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政法委近期针对司法救助问题开展了一次深入的调研。司法救助工作是政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民声、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司法救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我县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探索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司法救助机制。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将深入分析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推动我县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县委政法委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

答在生活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县委政法委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县委政法委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篇1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近年来,我县明确提出了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全面构建和谐上饶县就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县实行了县委书记大接访制度,信访维稳化解责任制度,在镇(乡、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民情服务中心,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开展了“十户联防”试点等工作。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大部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但仍有大量涉法涉诉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表现是涉法受害群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部分受害群体不但对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失去诚信力,而且还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遇事不通过法律要找“青天”,不相信基层干部而越过下级找上级,试图通过越级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群体闹事等形式达到诉求目的。要让受害群体得到合理补偿,提高政法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有效化解涉法受害群体的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让受害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的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
县公安局从20xx年开展集中处理的32起涉法案件中就有9起需通过救助资金渠道进行彻底解决;县法院从20xx年开始办结的44件涉诉信访案件,有近一半的需要实施救助工作才能得以息访。这些需要救助的案件在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后,当事人就以非正常越级上访行为来达到得诉求。如傅明阳、吕茶花、周茂林、徐圣平、黄庆华、罗全、程子道(余俊朝)、章加财、余禾花等,这些人员的非正常越级上访不但给我县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而且在稳控、接访上访人当中也使当地政府花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我县四十八镇一老非正常进京上访户叶玉仙(下岗职工),其丈夫程先标因在20xx年8月30日晚上在茶亭镇下裴村被当地群众疑为小偷而抓获,后将其捆绑在村后毛竹山上进行群体殴打,致程当场重伤身亡。公安刑侦立案侦查,抓获殴打程的其中七名涉嫌人,刑拘后经反复细查,最终侦查结果无法认定致使死者身亡的 致命凶手,导致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仅对涉嫌人不予批捕,就连对死者补偿也难以确认,只能将涉嫌人取保候审。为此,死者家属对侦查结果及不理解,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要确认谁是殴打其丈夫身亡的致命凶手,拒绝火化遗体,加之本人多病、孩子小,生活极度困难,其多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列入了中央联席会交督办案件。06年6月,刚调任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肖万松高度重视该涉法上访件,亲自调阅案卷,反复、耐心做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协调县民政局将上访人及子女列入城镇居民低保,调度资金5.5万元予以解决尸体冰冻火化费用,终于使上访人叶玉仙思想融冰,案件得以息访。又如申请人黄梓万、余晓有等与被执行人江德坂、廖兴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梓万之子黄元平、余载舟之夫葛福祥均在该事故中死亡,该案于20xx年1月24日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逃避债务,县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手段,至今仍无效果。现申请人黄梓万年迈体衰(现年70岁),其妻亦年老多病,儿媳弃家而去,留下年幼的孙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另一申请人余晓有家庭情况相似,亟需解决当前的实际困难;再如申请人黄应孝与被执行人黄贤仲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应孝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现因眼睛被打受伤丧失了部分劳动力,而其母亲年事已高,因儿子眼睛尚需治疗还要四处为其筹集药费,家庭生活举步维艰,迫切需要法院为其实现债权,但因被执行人举家外逃躲避债务,导致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当事人对此亦产生不良抵触情绪;特别是。对于案件久侦未破或犯罪嫌疑人长期负案在逃,而遭受侵害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甚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医疗费用致使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死亡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致使受害人涉法涉诉上访。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是我们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根本指导思想,为了减少困难受害群体涉法信访问题的发生,就应该通过法外施情,经济补偿等方式让受害诉求群体在思想得以安慰,在生活上得以保障。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化解积案、凝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大司法救助,息诉罢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建平安县的重要举措之一。除实施法律援助外还必须实行资金救助。而建立救助资金,则是有助于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效途径。由此,要将救助基金建立在长效机制中去。但建立救助资金,关键是资金。目前,我县未建立专门救助基金,都是针对个案,且是对大的疑难积案进行救助的,如果其他案件得不到有效化解,也可能演变成象傅明阳、张冬凤一样的个案,所以基金仅靠执法单位自筹或执法单位领导出面筹集都是有限的。问题在于:一是我县仍是一个财政吃紧的老区贫困县,政法各部门经费短缺。二是未列入财政预算。三是未争取到民政部门及社会的帮助。
三、司法救助对象的要求及救助资金的建立与应用
1、建议将救助对象暂时限定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遭受侵害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的当事人,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因法度之外、情理之中,法律途径确实得不到救济的,且其生活又确有困难,需要立即救助的;另一种是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涉及农民工、残疾人、退休职工、低保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其他执行案件,法院执行的法律手段已经穷尽,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的项目和范围主要包括紧急救治费、必要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费等,但每项救助在数额上都应有明确的额度限制。
四、进一步增强司法救助舆论引导
资金救助只是面对极少的弱势无助的群体,而要改观现状的有效做法就是必须增强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日趋复杂,法律事务日趋专业化。目前,我国仍有一定数量的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势必影响法律在实践中的运行,这是一对无法回避的矛盾。一要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司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拓宽援助领域,降低援助标准,提高援助质量,逐步实现“应援尽援”;公检法司等要建立法律咨询制度,及时为案件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要将法律援助向乡镇(街道)、消协、残联、工青妇等延伸,设立法律援助站;向各社区延伸,设立援助分站。二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深入开展各项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全社会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目标,这也正是法律援助的目的之一。三要正确引导宣传舆论。一方面,各政法部门要加强和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提供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新闻素材;另一方面,教育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现代传媒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正气,为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作贡献。
调研课题负责人:
李康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调研课题协调人:
殷立新(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责任人:
朱继标(县委政法委干部)
县委政法委司法救助问题的调研报告 篇2
