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权保障日益完善。对于“现在还有严刑逼供吗”这一问题,可以明确地回答: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严刑逼供已被严格禁止。严刑逼供,作为一种通过残酷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它绝非正当的审讯手段,而是法律所不容的违法犯罪行为。

水刑是什么 史上最恐怖逼供刑罚水刑介绍 (一)

最佳答案水刑(waterboarding)是一种逼供手段,历史可追溯至中世纪,尤其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时期更为人所知。它通过将受刑者绑成脚高头低的位置,脸部用毛巾或塑料布覆盖,然后向受刑者面部淋水,制造出快要窒息和淹死的错觉。这种酷刑不仅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还可能引发生理上的严重反应。

实施水刑只需简单的工具,如斜坡、水罐、湿毛巾或塑料布。通过这种方式,水不断涌入,受刑者只能进行一次呼吸,即使尝试屏息,也会感到空气被吸走,如同被吸尘器吸走。常人在水刑下的反应包括挣扎、呕吐、咳嗽,甚至丧失意识但依然感受到肉体上的痛苦。有时,受刑者会分泌出大量粘稠分泌液,出现小便失禁,甚至大便排出,最后表现出痉挛式的挣扎。

为减少死亡率,水刑技术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如使用冷水和辣椒粉增加痛苦。水刑可能导致的长期影响包括恐慌、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医疗专家警告这种刑罚可能致命。2009年,奥巴马下令禁止使用水刑等严刑逼供,美国中央情报局已销毁相关审讯录像。

水刑在历史上被多个国家和组织使用,包括美国军方和中央情报局。2013年,美国国防部长承认在追捕本·拉登时曾采用水刑。尽管存在争议,但水刑因其极端的痛苦和潜在的生命危险,已被广泛视为不人道的审讯手段。

虽然水刑在某些情况下被用来获取情报,但其对受刑者的心理和生理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忽视的。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明确禁止使用此类酷刑,强调尊重人权和法律的重要性。

水刑的历史和影响令人深思,提醒我们必须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严刑逼供是正当的吗? (二)

