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大多数国家服刑后再次犯罪的概率如此之高、为什么犯过罪的人一次又一次进监狱
- 服刑后再次犯罪概率高的原因分析
- 对策与建议
- 注意事项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为什么大多数国家服刑后再次犯罪的概率如此之高、为什么犯过罪的人一次又一次进监狱

为什么大多数国家服刑后再次犯罪的概率如此之高、为什么犯过罪的人一次又一次进监狱
在探讨社会治理与司法公正的宏大议题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许多刑满释放人员在重返社会后,面临着较高的再犯罪风险。这不仅挑战着法律的权威,也对社会秩序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本文将深入分析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服刑后再次犯罪概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融入困难
长期的监狱生活导致服刑人员与正常社会生活脱节,尤其是在服刑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他们可能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从而在就业、人际关系等方面遭遇重重困难。这种心理落差和生活压力,往往促使他们选择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生计,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文化水平低与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刑释人员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在服刑期间往往未能充分接受法制教育和思想改造,出狱后容易陷入迷茫和困惑,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一旦遇到生活困境,他们更容易选择违法犯罪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三、家庭因素影响
家庭环境的缺失或破裂对刑释人员的再犯罪具有显著影响。一方面,问题家庭可能导致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另一方面,刑释人员在回归家庭后可能面临亲人的冷漠、排斥甚至是指责,这无疑会加剧他们的心理失衡和挫败感,进而增加再犯罪的风险。
四、社会歧视与安置帮教不到位
刑释人员在重返社会时往往遭受歧视和排斥,这不仅体现在就业市场上,也贯穿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社会歧视加剧了他们的边缘化和孤立感,使他们难以融入社会。同时,安置帮教工作的滞后或缺失也削弱了劳动改造成果的持续巩固,使得一些刑释人员在遇到生活困境时容易选择重新犯罪。
对策与建议
针对原因,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率: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改造,提高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二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三是完善家庭支持体系,为刑释人员提供必要的家庭关爱和心理疏导;四是消除社会歧视,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氛围;五是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确保劳动改造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注意事项
在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尊重和保护刑释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歧视和排斥;二是要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制定个性化的改造和教育方案;三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 1、为什么出狱后的人很容易再次犯罪?
- 2、有案底的人,为什么会给大多数人带来恐慌感?
- 3、为什么有的罪犯出狱不久就又重新犯罪?
- 4、有犯罪前科的人租房登记以后会被监视吗
为什么大多数国家服刑后再次犯罪的概率如此之高、为什么犯过罪的人一次又一次进监狱的相关问答
为什么出狱后的人很容易再次犯罪? (一)
最佳答案再犯罪这类经验型的犯罪行为,比初犯偶犯具有更强的社会危险性,其犯罪性质更为恶劣、手段更为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某县统计显示,再犯罪比例呈增高趋势。2008年——2014年间再犯罪的总人数和所占比例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0年、2013年和2014年,再犯罪的人数比例占到该县刑事犯罪总人数的4.5%、4.3%和9.2%盗窃罪居多,其次是抢劫罪。
新的再犯罪种类也在增多。如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故意杀人罪等。
无业人员和农民占再犯罪的81%,并具年轻化(18——35岁),团伙化,专业化
刑释人员容易找回在监狱中服刑认识的、曾经同是犯罪人的“哥们”来寻求关心和帮助,而这些“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犯罪分子聚到一起,想到的多是再次犯罪。
