物权法106条之关系 (一)

合同法51条与物权法106条之关系

优质回答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在无权处分场合的法律适用层面紧密相连。前者侧重于合同效力问题,后者关注物权变动。在善意取得问题上,学者间存在争议,部分学者主张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前提。但这一要求与合同法第51条相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漏洞。王利明教授等学者坚持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亦有此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被删除,原因之一是与合同法第51条存在矛盾。韩世远教授、王轶等学者建议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但此观点可能导致合同法第51条成为具文。

在不修改合同法第51条和其解释的背景下,删除转让合同有效的要求,符合法学方法论,即不需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应指“对出让人无处分权不知情”,但是否应区分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不同标准,学者间存在争议。从文义角度难以得出统一善意标准的结论,部分学者如崔建远教授主张统一标准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而程啸、朱广新等学者则认为应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善意取得和公信力制度。相关讨论和研究可参考多篇著作和论文。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协律网关于崔建远教授论文《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的阅读笔记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