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侦最近发给客户的告知 今年6月8日两高一部关于《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的正文出处是哪 (一)

最佳答案2016年4月27日由国家14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商务部、旅游局)在北京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当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案”专项整治工作。《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内容:

1、政府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近年来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资诈骗祸害的灾民挽回经济损失,特制订《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下简称《紧急条例》)。鉴于李总理指示“盘活存量资金,放开民间借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未相应出台金融监管措施和对民间债权人债权保护措施,为此这几年所发生的“非法集资诈骗案”需一律改称为“集资诈骗案”。不宜采用“非法集资”名称去伤害无辜受害的灾民。

2、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资诈骗嫌犯能偿还50%借贷资金,经多数受害债权人签名同意,可暂缓刑事处理判决,准予“取保候审”一年,在一年内还清借贷债务即可免除刑事处罚。

3、已拘捕在案,诈骗借贷金额千万,今年内无法偿还50%借贷资金的嫌犯,一律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根据偿还债务比例予以逐步减刑。偿还借贷一半后可参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审”。

4、刑事处理决不能取消罪犯债务。必须对诈骗罪犯及其直系家属建立终生追还所欠债务机制。在诈骗嫌犯未还清债务之前,法院有权始终监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属的银行账号资金—只进不出,首先确保偿还受骗债权人的债务。

5、任何已拘捕集资诈骗主犯的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受理该主犯在其他地区同类型集资诈骗受害人的报案,会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清楚全部案情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并案起诉。法院拍卖清理罪犯资产、判决返还受害人的债务时必须对受害人一视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

6、经侦支队负责侦查集资诈骗嫌犯的警员务必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侦查。严禁侦查警员贪赃枉法。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负责侦查专案警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侦查警员立案审查。

非法挖矿政府应该扣押车辆吗? (二)

最佳答案完全可以,其实阻止继续非法采矿还是在做好事呢,如果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了。我国对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其实是蛮低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换句话说,一旦追究起来,就有可能要坐牢了。

一、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露头就打,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的原则,给予沉痛打击。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及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2、对证件不全、改变矿种和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矿山企业,坚决实施停工停产整顿。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务必担负起第一发现人、报告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

4、国土、公安、经信、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化综合执法,形成强大打击合力,在经济上从重处罚,在行政上从严惩治,在法律上严惩不贷。

5、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一经查实,要一律行政拘留,机械设备要一律封存扣押,非法矿产品要一律没收拍卖,已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一律责任自负。

6、矿山企业负责维护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7、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一经发现,由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8、严禁党政干部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活动。要对支持、包庇、纵容、充当无证矿主保护伞、消息树、说情者的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深挖、严查、重究。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违规违纪行为,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9、加大宣传力度,开通移动、联通、电信信息平台,市新闻办、电视台要跟踪报道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工作进展;专题采访、专刊报道,营造打非治违的高压氛围;案例剖析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揭短露丑,在全社会营造不敢采、不能采、不想采的氛围。

10、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举报行动中来,及时向国土、公安部门举报和提供线索,协助政府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对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二、〈刑法〉对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1、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68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3、量刑处罚,刑法第343条规定: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上文关于警察玩忽职守罪案例的相关信息,协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协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