为了切实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申请执行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为民司法的宗旨,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xxxx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积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通过司法救助,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自2013年12月份以来,该院共对7案12人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28.3万元,执结案件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实践中,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未得到司法救助生活陷入困顿,时常到法院及政府部门上访、缠访,降低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笔者现从一案例简要分析目前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执行经过(江某某、徐某华、徐某风申请执行杨某某、黄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被执行人黄某某将其自建房屋的墙体粉刷发包给被执行人杨某某承建,杨某某雇请徐某某与其一起粉刷墙体。同年12月11日,徐某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踩空摔跌至地上,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12月16日,徐某某亲属江某某等三人向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3月2日,该院判决杨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江某某等三人各项损失66091.5元、15530.5元。2009年4月28日,江某某等三人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某、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该院及政府部门上访。2010年至2011年间,执行法官陆续从被执行人黄某某账户扣划存款共计6200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庭困难,其自身又患有心脏病,该院无法对其司法拘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便外出务工,无法找到其下落,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未能得到全部执行,执行陷入困境。
面对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积极与江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江某某办理低保,解决其燃眉之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及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1月17日,江某某等三人终于获得了40000元救助款,并自愿签署停访息诉协议及放弃部分债权承诺书,该案通过司法救助圆满化解。
二、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司法救助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1、救助范围小。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通常以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其他类型的案件救助寥寥无几。
2、救助金额有限。实践中,法院按要求上报的案件需救助的数额很大,而最终获批的只有3—5万元,甚至更少。申请执行人由于赔偿未能实际到位,往往在救助金用完后继续上访。
3、救助次数有限。司法救助通常都是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牵头发起,由法院上报案件,每年开展司法救助的次数就一两次。而法院受理的案件源源不断,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不断增加,现有的司法救助次数远远不能满足于需要救助的人员。
4、救助金发放周期长。通常情况下,开展司法救助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发文至法院,由法院上报案件材料至救助机关审批,通过审批后,再由救助机关将救助金转至被救助人所在政府的财政账户或法院账户,再由法院支付给被救助人。从救助文件下发至被救助人领取救助款,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大半年,影响救助效率。
三、对司法救助的建议
1、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只将赔偿数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部分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救助,而实践中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大量存在,因未能得到执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因此,应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纳入司法救助的对象,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
2、增加救助金额。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救助,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或基本实现,待法院执行到位后予以返还。
3、建立司法救助常态化机制。应由法院不定期向党委、政府、政法委等部门申请司法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开展司法救助。
4、缩短救助金的发放周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材料一经审核批准,救助金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转入专门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使困难群众尽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
5、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组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专门拨款,同时吸纳社会捐款,以弥补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支持、社会帮扶的长期性社会公益事业,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2012年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二)
答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完整版/推荐)
内容摘要:
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官们希望为人父母的家长们要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尽心尽力。
3、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例如:黄某是某校读职高,成绩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业,老师怕影响到班级成绩和荣誉,在开学时,不准其注册,故辍学在家,后因没事就到社会上玩,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为学校、教师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将其推出校门,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力剧。例如曹某,女,14岁,是个非常听话,成绩优异的女孩子,邻居家10岁的林某一直拿她当做榜样,放假时俩人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去曹某家玩,却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调查此案件中,曹某声称:“我看电视里,杀人的镜头很过瘾的,于是我就想试试。”本案中曹某就是因为受外界影响,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三大形式特征分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例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01年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98倍。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80%。
2、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例如:在《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及分析》一书中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案例占本书案例70%。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而言,有的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差,对外界的防御能力低;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的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的冷落或歧视等;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就不可能靠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自我预防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阶段来看,往往是未成年人自身认知能力底,防御能力差以及能力不够,应当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在自我预防的过程中,应举和帮助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已经发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带头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时,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自身找出不足,以最快的方式杜绝有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
家庭预防
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蛛丝马迹的当首属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初犯阶段,父母如能及时制止、教育;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与少年家庭签订防治犯罪的责任状,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通过落实承包责任制,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对于整天忙于生意、事业、忽视子女教育的家长,要促使其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湾,是情绪的出口,是在外受伤跌倒时可以疗伤止痛、补充能量的地方。那些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纵容或棍棒教育的家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摒弃不良的教育习惯,使每个家庭都能真正起到教育预防的职责。其实孩子都是很宽容的,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去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