一是家庭因素的不良影响,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亲人对其的冷漠、指责,甚至是排斥。有许多的家庭在犯罪人执行刑罚阶段,就对其不管不顾,放任自流。以至于其破罐子破摔,再次犯罪。当然内心的主观因素起决定作用。
监狱的封闭性让犯罪人长期处在封闭的环境中,抑制了人的社会属性。有些刑期长的犯罪人员甚至将监狱当成自己的家,离开监狱回到社会之后反而难以适应和生存。对刑期较长的犯罪人员而言,对陌生环境心有畏惧。监狱改造罪犯场所也是隔离社会的一道高墙。
相互交叉渗透感染是监狱弊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犯罪人接触最多的就是罪犯狱友,接触中陈述自己的思想、个人经历和犯罪经历等,难免相互影响。不少偶犯、初犯轻罪者,由于受到性质恶劣罪犯的熏陶,汲取了许多新的犯罪方法。他们在出狱后很可能效仿,而升级犯罪。
司法模式中,检察官注重依法批捕起诉;公安机关侦破案是首位,重定罪的口供和破案线索。法院核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监狱等监管机关重劳动改造、轻灵魂纠正。不少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无法认真悔罪反思、深挖犯罪根源,汲取教训,矫正人生观、价值观。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流于形式。刑满后,罪犯并未得到内心深处的教育和警醒。当再次返回社会时,随时都有可能再次犯罪。各环节中思想教育改造灵魂的重要意识太薄弱了。
深入研究剖析再犯罪人员和案件的特点、再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助于调整执法、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再犯罪的监控和治理更为有效。
现实中腐败问题也严重侵蚀着司法队伍。某些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了牟取不义之财,大罪化小罪,小罪化为零。扫黑职能变成了“保护伞”。为罪犯大开方便之门,违法违规“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提前释放”死刑变死缓,无期改有期,使某些罪犯无法无天、气焰嚣张,图财害命,继续横行于社会。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
“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杀人犯五年徒刑提前一年半假释后8天又欲杀妻案”湖北广水市政法书记等30余人涉保护伞、为罪犯减、改刑期等。这些案例都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建设美丽中国的新的小康社会离不开完善法治的保驾护航。
司法界应该增加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各个环节应阳光办案,公开办案,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完善社会各界、人民大众的评价参与机制。“假释”“减刑”“取保”审批等应重新核定程序,增加阳光、监督机制。刑满释放人员应提前予以评估,不能以刑期走过场,而将有重新犯罪倾向的放入社会。继续杀人害命。对于那些短期内刑满释放又继续再犯严重刑事案的,应立案调查有无严重问题。尽一切可能堵住再犯的“漏洞”。利用职权将“重刑犯”放归社会,祸害大众,等同严重的犯罪!对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一放了之。有再犯倾向的应该置于公安、社区等的监管之下
8月16日,河南省虞城警方发布紧急通知:目前,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随时有行凶可能。
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8月12日13时许,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宋明利,46岁,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宋明利曾因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1999年9月判六个月,2009年9月判拘役四个月。2010年1月判十个月。2012年8月判七个月。2017年8月判八个月。2018年12月判一年。
像这样严重的累犯再犯恶犯,释放前就应该认真评估其社会的危害性。目前该罪犯已背负多条人命。相关部门谁来负责呢?应该严肃立案调查。
有案底的人,为什么会给大多数人带来恐慌感? (二)
最佳答案你比正常人多个案底,大概率是个品行不端的人,其他人肯定害怕自己会被祸害啊。
一般留案底的大部分人都是学历不高,再加上本身经济能力不好的。这些很容易犯罪这些人犯罪后,学历不高,又没有背景和经济能力,再加上有案底基本很难生存。你说就现在大学生都难就业,有案底的你说公司要的概率高吗?所以这些人再犯罪概率很大一般有学历的也有能力的犯罪了有影响,但起码找工作公司一般只看能力也能看得上。剩下什么条件都无的,基本上很难。但是国家不能管吗,国家必须也得管,因为犯罪率会降低,但是犯罪人数是实打实的一直会上升了,如果全部限制死了,全部被歧视,在社会治安问题也很可能真的很乱。国家判处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改造。如果全部不能工作,等于就是不改造。那直接把人干掉就行了,还分什么中止,未遂。所以一些地方采用另类方式驱赶前科人员,这么搞肯定会出事情的。民众和受害者可以希望犯罪人活的不好,但是国家政府不行。你想一个委员说前科消灭制度,一些民众直接开始就反对了,但我认为,这项制度即使现在不能实施,以后肯定也会实施,只是时间问题。在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有案底的人有活路,但是限制较多。
为什么有的罪犯出狱不久就又重新犯罪? (三)
最佳答案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1:愧疚感与家属关系
