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一)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优质回答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需要提前告知吗?我租的房,上月到期了,我也没续签 房东也没有要求续签,这会儿21号我要退租,他跟我说退不了押金(一分都没有),要提前15天通知他。上月25号到期,他让我交了这个月的房租,并且没要求我续签。

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陈龙吟律师解答: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陈龙吟律师解析:

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

租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陈龙吟毕业于西南政法民商法学学院,现为西南政法民商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民商法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助教及法律诊所指导专员。《成都日报》,《成都商报》特邀法律评论员成都电视台第四频道法律嘉宾…

成都律师揭秘!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 (二)

优质回答现实生活中却经常遇到一些黑心中介,专坑客户,特别是一些买房、租房经验不足的年轻人。且遭遇无良中介后的维权成本也较高,应该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倘若不幸遇上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问题一、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认为: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规定于2016年4月1日进行了修订)规定,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需通过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依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至少应当同时具备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方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问题二、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通过哪些手段欺骗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免受骗?

市场上不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骗消费者的惯常手段主要为:

➤截留和骗取房屋信息;

➤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

➤将押金、看房费等占为己有;

➤散发虚假广告、引诱租房者上钩;

➤利用“托”充当房主,制造种种障碍使租房者看房失约;

➤以租赁房屋内需要添置通讯设施、办房屋租赁手续等理由实施诈骗钱财的行为等等。

苟凌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受骗,消费者至少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事项一: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注意事项二:推荐使用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承办的执业经纪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

注意事项三:若将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应委托缴纳了保证金、通过指定银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通过银行收付租金。

注意事项四:从事房屋买卖业务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明确房屋成交价及佣金标准,达成意向后应坚持买卖双方见面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事项五:先查验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后接洽经纪业务。

问题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归哪些部门管?维权应该上哪讨说法?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亮律师认为: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局、人社局,同时还应当遵从房地产经纪协会的行业管理。

因此,消费者可以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法行为向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及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问题四、遇到不法中介报了警,在警察面前中介表示愿意退钱,但除了派出所就翻脸不认账,我应该怎么办?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晓律师认为:

➤首先,消费者在寻求警方介入救济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达成一致的,尽可能签订合同进行明确,防止其反悔;

➤其次,若未签订合同,消费者可以以警方制作的出警记录中中介机构愿意退钱的陈述作为证据,起诉中介机构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再次,若中介机构翻脸不认账,消费者可以再次报警请求警方介入;

➤最后,若中介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消费者可以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五、中介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我是否能让他们退还租金?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钟晓丽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欺瞒租客房源的信息,入住时和承诺的完全不一样时,显然属于损害委托人即租房者利益的行为,中介机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若已实际收取,租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返还。

同时房租收取的主体为房东而非中介机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中介机构退还房租没有依据。

但是租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房东退还租金。若租房者在这一过程中还遭受其他损失,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赔偿。

问题六、中介费多少才合理?怎么才能知道自己有没有被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以及四川省发改委及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发布的“川发改价格[2014]532号”文件(以下简称“532号文件”)的规定,

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放开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但是根据53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未标明的项目及费用。

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及费用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费金额。

(回答发布于2016-11-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劳动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可以直接走人吗? (三)

优质回答合同到期了不续签,可以直接走。但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无论是劳动者不续签还是用人单位不续签,最好是提前告知对方。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可以直接走人吗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浩芳律师解答:

合同到期了不续签,可以直接走。

但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无论是劳动者不续签还是用人单位不续签,最好是提前告知对方。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浩芳律师解析:

关于不续签的经济补偿: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果劳动者不续签,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话,单位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王浩芳律师简介

2016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前往检察院公诉科参与实习,毕业后担任成都某风控公司法务,现为专职律师,专注民商事案件,先后参与办理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项目,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反悔受让,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四)

优质回答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著名学者庞德曾指出:在商业的时代,财高主要是由请求权所构成。那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反悔受让,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我与另两个人商约转让他们的债权,然后我付了一半的钱,现在债权还没有转让给我,我现在也不要转他们的债权,我能反悔吗?我能把钱拿回来吗?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郭明莉律师解答:

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债权人反悔可以撤回该通知,但是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债务人才可以。

上述规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疑难案例中特别指出的情况,撤销债权转让的行为适用于要约承诺中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需当事人真实有效的意愿,同样,撤回债权转让通知也应该满足债权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郭明莉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债权转让依旧生效。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可以经相关当事人协商解除债权转移合同。

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2、可转让债权的内容;

3、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反悔可以撤回,但是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早于或同时与之前的债权

重庆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理过大量劳动,合同,婚姻家庭,经济,知识产权,房产以及建筑工程,侵权责任等纠纷,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公司服务经验和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经验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协律网希望劳动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可以直接走人吗?、成都律师揭秘!如何避免遇到不法中介,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