学校预防
在学校预防中,学校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学校应改变现有不当的德育模式,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的德育及其违法的原因。德育本身没有过错,错的是教育的不当内容和方式,片面的追求、且德育仍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初的和最有力的屏障。,因此,要发挥德育教育自身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关闭而不是开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大门,必须纠正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回归教育本来面目,认真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有效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老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实到实处。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老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
社会预防
现在的社会多姿多彩的,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可观,大多数人富裕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了进来。即便是收视率很高的频道,也免不了武打凶杀、异性亲热等演示传递的信息。所以有的青少年边看边模仿,甚至对身边的家人、朋友动手动脚。“泡网吧”更是成了青少年们的乐园,在那里,他们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不管网上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照单全收,他们从不担心老师或家长去找他们,因为门口有老板在放哨。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因享乐到手头拮据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累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在“全民经商”的潮流中,恭喜发财、赚钱光荣不再被中国人羞涩避讳,不读书照样可以挣大钱已成为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共识。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鉴于上述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各级党委、党政府、领导要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制度,在共青团、妇联、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组织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及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2、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六条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①指定辩护,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凡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在2002年以来所办理的57人中,有12名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都为他们指定了辩护人。如陈某盗窃案,由于陈的父母离异,家庭经济困难。法院通知陈父到庭后,他虽然愿意为儿子委托辩护人,但却无钱。法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即为陈某指定了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寓教于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如在审理刘某等五人抢劫一案时,特邀请了该案5个被告人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时,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他们是在校生,且平时表现比较好的实际情况,除被告人刘某外,其余四人均免予刑事处分,使四人重返学校。法庭最近回访了解到,四人遵守纪律、学习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学习机会,刻苦学好本领,将来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③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决的,均组织家长、所在村委会干部、公诉人、辩护人等参加帮教座谈会。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未成年犯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通过座谈帮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长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真诚悔改,重新做人。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动与学校联系,做学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园学习,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缓刑犯流入社会再次犯罪。
④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确定庭审方式、方法,防止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在审理廖大和廖二抢劫一案中,法庭针对廖大对自己犯抢劫罪的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决定休庭,让指定辩护人、家长在一起共同对廖大进行教育。当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痛心流涕,当即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据此,法庭判处二人缓刑。法庭采取这种方式,既不伤害其自尊心,又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能够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200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57人,其中21件是抢劫。在未成年犯的57人中,判处免予事处分的6人,缓刑17人,单处罚金5人,拘役10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人,仅占33%。57人中无1人上诉。
广泛开展送法进校活动。该院派出法官到中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学校普法。在法官们的指导下,这些学校普遍举办了法制展览、法制告会、学法用法演讲会、摩拟法庭等活动。法官们还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中学开庭审判,收到了使学生学法、知法、讲法、用法、守法的好效果。
法院执法须保证“三要”:一要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在开庭时将有关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未请辩护人的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审判区内为监护人安排专席,保证其参与诉讼,为少年被告人辩护,并享有阅读审判笔录和为少年被告人上诉等权利。宣判后安排监护人与少年被告人见面;二是要把法律教育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注意做到法律用语通俗化,审判语言言简易懂,绝不使用讥讽、挖苦词句;法庭设置简单,形式灵活,做到在严肃与温和相济的气氛中进行审理,把感化的亲切语言印在少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关怀的情感体现在促进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三要正确适用刑罚,体现依法从宽精神。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对那偶然失足,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一般都减轻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都体现从轻处罚;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绝不收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对少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附加刑,不在公判会上宣判,以保护其自尊心和悔罪自新的信心。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①2004年3月14日新华网云南频道
②北京大学法学院刘中发《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③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④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⑤2004年4月27日中国法院网
⑥《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⑦《学生伤害赔偿案件及分析》
⑧2003年7月中国青年
临沂大痞子黄四叫什么 (三)
答1. 临沂大痞子黄四的名字实际上是黄小飞。
2. 黄小飞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3. 黄某某等13人组成一个固定的犯罪组织,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4. 黄某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负责组织、领导犯罪活动。
5. 杨某某、王某甲、王没桥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是该集团的核心成员。
6. 韦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樱察掘乙、甄某、王某丙是该集团的一般参与者。
7.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所有参与者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黄某某的同伙有谁? (四)
答黄小飞。
被告人黄小飞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等13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为作为集团骨干成员,被告人韦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为一般参与者,均应依法惩处。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2012年4月,黄某某、黄某甲、杨某某共同成立**化工有限公司,黄某某担任该公司法人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