服刑人员在狱中度过长时间,常常对自己的家人感到愧疚。例如,周某,他在监狱中度过了近二十年的时光。在即将刑满释放的前一周,他内心充满了激动与喜悦,但同时也对即将面对的外界生活感到焦虑和迷茫。由于多年未能陪伴家人,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他感到非常愧疚。他希望能够出狱后更好地补偿家人,尤其是他的妻子,她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不离不弃,孝顺父母。这种愧疚感是许多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共同情感。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2:对未来感到迷茫
刑期不同的服刑人员在出狱前的心态也不同。对于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来说,他们出狱后很快就能适应社会。然而,对于刑期较长的服刑人员来说,重新适应社会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他们发现,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曾经的诺基亚手机已被智能手机所取代。这些变化使得他们感到迷茫和焦虑,担心自己无法适应外面社会的快速发展,甚至对自己是否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都没有把握。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3:自卑与自尊的冲突
由于曾经服刑,许多服刑人员感到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担心别人的指指点点,内心充满自卑。然而,他们中大部分人仍然保有自尊心。因此,在考虑出狱后的生活时,许多服刑人员会经历自卑与自尊的内心冲突。特别是那些入监前有知识背景或一定社会地位的人,这种自卑与自尊的冲突在他们身上更为明显。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4:入监初期心理问题
入监初期,服刑人员常常面临环境适应问题,产生恐惧和焦虑。他们可能对监狱民警、同犯以及监狱环境感到恐惧。此外,对于那些仍有余罪或私藏违禁品的服刑人员来说,他们整日心神不宁,忐忑不安。焦虑情绪表现为情绪烦躁、白天疲惫、夜晚噩梦连连,内心不安,事事担心。
出狱后常见的心理疾病5:心理问题的严重性
经历过监狱生活的人,在释放后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心理问题。短刑期的犯人表面上看变化不大,但内心可能已有许多变化。而对于刑期较长的犯人来说,出狱后重新适应社会更加困难。一些人可能因长期关押而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又因年龄较大而难以被社会接纳。特别是那些因严重犯罪(如抢劫、盗窃、强奸)被判刑的人,他们的心理问题通常更为严重。经济类犯罪的人员相对而言心理问题较轻。因此,我国有必要设立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疏导中心这些人员心理调整,降低重新犯罪率。
在监狱内的心态往往决定了释放后的状态。如果将坐牢视为一场赎罪和修行,那么灾难中的生命将直面生命的本质和主题,引发对人生价值、意义及周围世界的深刻思考,从而带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颠覆性改变。因此,监狱不仅是人生的地狱,也是重生的场所,是一次人生的修行。这场修行本质上是关于哲理的深刻思考,最终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价值观的胜利。
有犯罪前科的人租房登记以后会被监视吗 (四)
最佳答案1. 有犯罪前科的人在租房登记后,并不会自动成为监视对象。他们的前科信息通常仅在公安系统中记录,不对公众开放。
2. 犯罪前科是指个人曾经因犯罪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如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已服刑。若此类人士再次犯罪,且符合累犯的条件,会依法受到更重的处罚。
3. 在法律上,前科是指个人曾经被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又犯新罪的情形。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或缓刑考验期内未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的情况。
4.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犯罪,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都不算作有前科。
5. 正在服刑的犯人再次犯罪,也不算作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期间重新犯罪。
6.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国家会消除其犯罪记录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的法律地位。这一制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
7.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利益,并通过行为实现这些利益的意志。这包括个人直接享有的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以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为什么大多数国家服刑后再次犯罪的概率如此之高。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