最佳答案在当代争论中有一个类似的问题,即,在审问恐怖分子嫌疑人时,使用严刑逼供是否正当?让我们来考虑一个定时炸弹的情形:假设你是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你抓住了一名恐怖分子嫌疑人,你相信他肯定有一些关于一个核装置的情报,而这个核装置被设定于当天在曼哈顿爆炸。事实上,你有理由怀疑,就是他自己安装了这个炸弹。随着时钟滴滴答答地走动,他还是拒绝承认他是恐怖分子,或供出这个炸弹的位置。那么,我们能够正当地对他施行严刑拷打直至他供出炸弹在何处,以及如何解除它吗? 赞成这么做的理由源于一种功利主义的算计。尽管严刑逼供使嫌疑人遭受痛苦,极大地减少了他的幸福和功利;可是一旦炸弹爆炸,将会损失成千上万条无辜的生命。因此,你可能会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认为,如果使一个人遭受剧痛能阻止大范围的死亡和苦难,那么这样做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美国前副总统理查德·切尼(Richard Cheney)认为,对基地组织恐怖主义嫌疑人使用残酷的审讯手段他们避免了另一场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他的这一论证就是基于功利主义的逻辑。 这并不是说功利主义者就肯定支持严刑逼供,某些功利主义者基于实际的理由而反对之。他们认为,严刑逼供很少起作用,因为逼迫之下所获取的情报经常不可靠。因此,我们是让他们受苦了,可是却并没有使共同体更加安全:集体的功利没有任何增加。或者,他们担心,如果我们的国家实施严刑逼供,那么,一旦我们的士兵被俘,他们将面临更加严酷的对待。如果综合起来考虑,这种与使用严刑逼供相联系的结果,可能在实际上减少了总体功利。 这些实际的考量或真或假。可是,作为反对使用严刑逼供的理由,它们与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完全契合。它们并没有断言,严刑逼迫一个人在本质上就是错的;而只是断言,使用严刑逼供会有不良后果,而这不良后果从总体上来看会弊大于利。 有些人从原则上反对严刑逼供,他们认为这侵犯了人权,也没有尊重人类的内在尊严。他们反对严刑逼供的理由并不依赖于功利主义的考量。他们认为人权和人类尊严拥有一个超越于功利的道德基础。如果他们是对的,那么边沁的哲学就错了。 从表面上看,定时炸弹的情形似乎支持边沁的论证。数量似乎确实产生了道德上的差异。为了不杀死一个无辜的船舱男仆而接受救生艇上三个人可能死亡的这一事实,是一回事;可是,如果像在定时炸弹的情形中,成千上万条无辜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呢?如果几十万条生命处境危险呢?功利主义者可能会争论道,在某些时刻,即使是最热心的人权倡导者也会很难坚持认为,让大量无辜的生命死去,比严刑拷打一个可能知道这个炸弹藏身之处的恐怖分子嫌疑人,在道德上会更加可取。 然而,作为对功利主义道德推理的一个考验,这个定时炸弹的例子具有误导性。它似乎证明了数目确实重要,因此,如果有足够多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话,我们应当愿意不考虑自己的尊严和权利。而且如果这一点是真实的,那么,道德终究还是在于算计得失。 然而,严刑逼供的情形并没有表明:挽救许多条生命的这样一种前景,证明了使一个无辜之人遭受严酷痛苦是正当的。让我们回想一下,那个被严刑拷打以挽救那些生命的人,是一个恐怖分子嫌疑人,事实上我们相信这个人安装了那枚炸弹。那么,那种支持我们严刑拷打他的理由的道德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这样一种假设:他以某种方式对我们现在所力图避免的危险,负有责任;或者,如果他对这枚炸弹并没有任何责任,而我们认为他实施了其他可怕的行为以使他应得残酷的对待。在定时炸弹这一案例中起作用的道德直觉,并不仅仅是关于得失的算计,同时也是一种非功利主义的观念,即,恐怖主义者是坏人,他们应该受到惩罚。 如果我们改变一下该情形,并排除任何假定的罪恶因素,那么我们会更加清楚地看明白这一点。假如诱使该名恐怖分子嫌疑人开口的唯一方式,就是折磨他的年幼女儿(她对父亲穷凶极恶的行为毫不知情)。那么,这样做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吗?我相信,即使是一个硬心肠的功利主义者也可能会回避这一想法。然而,这个版本的关于严刑逼供情形,却给功利主义原则带来了一次更加真实的考验。

现在审案子还可以采用刑讯逼供吗? (三)

最佳答案不可以!

这是法律所严令禁止的!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人员通过肉体或者精神的折磨,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为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随着法律的完善,我国对此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此类司法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若在法庭上当事人指出被刑事逼供,那依照相关条例法官可宣布休庭,由相关部门介入,对证据进行依法核实,并核查审讯过程中的监控录像,若身体有打伤,将会进行验伤并拍照留验。

如若刑讯逼供案件成立,将由公安纪委介入调查取证,开除有关人员警籍或作出相应惩处,并将犯罪材料提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核实后上交法院,再次进行开庭审判。

刑讯逼供是在给法律之光抹上黑暗 我国目前最长冤案的当事人张玉环在当年也遭到6天6夜的刑讯逼供,审问时身与心的折磨还不够,即使在法庭上,他撕心裂肺地喊冤枉,嘶吼着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可是呢?三次上诉重申,依然是锥心的死缓!27年啊,9778个日与月啊,都在暗无天日的囚牢里度过了,那条回家的路,他走了27年啊!若是当年的警员有好好核查、如实记录、尊重人权,那么记录在案的将不会是前后矛盾的承认杀人的供词,也不会给昏庸的司法人员以借口判罪死缓,更不会生生毁了几代人的人生!他的母亲、他的大哥、他的妻子、他的两个孩子,还有他的人生,都给毁了!试问多少钱才能买到一个人的人生?

刑讯逼供是在给法律之光抹黑,在现在仍然存在着,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背道而驰的

期望对于那些被刑讯逼供的人,有关部门能正视问题,以深入的调查来回应民众关切,以严厉的追责来补偿“正义的迟到”;对于前路,更能以更加严厉的态度对待,彻底消灭刑讯逼供的存在!

现在还有严刑逼供吗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严刑逼供不合法。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是禁止严刑逼供的,通过刑讯所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应当排除,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严刑逼供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