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会导致一个人突然死亡 (一)

什么原因会导致一个人突然死亡

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现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但由于死亡发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饭、饮酒、走路、爬山、骑车、赛跑、讲演、劳动、休息等日常活动过程中,在事前没有征兆的情况下突如其来,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与人抓扯和打架斗殴过程中,或在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更易被人们怀疑为外表不留痕迹的谋杀或伤害致死。与此相反,在有的杀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又鱼目混珠,将谋杀伪称为暴卒身亡。因此,当发生这类事件时,法医检验成了澄清疑点,揭露犯罪,保护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互动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

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成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样,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

1.精神因素,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还应提取胃内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脑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分析检查。就绝大多数猝死来说,死者器质性病变比较明显,通过尸检是能够查明引起猝死发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的尽管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尸体检验,仍不能查出足以构成死亡原因的病理变化。本节开头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急死事件的检验,必须慎之又慎,切勿轻易作结论。

什么原因会导致一个人突然死亡?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现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互动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

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成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样,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

1.精神因素,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

犯人在监狱死亡后,家属要求做尸检,那么首次尸检费用应该由谁付? (二)

由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第八十四条鉴定费用由公安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扩展资料医疗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由医疗机构提出尸体检验要求的,必须取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在签订《尸体检验协议书》后,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尸检资格的鉴定机构。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死者的死亡时间,可通过其家属和知情群众容易弄明由的,不需要专门的推断。但是,在无名尸体、江河中的浮尸、杀人碎尸、杀人移尸以及其他死亡时间不明的案件中,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便往往能为分析罪犯作案的时间、确定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人犯服役期间突然死亡在监狱怎么处理?尸体抛江喂鱼还是暴尸荒野?? (三)

不会的,通常是火化。

首先,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应该立即通知罪犯的家人,不仅如此,还要按照法律程序,通知检察院,监督罪犯死亡是否存在违法。通知法院,为了程序问题。

1、罪犯因病死亡,要作出医疗鉴定。检察院负责监督,如果对医疗鉴定有疑问,可以重新进行鉴定。不仅如此,罪犯家属也会拿到鉴定报告,如果认为鉴定报告有问题,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重新申请鉴定。

2、罪犯非正常死亡,这个问题就严重了,检察院会立即介入。即使监狱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检察院依然要对罪犯的死因进行检验鉴定。

综合来说,罪犯在监狱死亡,一定会检验死因,毕竟罪犯的生命也是生命,要给家属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犯人在监狱里突然有病死了监狱有责任吗? (四)

因老病死,是理所当然!法医鉴定· 意外病发 比如 心脏病 之类的 监狱是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我国监狱法 第一章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

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

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

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

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服刑人员在服刑中突然死亡如何赔偿 (五)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你在当地找劳动工伤方面的律师咨询并考虑具体赔偿数额为宜。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罪犯转狱10多天后突然死亡,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