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二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一)

答中国婚姻法二十四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下:
基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随后,该条款在2017年进行了补充,增加了以下两款:
虚构债务情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情形: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该解释相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从1月18日起不再适用。这一变化要求各级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是什么 (二)
答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主要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的债务处理。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在原有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内容,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以进一步完善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定。
审理要求: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案件中,各级法院需正确适用上述补充规定,确保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的建设。同时,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应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到庭,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对于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行为依法惩处。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协律网关于婚姻法二十四条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